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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日前在上海召开,会议强调,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要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加强基础研究,提升我国原始创新能力,进一步打牢科技强国建设根基。
当前,全球科技竞争向基础前沿领域纵深推进,原始性、颠覆性创新成为竞争焦点,没有强大的基础研究,核心技术就无从突破;没有高水平原始创新,产业升级与新质生产力就失去源头供给。应以系统性、全周期的知识产权政策及有效实施,打破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碎片化和阶段性的桎梏,为中国式现代化夯实根基。
知识产权对提升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的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主体排他性财产权,将基础研究的外部性内部化,解决创新投入与回报不匹配的市场失灵问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特别是民营经济主体可以通过成果转化、许可使用获得合理回报,有效弥补基础研究的投入成本与风险成本,降低创新不确定性,从而激发各类主体投身基础研究的积极性。强化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础前沿领域,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的多元化投入格局。这对于发挥我国新型举国体制优势,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从“跟跑”到“并跑”乃至“领跑”的转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数据知识产权等确权规则,明确基础研究成果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与权利边界,有效解决了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成果归属、职务成果权益分配、产学研合作成果共享等关键问题,激活了基础研究成果的财产属性与商业价值。特别是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经智力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具备鲜明的知识产权属性。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确权,能够为基础研究数据要素的开发、流通、使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释放数据赋能基础研究的核心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搭建了基础研究与产业应用的桥梁,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使用、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市场化运用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打通产学研衔接的创新链条,将原始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同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交易市场、转化服务体系的完善,能够显著降低成果转化成本,提升转化效率,让基础研究的原创成果真正赋能产业升级、培育新质生产力。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法律的规范,更需要经济政策的引导与竞争政策的护航,以实现创新要素的最优配置。
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领域面临的卡点
知识产权确权滞后、转化失灵。知识产权制度未能深度嵌入创新全流程。一方面,基础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前置布局不足,科研人员聚焦学术发表,忽视知识产权前置布局,导致大量原创成果在产生初期即因未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而丧失排他性权利基础。
另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作为基础研究主力军,普遍缺乏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与人才,成果转化能力薄弱。而企业方则面临基础研究成果产权不清、商业化路径不明、交易成本高昂等风险,导致供需难以有效对接。同时,知识产权转化激励机制不完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尽职免责、容错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运营平台服务能力不足,导致不敢转、不愿转、不能转问题突出。原始创新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严重制约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供给不足。数据是基础研究数字化转型的核心要素,基础研究领域积累的海量科研数据、实验数据、文献数据具备极高价值,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难以涵盖经系统收集与整理的科研数据集;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与数据的流通需求内在冲突;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在数据保护中提供稳定预期和事前确权方面效力不足。尽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已在探索,但其法律属性、登记效力、审查标准尚不统一,未能形成全国范围内稳定可信的产权公示与公信力。基础研究数据的确权、流通、交易缺乏稳定法治保障,数据要素价值无法充分释放,制约基础研究效率提升,阻碍了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科研新范式的形成。
法治协同与涉外保障体系不完善。在保护实施层面,基础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司法、市场监管等多部门,执法跨部门协同机制尚未形成,司法保护中对基础研究领域技术事实的查明能力、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适用仍待加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困境尚未根本扭转。
在国际层面,我国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特别是在涉及科技伦理、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等前沿议题上,话语权与规则引领能力仍需加强。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科技竞争与知识产权争端,创新主体对我国创新主体的海外维权能力与风险防范体系亟待完善,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中立平台解决跨境知识产权纠纷的熟悉度和使用率相对较低,国内能够统筹组织应诉、精通国际诉讼程序与当地司法实践的顶尖律师团队及法务人才储备仍显不足。
推进知识产权赋能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
健全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实现前瞻性布局与差异化保护。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基础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扩大高校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针对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优先审查与集中审查机制,提升审查质量与效率。加快推进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经验的立法转化,制定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数据集合的可登记客体地位,确立登记证书在权利归属初步证明、行政保护和司法审判中的支撑性效力,构建“登记公示+合规流通+侵权救济”的保护范式。同时,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规则,细化关于数据拒绝接入、限定交易等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平衡权利保护与竞争自由。
构建协同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提升执法司法效能与专业性。推动司法保护专业化纵深发展,加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各知识产权法院对基础研究、数据产权等新型疑难案件的审理能力,统一裁判尺度。严格落实并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强化行政与司法的有机衔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构建快捷、低成本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建立科技、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常态化协同执法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形成保护合力。
培育政策与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助力能力建设,夯实国际合作基础。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立足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双轮驱动,着力培育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实体,为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从事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提供全周期、全链条服务,以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设计及实施护航和推进可持续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改革科研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质量、转化成效纳入评价指标。在教育层面,推动知识产权课程深度融入理工科研究生培养体系,培育兼具科学素养、法律知识与市场洞察力的复合型人才。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贸易组织(WTO)等框架下的国际规则磋商,主动设置涉及前沿科技的知识产权议题,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秩序。同时,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应对指导体系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的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与纠纷应对能力。
概言之,强化知识产权全周期保护与运用,是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的必然选择。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强化法治保障、培育创新生态,构建知识产权赋能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的一体化体系,方能有效破解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确权不清、转化不畅、竞争失序等难题,激活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