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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算彩礼吗?婚前的购房款、购车款如何能被视作彩礼?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解答上述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进一步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
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明确,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在“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中,李某(女)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彩礼及购车款。人民法院查明,赵某的给付行为系以婚姻为目的,该购车款具有彩礼性质,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等事实,酌定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最高法指出,一般而言,各地人民法院应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实践中,在缔结婚姻时,有的当事人除了给付彩礼礼金、“五金”等财物外,还存在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这种给付行为可能是基于当地习俗,也可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间的协商,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给付目的予以处理。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是否属于彩礼?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明确,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予以调整。
在该案中,刘某在同居关系结束后,要求张某全部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其中包含特殊含义的转账,且双方互有转账,张某亦有生活消费和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人民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对刘某要求张某返还转账的主张不予支持。
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最高法指出,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最高法还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依法判令索取财物一方返还相应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办理结婚登记,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此外,最高法还明确,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在一件典型案例中,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1937~1949年,到北平谋生,是生活在华北农村和城镇的底层男女普遍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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