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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出炉,一大变化将重点影响民营企业

第一财经 2026-04-10 21:07:33 听新闻

作者:安然然    责编:缪琦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的入罪门槛将降低。

一份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正式发布,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四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调整,将对民营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多名深耕职务犯罪领域的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解释(二)》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这条规定对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影响深远。”曾任省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淮南告诉第一财经记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入罪门槛将大幅降低,量刑档次也会发生实质变化。

此前,在“两高”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采取的量刑标准,是倍数折算标准。

具体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按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相应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新司法解释取消这一倍数折算标准后,上述几个罪名的入罪门槛将降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按旧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起点是六万元,新规之后将直接适用受贿罪的三万元。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面临同样的门槛下调。”闫淮南提出。

在量刑档次上,“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标准也相应下调。闫淮南分析,同一笔涉案金额,在新规之下对应的法定刑档次很可能比过去更重。

《解释(二)》在明确上述标准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一款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上海段和段律所律师师青正有多年纪委监察委工作经验。他认为这一规定有隐含的意思——虽然本次司法解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予以等同,但在实际量刑时,仍然要考虑到两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所差别,不能因为两者量刑标准相同,就对相同金额采取同样的量刑。

“再进一步,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在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机械适用该条款,对危害较轻的此类案件判处较重的刑罚。”师青正说。

在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多名业内人士看来,这一规定背后的政策导向十分明确,即重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过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在刑事追诉力度上与国有企业存在一定落差,此次调整就是要打破这种差异。”闫淮南认为。

师青正也表示,新司法解释的变化是基于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考虑,体现了对涉民企职务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势。

这一规定预计也将对民营企业带来一定震慑作用,督促企业提高自身的反舞弊意识。师青正透露,在新司法解释公布后,已有多家民营企业来咨询反腐败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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