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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快评|司法机关援引“空气法规”,真正的病灶不止于懒政

第一财经 2026-04-22 17:31:14 听新闻

作者:秦新安    责编:胥会云

极端形式主义的产生,深层原因是法治信仰的缺失

一枚小小的印章,竟让全国多家基层法院、检察院集体“翻车”。

据新京报报道,2026年初,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在更换印章的公告中,援引了一部根本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直到3个月后被上级法院提醒才意识到。更令人愕然的是,记者梳理发现,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过10个省份的30余家检察院、法院犯下相同错误,有的还引用了所谓“《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公安部对此明确回应:上述管理办法均未出台或施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面对这一尴尬,涉事单位纷纷作出解释和反省。巴塘县人民法院在情况说明中坦承,公告起草人员“参考了网络上搜索到的其他多家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同类公告”“错误地认为该写法为通行做法,直接照搬照抄,缺乏独立判断和审核把关”,且未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官方渠道核实。其他地方的反省大多如出一辙。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更新了公告,将表述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哪部法律法规、前一版本援引的管理办法是否存在错误,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

表面上看,这是一场因工作不严谨、审核走过场引发的“乌龙”,当事单位认错态度良好,改正即可。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批评工作作风的层面,便错过了挖出事件之下更深刻、更危险病灶的机会。涉事单位的辩解和反思,只是解释了“为什么引用了并不存在的法规”;但真正的问题是,这表明他们似乎根本没有想过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所谓“根据某某法律法规的规定”,只不过是为了满足“形式合规”要求的一套虚假说辞。

作为以“依法治国”理念为立身之本、行权之基的司法机关,居然在工作中说一套做一套,干着破坏“依法治国”的事。如果把这种做法定性为形式主义,那么,它堪称最恶劣、最可怕的形式主义,其危害远甚于一般的弄虚作假。试想,如果检察院、法院可以随意编造法律依据,公众还如何去相信它们作出的起诉、判决是审慎、合法、公正的?

这种极端形式主义何以产生?表层原因是工作态度问题——懒政、惯性思维、路径依赖,深层原因则是法治信仰的缺失。正因为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内心并不认为“依法”是不可妥协的底线,才会将法律依据当作可以随意粘贴的标签。在他们眼里,“根据某某法律法规”只是公文写作的要求,而不是立规办事的要求。只要写上,就自动获得了合法性外衣,至于是否真的有此“根据”,以及是否适用,无人在意。这种对法治信仰的缺失,是形式主义滋生的深层土壤。

要根治这一顽疾,必须从制度、文化、思想三个层面同时发力。

第一,建立严格的“法规依据前置审查”制度。所有对外发布的公文,凡引用法律法规的,必须附上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等官方渠道核验的截图或证明,作为签发的前置条件。同时,建立法规引用备案制度,每一份公文的引用依据都需存档备查,从技术上杜绝引用“空气法规”。

第二,改变“照搬照抄”的工作文化,建立内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机制。将此次事件作为全员警示教育的必学案例,让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认识到:引用错误不是“小节”,而是严重的职业失职。同时,强制要求起草者独立完成法规核实,不得以“参照他人”为由推卸责任。

第三,压实审核责任,实行“引用错误倒查追责”。对于通过“三审三校”仍出现“空气法规”引用的,不仅要追究起草者责任,更要倒查并严厉追究每一级审核者的失职责任。要让“形式审核”付出沉重代价,倒逼审核环节真正发挥把关作用。

第四,重塑司法人员的法治信仰。通过常态化的法治理论学习、案例研讨和职业道德教育,让法治信仰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引导司法人员认识到:他们手中的权力来自法律,他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在诠释法治。唯有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

一则印章更换公告,照出了个别司法机关极端形式主义的丑陋与危险。它警示我们:法治建设的大厦,不能建立在“形式合规”的流沙之上。个别司法机关唯有摒弃虚假的表演,重拾对法律的真诚敬畏与严谨实践,才能不负“依法治国”践行者与捍卫者的使命。否则,今日能援引“空气法规”发公告,明日就可能在判决书中引用“莫须有”的法条——那将是法治不可承受之重。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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