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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又迎新规,这次聚焦的是乱象频发的贷后催收环节。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前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对会员单位及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提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
根据新规要求,22点至次日8点为严禁催收时间,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一天内的电话拨打次数不宜超过6次。第一财经注意到,这类时间和频率要求并非首次提出,但在当前环境下,新规直击“半夜电话轰炸”等个贷催收领域的多个痛点,引起了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关注。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征信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在充分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分,明确信贷催收过程中借款人享有何种权利、贷款人和第三方催收机构有哪些禁止性行为等同样值得重视。
严禁“半夜轰炸”
在个人信贷领域,催收与反催收乱象一直备受关注,也不乏争议。近年来,随着宏观环境和个体收支情况变化,相关讨论也增多。
在第三方投诉平台上,记者以“消费贷”+“催收”为关键词搜索发现,相关结果接近25000条,投诉原因包括催收人员电话/短信“轰炸”、恐吓威胁,“骚扰”联络家人或工作单位领导等,涉及贷款机构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及网贷平台等。
此次新规受到广泛关注,也是因为文件内容直击此类痛点。对于《指引》制定目的,银行业协会称,是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的催收行为,保护债务人、关联第三人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条,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
其中,在催收行为规范层面,新规要求,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按照电话催收当时具体情况,主动通话的频密程度应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指引》提出:“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新规发布之前,包括银行业协会2021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在内,22:00至次日8:00为催收严禁时段已被多次强调。
2025年2月,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协会、研究院,以及多家金融机构、信息科技企业等共同起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归口中国人民银行)中已明确,双方未约定催收时间的,催收作业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
上述文件还要求,以语音形式(含智能语音)进行告知式催收,除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同一金融机构和其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对单一债务人拨通电话频次每日合计不应超过3次;交互式催收时,与单一债务人有效通话每日不应超过3次。
在此之前的2024年5月,作为上述标准参与研制方之一,考虑到催收业务急需规范、上述标准发布还需要一定时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就依据上述标准主要内容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更早明确了上述要求。
此次《指引》强调,新规适用于会员单位发放的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产品。对于会员单位发放的其他类型个人贷款产品可参考本《指引》开展催收工作。
强调个人信息保护
新规同时强调了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利。
《指引》提到,催收是会员单位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后维护债权安全的正当追索行为,其追索权利及正当的追索方式均受到法律保护,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团队或委托外部催收机构追索、通过司法手段追索。
所谓催收行为,是指当债务人出现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及相关产品合同或服务协议,未按期偿还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等,下同)时,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所开展的提醒、通知、催告等行为,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外访催收、司法催收、其他催收等。
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催收乱象除了借款人本人常受到电话或短信等“狂轰滥炸”外,家人、朋友、同事等信息的获取和使用规范也是乱象发生的重灾区。
《指引》强调,催收行为应该诚信保密,会员单位和外部催收机构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或将个人信息用于催收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在联系信息获取渠道方面,新规明确了七大来源:一是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联系信息;二是在会员单位预留的联系信息;三是双方沟通后取得债务人授权的联系信息;四是互联网等合法公开渠道可查询到的联系信息;五是通过与预留联系人沟通获得的债务人联系信息,或其他主体告知的债务人联系信息;六是在债务人授权下,通过行政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的机构、仲裁机构、公用事业单位、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等渠道获取的联系信息;七是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联系信息。
在规范联系第三人方面,《指引》强调,第三人分为债务相关第三人及无关第三人,催收人员在债务人本人失联的情形下可联系第三人,但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新规称,催收人员在联系无关第三人时不得透露债务人的金融信息,无关第三人未表达代偿意愿的,其只能作为获取债务人联系信息的渠道或请其代为转告。
《指引》还对催收过程中八大禁止行为划红线。一是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追查债务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开展催收行为;外部催收机构以会员单位(贷款机构)身份开展催收。二是通过散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采用恐吓、辱骂、欺诈、威胁、暴力、涉黑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三是采取误导性表述虚构或夸大事实。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开展催收。以虚假承诺、夸大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为由开展催收。四是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诱导或逼迫债务人通过新增借贷或非法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五是在公众场所张贴催收公告、律师函等文书。六是外部催收机构在未经会员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私人手机电话联系债务人等,使用私人手机或社交软件发送催收语音、文字类信息等。七是未经同意,进入住宅等私人场所或债务人所在的相关办公区域实施催收。八是采取其他违法违规的手段实施催收。
此外,在强化外部催收机构管理的同时,新规还强调,会员单位应严禁外部催收机构将委托催收的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