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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场所、资金链:盈科律所创始人梅向荣的融资手法在这些细节中

第一财经 2026-03-19 22:52:20 听新闻

作者:蔡真    责编:刘泽南

数量庞大的投资者很多都是因为盈科律师及梅向荣的背书而参与投资

盈科律所前主任梅向荣的融资担保风波还未平息。

3月11日晚间,知名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律所”)发布公告,对网传该所创始人梅向荣涉融资担保方面的情况作出说明。第一财经记者曾于公告发布后到访盈科律所总部,律所的业务洽淡在正常进行,盈科对外表示该案所涉融资金额为10亿元。盈科律所也于3月2日经司法局批准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盈科律所希望向外界说明梅向荣融资事件与律所并无关系,以求平稳解决此次风波。但有盈科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内部不少律师的合伙人投资款放入其中,他们对兑付前景十分关注。梅向荣及其家人控制的多家主体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波及甚广,这些主体在法律上都与盈科无关,但其中数量庞大的投资者很多都是因为盈科律师及梅向荣的背书而加入。

合同

上海赢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赢柯”)及其全资股东北京盈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盈科环球”)是梅向荣及家人从事非法融资的主要公司之一,穿透后的股东为梅向荣家族的梅亚萍和梅春华。第一财经目前掌握的案情中,投资者接触的业务员大多来自这两家公司及关联公司。

多位受访的投资者向第一财经出示了两种协议,一份是《盈科市场合伙人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甲乙丙三方分别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梅向荣和投资人;一份是《法律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分别为投资者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第一财经了解到,两份协议分别以“入伙资金”和“法律服务费”的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吸纳资金,许诺以每年低至6.5%,高至10%以上的回报收益。收益高低取决于投资早晚、投资多少和投资期限(一年期或三年期)。业务员以盈科“宇宙第一大所“”年入过百亿“等话术宣传,有的称资金用于律所运营发展,有的称资金投向了AI机器人领域。

一位上海阿姨告诉第一财经,自己是2017年至2018年前后,经同为盈科融资产品投资者的邻居介绍,参与了“盈科法商中心”的投资,开始时选择数万元的一年期投资,到期兑现后滚动追加资金进入,直到爆雷时未收回的本金有115万元。这位阿姨称她的《法律服务合同》对应的是“盈科旅游”,而《合伙人协议》对应的是“法商中心”。她解释道,她的业务员从法商中心跳槽至“盈科旅游”,她的资金到期后也随之投向了“盈科旅游”,“业务员带走了大量客户,据说两家平台还为此闹过不愉快”。

据这位上海阿姨介绍,前不久,业务经理还召集数十位投资者吃年夜饭,声称从三月开始,年回报率要降至7.6%,以此鼓动投资者加大投入。包括她在内的这些投资者购买的产品,之前约定的回报每年都是9~10%左右。多位受访者表示,盈科旅游还会组织投资者旅游,大额投资者会得到一些奖品。

值得一提的是,这位阿姨提供的《合伙人协议》中盈科律所的合同专用章为影印,且并未出现她的名字。据她说,由于她单次投资额不足百万,所以不能签订“正式合同”,只能挂在销售经理张某名下,她的钱都是转给的张某,协议丙方的名字也是“张某”。她手里的两份协议均为补充协议,正式协议部分她未见过。

投资者手里的两种协议   受访者供图

此类“挂靠”在经理、亲友或大户名下的情况据她表示还有不少,此类协议中没有投资者姓名,投资者只握有转账记录,维权难度可能会更高一些。

第一财经获得了《盈科市场合伙人合同》和《盈科法律服务合同》的正式协议。其中《盈科市场合伙人合同》乙方为梅向荣,称“乙方系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全面负责甲方的经营管理工作,享有盈科律师事务所约70%以上的股份分红收益权”。合同约定,丙方年所得收益分配低于入伙金额的某一比例,乙方以其股权分红补足差额;若高于参考值,则丙方同意按收益分配超出部分的50%向乙方支付奖励。也就是说《盈科市场合伙人合同》中约定了梅向荣对收益进行担保,《盈科法律服务合同》则未见相关条款。

《盈科市场合伙人合同》规定了甲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情形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1)重复投诉:同一事项经甲方书面答复后,丙方于30天内累计提出3次及以上,且无事实依据的投诉;(2)恶意索赔:虚构事实要求赔偿超出协议标准1倍以上,且无视甲方书面告知仍持续主张;(3)不当干扰:通过围堵办公场所、威胁性言行或发布不实负面信息等方式干扰甲方经营,经首次书面警告未改正;(4)滥用救济权:以投诉或诉讼相要挟,迫使甲方履行额外义务或提供额外利益。解约后甲方有权扣除投资者所有分红收益且要求丙方支付本金的10%作为违约金。在一些投资者看来,此等条款后来在一定程度成为了投资者索赔的束缚。

此外,两份合同都约定“律所和投资者争议协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这一约定也让部分投资者在报案时心存顾虑。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尚满庆律师对第一财经称,仲裁条款是一个单独的条款,即使合同本身无效或不合法也不代表仲裁条款一定无效。但这一条款并不能限制投资者报案,也不影响刑事立案。

