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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社论:降低维权门槛,“围剿”财务造假

第一财经 2026-01-07 21:49:09 听新闻

作者:一财评论员    责编:谢涓

在强化公权他律的公共外部性高压的基础上,为市场的自律自治大开方便之门。

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是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的基础性工程。

近日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跨部门工作推进座谈会,围绕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这次座谈会阵势浩大,最高法等13个部门汇聚一堂,共商大计,凸显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新年伊始,国内资本市场延续强势,此时将财务造假问题拎出来讨论和研究部署,将有助于强化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人们的信任预期。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直接融资市场正成为人们配置金融资产、追求财富增长不可或缺的领域,随着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基调的持续,储蓄等收益率处于临界区间,资本市场投资已是投资者的必选;与风险共舞,不仅考验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助推居民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和风险观;而要让广大投资者安心、放心,通过打击财务造假等举措,将是基本的安心、稳市工程。

近年来中国在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行为方面成效显著。权威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证监会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159起,做出行政处罚111起,罚没金额81亿元,向公安机构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12件,支持金通灵、美尚生态、锦州港等案件受损投资者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等。这些沉甸甸的数据背后,反映了监管部门对造假等侵权行为的零容忍,及维权执法日益常态化。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版集体诉讼的特别代表人制度,该制度伴随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增强了行政、刑事、民事的联动性,对中国资本市场营造敢投、能投和愿投的健康生态起到了画龙点睛的积极作用。该制度自2021年首次应用于康美药业以来,对净化市场风气、优化市场生态发挥着关键少数的至精至善作用。

司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强化对财务造假的惩防合作工作,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及杜绝监管被俘获等,不断垒高违法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提高法律法规威慑力,营造“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氛围。

不过,惩防财务造假等侵权行为,仅靠司法和监管部门的他律是不够的。一方面,司法和监管部门执法再严,依然存在双拳难敌四手的困境,这不可避免会抬高侵权行为的发现成本,导致很多在专业上可能看起来并不高明的财务造假等侵权行为,较难被监管看见和覆盖到;另一方面,财务造假等侵权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有信息,信息不对称性和私密性等因素使得过度依赖公权他律是一种不健康的期待,这在几乎所有国家的资本市场都具有普遍性。

为此,当前要真正有效惩防财务造假等行为,关键的核心是学会两条腿走路,在强化公权他律的公共外部性高压的基础上,为市场的自律自治大开方便之门,让市场通过自利博弈挖掘和整合分散在各个市场角落的知识和信息,适度营造一个“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监督”场景,降低财务造假等侵权行为的发现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性。

因此,进一步完善特别代表人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及争议和解制度等的实施门槛,让人们能更方便地使用这些可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具,将会彻底抬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

当前证券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和争议和解制度等,还有较大的可拓展空间。如目前国内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还是以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以公益性方式为投资者争取权益为主,这客观上带来的一个结果,就是面对诸多财务造假等违法侵权事件,真正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谓凤毛麟角。仅2024年以来证监会就累计查办159起财务造假案件,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分别逾百起,但自2020年新《证券法》实施以来,走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实际为个位数,这反映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准入门槛等需要适度降低。

又如,尽管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明确“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但相关案件对界定适格代表人资格难度较大,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复杂,对赔偿款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也相对模糊,对涉案财产保全等方面的配套举措也有待完善,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对强化市场自律自治体系产生了牵制。

打破这些牵制市场自律自治行为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切实有效降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门槛,将极大降低市场自律自治的成本,进而抬高财务造假等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

此外,有效严打财务造假,提高市场自律自治能力,还需进一步完善先民事再行政的赔偿顺位,真正让特别代表人诉讼有利可图,避免投资者赢了官司却执行难、较难真正拿到赔偿等问题。毕竟,相对于行政处罚的强制性,民事赔付天然缺乏强约束,很难防范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行为,先民事的赔偿顺位若能确立,那么将对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严打财务造假是一场持续的正邪之战,因此对财务造假等侵权行为克敌制胜之策,是既要依靠公权力的强制力,也要依靠市场的自律自治行为,而且公权强制力唯有以市场自律自治为基础,监管的威慑力方能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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