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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关键性创新型生产要素,然而其估值面临诸多困境。核心数据因敏感而难以公开定价,可交易数据又常因脱敏或非独占性而价值有限,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究其根源,数据资产法律属性存在内在矛盾,导致权利边界模糊、市场失灵等风险。为打通数据市场化“最后一公里”,需构建涵盖权益确认、估值方法、市场结构与风险分配的系统性场景化数据治理体系,加快推动可信数据空间建设。
数据资产估值难缘于数据权益构造复杂
数据实现资产化的过程,是法律与技术双重赋能的过程。作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财政部2023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作为关键任务。但“数据资产”在法律性质上与传统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存在本质差异,呈现出动态化、复合化且充满内在张力的鲜明特征,这正是数据资产估值工作面临诸多困境的核心症结。
从官方定义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将数据资产定义为“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之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9月8日印发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国家数据局于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明确“数据资产”为“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尽管不同文件表述略有不同,但均强调数据资产需同时具备合法性与可控性、可计量性、价值性。
然而,数据资产无法被简单地归入任何一类传统的财产权框架之内,它是由多种性质不同、来源各异的权利与利益交织而成的“复合性权益束”,因此传统财产权体系中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单一化确权逻辑,难以适配数据要素的权益结构特征。
首先,数据要素具有多主体合法使用权并存与价值实现的非排他性特征,同一数据要素可被多个主体同时用于不同场景而价值不减。
其次,数据资产具有强场景依赖性与价值的不确定性。例如,一组用户的地理位置数据,或许在社交软件中价值并不凸显,却在精准营销或城市规划中价值连城。数据资产价值外生于特定场景的属性,导致普遍性、标准化的估值方式面临根本性挑战。
最后,数据资产估值还具有高度的风险附着性,其“复合性权益束”属性天然捆绑着巨大的合规责任与安全风险。而资产估值远非单纯的经济计算,而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合规性审查与风险诊断,资产的价值评估同时也是对潜在风险进行定价的过程。数据资产复杂的法律属性,伴随庞杂的合规问题,直接加大了数据资产估值的难度。
全过程系统性治理乏力
数据资产具有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估值存在诸多难点与卡点,这些深植于属性层面的结构性矛盾,还将在实际操作中衍生为具象而尖锐的难题。
首先,数据资产的价值动态性使其成为难以捕捉的“移动靶标”,加大数据评估难度。数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其价值会随时间、技术、政策等外部因素剧烈波动。譬如,一份实时的消费者趋势数据价值千金,但一个月后可能价值归零;一项新的法规出台、一个竞争性技术的出现甚至一次社会热点事件,都可能瞬间改变特定数据资产的价值。数据资产的评估只能建立在极大的不确定之上,其时效性与主观性过强、可靠性存疑,降低了数据资产评估结论的公信力。
其次,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性判定的复杂性与风险的不可量化性。数据资产的合法性链条始于原始数据来源,且从存储、传输、加工到销毁,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都受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制。由于数据价值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法律上的洁净度,数据或数据资产潜在的法律风险也随着流通链条不断延伸,任何环节的合规风险都将斩断其价值链条。若数据收集未获得合法有效同意、超出必要的范围,通过非法爬取手段获取,后续加工形成的资产便构成“权利瑕疵品”。而数据作为资产,在持续流通中释放价值,数据资产的评估工作需要进行穿透式、全程化审查,技术难度较大。
最后,“柠檬市场”效应和“影子交易”现象,对数据资产估值形成外部性影响。
其一,柠檬市场,又称次品市场,指因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劣质商品驱逐优质商品的市场现象,该效应在数据交易中较为常见。数据买方交易前难以充分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真实性,而卖方宣称的高价值数据资产,可能充斥着虚假信息、重复记录或过时内容。持优质数据的卖方难以证明其数据优质,索要高价无法被买方采信;而提供劣质数据的卖方却可以低价倾销。
其二,场外的“影子交易”现象层出不穷,真正具有战略价值的数据资产,总是通过非公开渠道流通,对公允价值形成较为隐秘的侵蚀。这类隐蔽式的数据资产交易多通过数据互换、数据调用接口授权等名义操作,交易对价被隐藏在整体服务合同之中而不单独列明。其价格形成机制与数据使用范围均不透明,不仅可能侵害个人信息主体权益或第三方商业秘密,还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数据评估相关的监管。因此,真正有价值的数据资产无法被观测,整个数据资产估值体系都将因缺少高价值的“锚点”而漂浮不定。
数据资产估值面临制度性梗阻
