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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反腐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5月起医生拿回扣3万可入刑

第一财经 2026-04-22 17:39:01 听新闻

作者:吴斯旻    责编:秦新安

医疗成为单位行贿罪入罪从重处罚的领域

医疗反腐力度有望进一步加大,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皆须引起重视。

今年5月1日起,由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正式实施,点名对医疗等领域的单位行贿罪从重处罚,同时提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和医药反腐持续深入,受访业界观点认为,今后,针对医疗器械企业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行为,涉案企业不仅可能面临巨额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单位行贿罪“入刑”乃至被从重处罚。与此同时,普通医生作为非公职人员受贿罪认定“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将降至3万元,医药反腐将从紧盯“关键少数”逐渐迈向“全覆盖”的新阶段。

不合法的“捐赠”

最高检21日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在谈及“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司法保障”时,将医疗行业作为检察机关聚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的重要领域。

白皮书提到一则案例:山东检察机关强化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机制的运用,针对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卫生院免费投放医疗器械并捆绑销售试剂耗材,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限制同类耗材供应商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10家涉案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同样在山东,“信用中国”官网3月16日披露了一份来自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处罚对象是医药流通企业瑞康医药。

2020年开始,瑞康医药免费为烟台市牟平区整骨医院检验科增置了六台设备,具体包括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系统、全自动血液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凝血测试仪、荧光免疫定量分析仪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各一台。但在免费提供这些设备后,该院相关配套检验耗材只能在该企业处购买。

截至2024年6月,瑞康医药六台设备所带来的配套检验耗材的销售总额达到6125049.25(含税)元,检验耗材的进货总额3983374.7(含税)元。通过审计部门认定,该企业销售检验耗材的违法所得为125364.18元。

倒查四年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二十四条,即“对违法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最终判罚瑞康医院10万元,同时没收所有违法所得。

3月25日,山东“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公号还通报了一起“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案”,当事人2022年初向临清市某医院免费投放1台特定蛋白分析仪,捆绑销售全程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二合一定量检测试剂盒和样本稀释液两种试剂耗材,3年时间共获得试剂耗材违法所得74750.08元。

除了赠送,更为隐蔽的做法是超低价中标。2025年10月,针对媒体报道的 “300万预算,1000元中标价”的情况,江西中医药大学曾发布通报称,暂停对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设备的采购项目。除此之外,行业内还一度发生过“一元中标”的案例。

“当前,医疗行业内‘免费投放器械、捆绑高价耗材’‘1元中标’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正常采购秩序、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更推高医疗费用、加重医保与患者负担,背后存在深刻的利益驱动,也暴露出监管与追责长期偏软的问题。”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对第一财经分析称。

违规“赠与”或低价抢标为何屡禁不止?

之所以“以设备为入口锁定耗材”的违规营销行为在医疗行业长期存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药反垄断领域律师张炜对第一财经分析了三点原因:一是,商业激励强。设备可以作为“引流工具”,而试剂耗材具有持续、高频消耗属性,利润来源更为稳定,企业有动力通过前端让利换取后端长期收益;

二是合规边界存在一定模糊空间。实践中,“免费投放”往往被包装为低价租赁、设备测试或学术支持,但如果与排他性采购、最低使用量承诺等条件挂钩,实质上就可能突破正常交易边界。

三是参与主体多、交易安排相对隐蔽。相关安排通常涉及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等多方主体,且多通过协议或实际履行方式隐性体现,增加了监管识别和执法难度。

“体外诊断行业试剂利润占比超82%。”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援引数据称。他同时提到,此类乱象背后,也与采购评审过度关注设备初始价格,忽略全生命周期成本,违法成本偏低有关。

医疗机构亦存在“同谋”冲动。“对基层和中小医院来说,自身缺乏设备采购预算,免费投放可快速提升诊疗能力,而耗材成本多由医保或患者承担,医院几乎零成本获益。”邓勇说。

“医疗”成为单位行贿罪入罪从重处罚领域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近年来,对于行业企业要求医院必须购买其“捐赠”仪器所用试剂耗材的行为,在法律定性上,大多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商业贿赂”论处,也有一些“超低价中标”的案件被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张炜表示,免费投放的设备是医药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机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果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将设备投放与试剂耗材采购进行捆绑,其锁定试剂采购量的行为剥夺了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还有可能构成反垄断法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

张炜表示,此类医疗设备“进院”模式还可能伴随着规避招投标程序、以形式性低价中标但通过后续交易安排锁定收益等情形,可能涉及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在今年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后,行业企业“超低价中标”的行为也将迎来更严监管。

“一是在财政审查方面,依据《通知》,对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等情形将启动异常低价审查,并在现场提供成本测算,不合理则作无效投标;二是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场审查,评审中还会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考量。”周围说。他认为,在《通知》实施后,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效能会更进一步,即由财政统筹采购规则与处罚,市监查处捆绑销售等商业贿赂,卫健督导医疗机构规范采购。

“更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可能会彻底改变此类行业乱象的追责格局,‘行政处罚了事’将成过去式。”邓勇说。

周围解释称,过去,企业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捐赠”案件中,涉及的刑事案例主要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在2026年5月1日施行的《解释(二)》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降至3万元,这将显著增加对于临床医生等非公职人员的刑法威慑;同时,“医疗”成为单位行贿入罪从重处罚的领域,单位行贿认定标准也得以明确化。此外,变相利益输送纳入打击范围,追责时效可倒查5年,重大线索上溯20年。

刑法律师、上海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龙处理过多起医疗行业刑事案件,他告诉第一财经,新司法解释通过完善定罪量刑规则,明确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明确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档的方式,整体上加大对医疗领域的刑法威慑力,后续相关刑法处罚会更加严厉,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入罪门槛降低”。

“司法解释是规则和标准问题。在规则和标准出台后,还需要考虑到执法尺度,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但换个角度,有了标准,从严打击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也就有了依据。”邢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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