场所

第一财经在招聘软件上找到了“盈科法商中心”的信息,对应的公司主体是上海赢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万银国际,负责人为张东晓。第一财经注意到,该地址与盈科杭州分所办公地距离不到一公里。

根据介绍,“盈科法商中心”作为“盈科全球一小时法律服务生态圈的核心成员”,以法律服务为核心,联动财税、资产、商务等多领域资源,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一站式支持。愿景是成为全球华人信赖的综合性法商服务机构。公司发展至今已有10余年时间,在杭州、宁波、台州、上海设有独立分公司公司。在招岗位为高级咨询顾问、销售经理和营业部经理。

工商信息显示,张东晓同时担任上海赢柯浙江、台州和宁波分公司的负责人,还曾担任已注销的上海赢柯黄浦分公司负责人。此外,梅向荣家族曾控制的上海律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浙江分公司和宁波分公司,张东晓也担任过负责人,这两家分公司目前已注销。

第一财经注意到,除杭州的“法商中心”地址与盈科杭州分所办公地距离不到一公里外,上海赢柯宁波分公司地址和盈科宁波分所一致,均在甬商紫荆汇办公楼26层;上海赢柯台州分公司地址和盈科律所台州分所一致,均在金融大厦2幢22层。

同时,上海赢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注册地在重庆江北嘴CBD,和盈科重庆分所距离仅几百米。

第一财经查询发现,“盈科旅游”对应公司主体为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北京盈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盈科环球”)控制企业。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楼4层5A06。盈科环球、北京盈科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盈科系公司的注册地都在这栋楼。

有知情人告诉第一财经,“盈科法商中心”内部培训时领导曾提到,梅亚萍是替梅向荣代持,公司完完全全是属于梅向荣,集资来的钱用于盈科经营扩张,培训时领导还出示了代持协议。“公司不承认自己卖的是非标产品,他们认为就是法律服务产品,但是又保证收益。客户一方面是看到盈科是全球第一大所,另外的确钱是进了盈科律所的账户,所以就放松了警惕。”

该知情人透露,今年一月,“法商中心”员工的人事关系从上海赢柯转移到了北京盈科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盈科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梅亚萍和梅沛,梅沛是梅春华的儿子。

该知情人还称,“法商中心”的销售顾问要么是入职此间十几年的老人,要么是刚来不久的新人,极少有中间地带。“法商中心”的销售总人数各地加起来在80人左右,如果当月无法开单,会被要求自己跟投。据其透露,盈科杭州分所的一些律师会到盈科法商中心宣讲,并会向理财顾问寻求案源,视作“共同案源”进行分成。从盈科律所的公开出版书籍也提到,盈科各地分所执行主任参与了盈科多元化业务的建设。

互联网上有“法商中心”负责人张东晓参加盈科律师活动宣讲的痕迹。根据账号“许慧芳家族律师团队”发文,2019年7月30日,盈科全国私人财富上海分中心主办的沙龙在上海洲际商务中心北京盈科律所迪拜厅顺利举行。六十余名律师、理财师、客户等参加了本次活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私人财富上海分中心主任许慧芳律师出席。张东晓以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CHFP专家顾问身份出席,从财富保值挑战、高客保险市场、保险和保险金信托三个方面展开讲述,提出了专业化的分析与建议。

资金

盈科律所称集资行为系梅向荣及其家人公司所为,与律所执业无关。而投资者则指称盈科律所账户收款,所签协议上的印章也是盈科的,理财销售人员宣称是盈科的。

受访的投资者告诉第一财经,他们有的投资款是直接打向盈科律所账户。第一财经发现,梅氏家族公司则通过服务合同从盈科律所账户获得资金。二者之间或签订了服务协议。

投资者的打款流向截图  受访者提供

第一财经在中登网上查询到两笔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显示了梅向荣家族公司与盈科律所之间的资金往来。两笔转让的登记日期均为2025年10月15日,登记期限 55个月,登记到期日为2030年5月14日。

其中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表显示,上海赢柯(债权人)将其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债务人)在交易合同名称为《战略合作暨案源拓展服务协议》的合同项下形成的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应收账款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发票购买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另一笔则是盈科环球(债权人)将其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债务人)在交易合同名称为《战略合作暨案源拓展服务协议》的合同项下形成的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发票购买方同样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赢柯一样,盈科环球同样由梅亚萍和梅春华控制。

这两份保理登记凭证说明,梅氏家族公司和盈科律所签订合同形成应收账款,梅氏家族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通过保理业务获得融资款。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受梅向荣控制或是决策受其影响,此情形下形成的债务关系是否存在风险?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宇昊对第一财经称:“如果是同一主体实际控制应收账款转让方(融资相关主体)与债务人(律所)的情况,核心风险点在于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以及对律所利益的实质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银行)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这意味着,若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转让方与债务人合谋虚构应收账款,即使该债权实际不存在,债务人仍可能被银行追偿,除非能够证明银行明知该应收账款系虚构。若银行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且对虚构情形不知情,债务人将面临承担还款责任的风险。”

梅氏家族控制的盈科多元化业务公司多达数十家,两张保理融资登记凭证展示的资金流向或许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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