现行法规政策不仅未能有效疏解数据资产估值的困境,还在一定层面上构成了制度性梗阻。
首先,当前数据规范体系存在数据促用的滞后性。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三驾马车”,为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列明了负面清单,但对于如何合法高效地将数据转化为资产、如何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估值,缺乏清晰、可操作的正面引导。风险防控导向型的规则路径,不仅使市场主体在挖掘数据价值时畏首畏尾,还会因缺乏稳定的合法预期而引发数据资产评估主体的“寒蝉效应”。尽管“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是数据产权制度供给的一大进步,但其法律性质、权利内容、登记效力、侵权责任等核心问题尚未被《民法典》或专门立法吸纳,在进行数据权属核验时缺乏明确而具有强制力的合法性指引,数据资产估值的基础始终不稳。
其次,数据资产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在实践层面存在断层。目前,我国对于数据质量的量化标准、数据成本的归集范围、数据收益的分摊方法、数据折旧的模型等均缺乏明确定义与计量指引。不同评估机构采用的自定标准千差万别,对同一数据资产的估值结果可能相差数个数量级,导致估值报告的公信力和互认性较低。此外,数据资产具有场景依赖性与时效性,静态的评估标准犹如刻舟求剑,无法衡量多样态、高流动性的数据资产。
最后,市场监管层面存在资源错配的情况,影响了数据资产估值活动的展开。当前,监管资源集中于少数官方或官方认可的数据交易所。这些平台交易量有限,却承受着严格的交易流程、信息披露和合规审查要求。这种高强度监管在规范市场的同时,也因其高合规成本使得本就顾虑重重的高价值数据供给方望而却步,加剧了公开市场的“空心化”。而“非公开”的数据资产交易存在盲区,使得最重要的价值信号无法被采集,数据市场无法形成合理有效定价。
构建全过程系统性场景化治理方案
面对数据资产估值难问题,孤立、静态的估值方案略显无力,必须转向建一个系统性的、动态化的方案。
首先,确权定质是数据资产估值的逻辑前提,应重点推进数据资产本身的确权与定质,明晰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与质量标准。
其一,推动数据产权登记从备案管理走向权利公示,可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公示平台,强制要求公示经第三方审计的“数据资产权利清单”与“合规摘要”。清单主要载明数据来源、加工处理方式,主要运用场景等;合规摘要则是第三方对数据收集、处理全流程符合数据治理基础法规要求的认证结论。二者经公示产生权利归属与合规状态的初步证据效力,为估值提供合规起点,分散评估主体压力与风险。
其二,推行“合规基线审计”与“质量增值认证”双轨制革新。一方面,规定进入交易市场的数据资产应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数据资产合规审计报告》,重点验证数据来源合法性、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有效性等,为核心风险定价提供定价依据。另一方面,数据质量具有物质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研究数据质量应从二者结合角度出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牵头,与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数据质量国家标准,评估维度需涵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时效性、稀缺性、应用广度等维度的评价,并分级认证,有效缓解“柠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为优质数据的溢价提供客观依据。
其次,确立场景化的数据资产估值方式。评估报告须绑定并披露所依赖的合约场景、合作模式、收益分成机制及关键绩效假设。同时,为应对数据价值的强动态性特征,应在具体合同中嵌入“基于后续绩效的对价调整条款”。例如,将部分交易对价与数据应用后实际产生的、可量化的业务增长或成本节约直接挂钩。这实质上是将“一次性估值”转化为“长期性绩效核算”,实现价值创造与价值兑现同步,估值结论得以更贴近经济实质。
最后,完善评估责任承担与争议解决机制,合理分散估值风险。通过行业规范明确,在数据资产估值过程中,评估机构和专业人员只要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即遵循了公认评估程序、采用了合理方法、依据了已公示的权属与合规信息并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披露,便应减免其对数据资产最终实际价值认定偏差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在数据要素市场活跃地区,试点设立专业化数据争议仲裁中心。例如,组建融合法律、技术、经济与行业知识的仲裁员队伍,利用仲裁的保密性、专业性和灵活性,为因数据估值产生的复杂争议提供比传统诉讼更高效的解决路径,维护市场信任。
(作者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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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将优势互补、协同共进。
口令码分享纠纷频发,实际上也是平台之间的用户好友关系链数据之争。
如何在数据的保护和利用之间寻找平衡,是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权益保护的重要课题。
《条例》有助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我国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迈入法治化建设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