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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股东成“职业诉讼”被告,谁在钻注册认缴制的空子?

第一财经 2025-11-26 14:36:46 听新闻

作者:马纪朝    责编:刘泽南

有些人自身想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空子”,最终却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近日,河南郑州一家名为郑州阮坤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阮坤公司”)的企业受到外界关注,主要是因为其将多家公司早已退出的历史股东追认成被告,其背后是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的争议。

阮坤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8个月后的2024年4月,该公司以1000多万元的价格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不良债权资产,本金及利息共约1.67亿元,共计近20项债权。

企查查信息显示,自2024年11月开始,阮坤公司先后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河南腾达铝业有限公司、禹州市丰多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现有股东以及实缴资本未到位的历史股东告上法庭。

11月20日,人民日报旗下媒体以《5个案件获判决支持6700多万元,郑州阮坤公司靠职业诉讼牟取暴利》为题,对阮坤公司的相关做法进行了进一步阐释。

该文称,阮坤公司作为“职业原告”,在一年时间内,高效完成了多起案件的起诉——财产保全——判决胜诉——恢复执行等程序,形成谋利链条的闭环。

除了阮坤公司,另一家与该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郑州市阮征实业有限公司,也曾先后多次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相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先后将多家公司的现股东或历史股东告上法庭。

随后,记者以了解不良资产名义,与该公司一位负责人梁先生取得联系。他的电话中,并未否认阮坤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讨债手法,但拒绝在电话中透露进一步信息。

记者同样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对于一些股东乃至历史股东的未实缴出资问题、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相关责任,不少法院都要求对方在他们的出资范围内对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曾经代理多起银行不良资产官司的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陈瑞波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在他们业内,即便转让了股权,也可能会被追责,其实是一项司空见惯的操作。

陈瑞波则告诉记者,相对于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时,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而言,一些股东的减资行为,一旦涉及“违法减资”,将可能承担无上限的连带责任。

何谓“违法减资”?陈瑞波说,如果一个公司对外有显性负债,或者股东明知有隐性负债,仍将工商注册的实缴出资或应缴出资降低,则可能涉嫌“违法减资”。

陈瑞波以其曾亲历的一个执行案例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发现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债务存续期间从1,200万元降到600万元,随后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将该公司及其股东告上法庭。最终,该公司的股东们因“违法减资”承担了超越实缴资本以上的无上限连带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国科创新研究院智库专家杨祥也曾撰文指出,按照2023年12月29日第六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8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于未出资的股权,只要曾经担任过股东,就需要承担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也就是会出现“一次投资,终身担责”的局面。特别是在股权多次转让的情形中,所有的前手可能都视为“转让人”,而最后持有股权的人是“受让人”,所有人均需要对出资不足承担责任,除非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

第88条影响面极广,特别是对存量公司股东以及历史股东(也就是原来是公司股东,但通过转让等方式退出了公司的人)的影响巨大。这意味着,股东难以从出资责任中退出,即便已经退出了公司,经过了多年的时间,仍然有可能要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法工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有关《公司法》第88条适用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督办意见。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公司法第88条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88条规定不溯及既往,即对新修订的公司法施行之后发生的有关行为或者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88条规定的事项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但书情形。法工委将督促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而一些地方的法院,也鉴于新《公司法》第88条产生的社会争议,对其中一些条款选择了暂缓执行。

2024年12月5日,四川省高院执行局对外发布 《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8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该省法院民二庭已向最高院进行请示,为避免因裁判结果不一致,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决定对适用公司法第8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不过,杨祥同时指出,上述督办意见与部分高院暂缓执行并不意味着历史股东不再需要承担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在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原有的司法解决仍然处于生效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人对企业注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充分,甚至自身想利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空子”,最终却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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