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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从今年起施行,出口退税规则有一些变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下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而为了落实这一《公告》,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完善,推动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比如,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明确,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告》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这一规定期限是36个月,并明确计算这一时间的细则。
比如,根据《公告》,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而上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上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告诉第一财经,早些年中国有出口退税免税不得超过36个月这一时间限制,但后来取消了这一限制,而此次再重提这一限制,意味着36个月内若不申报出口退税免税,将按照内销来征收相应的增值税。这也是打击一些实务中没有申报就出口等违规情形,强化征管。
增值税法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在具体征管方面,上述《管理办法》对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了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规范高效遵从。
与此前相比,此次出口退税流程、办理等方面也有一些变化。
比如,以往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须在变更前结清已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就此前业务申报退(免)税。《公告》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优化调整了备案变更流程,针对纳税人因暂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及时结清税款,或因不熟悉政策,备案时误选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退(免)税办法等特殊情况,允许纳税人先行办理备案变更,待变更后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另外,此次《管理办法》精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单,将出口退(免)税的基础备案和4类特定业务事项备案原需分别报送的5张备案表简并为1张通用表单,实现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备案效率提高55%。
此外,结合税务、海关部门数据共享新情况,《管理办法》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类证明也可电子开具应用,实现出口退(免)税证明全面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据初步统计,新增3类证明电子化预计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大幅减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负担。为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精准执行,《公告》结合政策更新情况,对出口退税业务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公告》的施行不会过多改变其现有申报习惯,在办理绝大部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基本可实现“无感”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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