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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存在悔约、难以执行等问题,仲裁和调解联动成为化解纠纷的一大路径。如何更好实施成为市场的一大关注点。
近日,在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主办的证券期货纠纷仲调对接座谈会上,多位业内人士称,进行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以疑难反复纠纷为主,调解协议在强制执行力方面存在欠缺,存在部分投资者反悔或者拒不执行的现象,希望加大仲调联动对接,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则,解决仲调对接存在证据衔接不畅、重复工作等难点问题。
上海仲裁委员会主任刘晓红表示,未来,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下称“仲裁中心”)将推出证券期货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指引,积极对接国际仲裁标准与实务经验,将自身建设成为立足中国、面向全球的专业化、高水平证券期货争议解决平台。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陆春玮也提出,下一步将聚焦四方面工作:一是优化费用规则,减免仲裁费用,减轻当事人尤其是投资者负担;二是完善仲调对接程序,建立动态确权机制,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三是健全联动机制,建立联络人与信息共享制度,避免重复投入;四是强化前期介入,固定协议关键条款,破解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足等问题,实现纠纷高效稳定化解。
在投资者维权中推动“仲调”对接
伴随市场深化发展,证券期货领域的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复杂化的鲜明特征,单一的解纷方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市场需求。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化解效率与公信力,已成为必选题。
“近日,仲裁中心办理的一起证券期货纠纷案件,便是通过‘调解+仲裁确认’的衔接模式,以‘从简、从快’为原则推进流程,短短9天内便完成了从立案到审理的核心环节。”刘晓红称,裁决作出后,各方均认可程序公正性与结果合理性。
刘晓红认为,这验证了仲裁中心“调解+仲裁”双轮驱动模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与各类调解组织建立协作机制,为经调解达成的协议提供高效仲裁确认服务,既保留了调解的灵活性、非对抗性优势,又借助仲裁的终局性、强制执行力为当事人权益“兜底”,形成了“低成本、高效率、强保障”的纠纷解决路径。
“仲裁与调解作为多元化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相互对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总经理卢文道说,我国资本市场有2亿多个人投资者,他们是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也是各类矛盾纠纷的主要当事人。大大小小的纠纷难以都靠打官司来解决。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是投资者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服中心副总经理贺瑛称,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自愿履行,缺乏强制执行力与支付保障。通过仲调对接,将投服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可有效发挥仲裁“一裁终局”和可强制执行优势。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仲裁”联动发力,近日,投服中心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下一步将深化案例研究、完善规则体系、配套收费制度等多措并举,同时中国(上海)证券期货仲裁中心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互相挂牌“仲调对接工作室”。
刘晓红称,仲裁中心与投服中心将进一步合作:一是深化案例研究,形成示范指引;二是完善规则体系,推动标准化运作,共同推动形成专门的《仲调对接程序规则》,重点细化快速流程、优化审理方式 以及缩短各类程序期限;三是配套收费制度,优化解纷成本,共同制定 《仲调对接快速程序案件收费标准》,切实降低争议解决成本,让更多中小投资者能够“用得起”这一机制。
卢文道也称,未来,双方将进一步在功能互补、损失计算、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对接与合作,可探索建立既符合调解规律,又衔接仲裁规则的标准化业务流程,推动仲调对接机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未来可探索建立标准化案件流转互认机制、探索优惠收费规则,以提升解纷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贺瑛说。
业内建议优化“仲调”衔接机制
在证券期货纠纷呈现专业化、复杂化、涉众性趋势下,相关行业组织、机构等在调解证券期货纠纷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难点问题,期待仲调对接机制进一步优化。
“某私募基金案例中,800余投资者中近700人通过2:1股权换债权自行和解,却因未引入仲调对接机制,部分投资者反悔引发100多起仲裁案件。”上海银行纪委原副书记、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郭伟说。
郭伟建议,在该情况下,可借鉴诉调对接模式完善制度安排,以法律文本固定调解结果,同时加强宣传推广,提升纠纷解决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海市证券同业公会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代表陈丽媛也指出,调解协议在强制执行力方面存在欠缺,实操中存在部分投资者反悔或者拒不执行的现象,希望加大仲调联动对接,通过仲裁的强制执行力,来有效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兼职调解员范懿指出,多数证券经纪业务纠纷已在机构端化解,剩余进入调解的以疑难反复纠纷为主,期待仲调对接机制尽快出台相关规则,并希望明确收费标准、提升处置效力,以解决客户纠纷反复的问题,更好助力证券纠纷高效化解。
当前仲调对接也存在一些难点问题。“存在证据衔接不畅、重复工作等问题,建议规范流程以提升便捷性;强调需明确仲调对接快速程序的时限;提出可在仲裁阶段保留调解灵活性。”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大学ADR与仲裁研究院秘书长袁杜娟称。
对于费用设定问题,袁杜娟建议,通过设置注册费、免费时限及后续折扣等方式,以制度优化完善仲调对接机制,提升当事人接受度。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燕伟结合一线调解实践,建议下一步继续优化仲调衔接机制,如构建仲裁案例库,引导当事人合理预期;在调解方案达成后,调解协议形成阶段仲裁机构提前介入指导,以便提前准备好申请仲裁确认所需文件,使调解协议内容顺利得到仲裁确认,提高效率,也避免重复劳动;建立调解员与仲裁员的长效联动机制,完善名册协同等。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王鑫也对四个问题予以关注:一是进一步明确批量案件中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约束;二是进一步统一裁审标准,包括虚假陈述损失核定、批量案件裁判一致性等;三是提升仲裁效率,优化送达程序与审限;四是统一裁审理念,平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利益平衡,以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