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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我最近一有时间就在给民营企业‘上课’。”深耕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师青正感受到,“两高”发布的反腐重磅新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在民营企业已经起到了显著的警示效果。
《解释(二)》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其第八条规定,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名律师处了解到,新规发布后,他们接到了十分密集的来自民企的法律咨询,尤其对医疗、金融、建筑工程领域的企业震慑力十足。不少企业认为,《解释(二)》带来的是一场合规方面的“大考”。
但围绕如何理解第八条规定中的“参照执行”、司法实践如何做到审慎适用等问题的争议,始终未歇。
民企的不同反应
《解释(二)》于4月10日发布、5月1日起实施,师青正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他接到了非常多来自民营企业的法律咨询,其中以医疗、金融和建筑工程领域的公司居多。
师青正指出,在建工行业,从招投标环节,到工程的实际分包,都可能有利益链条,涉及民营企业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建筑行业的老板眼里,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商业逻辑’,对潜藏的刑事风险有侥幸心理”。
不过,互联网大厂和一些上市公司则“非常欢迎”《解释(二)》的到来。师青正参与过多家大型企业的反舞弊调查,他指出,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新规不仅能在公司内部起到警示教育的效果,未来还能实打实地提高公司打击内部腐败的效率。
第一财经记者发现,近几年,腾讯、阿里巴巴、抖音等头部互联网大厂持续重拳反腐,反腐正在走向常态化。今年1月,腾讯通报的2025年公司反舞弊调查情况显示,当年腾讯反舞弊调查部共发现并查处触犯“腾讯高压线”案件70余起,90余人因触犯“腾讯高压线”被解聘,其中2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今年4月,抖音集团发布《2025年抖音集团反舞弊通报》,显示2025年全年共有50余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3家合作方被列入永不合作主体清单。
争议在哪儿
各界已经捕捉到《解释(二)》释放的信号,即反腐法网越织越密,对民企人员的职务犯罪从严惩处。
这符合近年来反腐持续高压的时代背景,不过,细究《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对部分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改变,法律界还有一些疑问待解。
首先,在如何理解该规定上存在分歧。规定中的“参照执行”是什么意思?在实践中,这是否意味着将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公职人员的完全拉齐?
一种观点认为,第八条规定是柔性标准,而不是硬性标准,“参照执行”只是具有参考性、指导性。另一种理解则是,“参照执行”不是简单的技术性调整,而是刑事追诉标准的重大转变。
这一理解上的争议,也让部分律师、学者质疑该司法解释是否能充分发挥“解释”的作用。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王才亮告诉第一财经:“司法解释的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理解与适用规则,如果司法解释还是在作‘似是而非’的原则性规定,它就缺乏出台的意义了,还会为权力滥用留下空间。”
此外,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颜三忠发文提出,在《解释(二)》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通常在国家工作人员标准的基础上有一定上浮(如以2倍计)。新规取消了这种差异化处理,实现了数额标准的完全看齐。
在“两高”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采取的量刑标准,是倍数折算标准。
不少法学家和律师解读认为,《解释(二)》取消了这一倍数折算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四个罪名的“入罪门槛”较之前将有明显降低。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按旧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起点是六万元,新规之后将适用受贿罪的三万元。
师青正预计:“未来和民营企业相关的商业贿赂案件会暴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尹少成担心,该规定可能会冲击民营企业经营生态。他在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近期举行的一场研讨会上指出,当前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仍待完善,一些民营企业的内部管理相对比较粗放。当入罪门槛降低,日常经营中一些原本属于违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可能轻易地跨入刑事的门槛。
师青正也强调,民营企业比较少对内部工作人员开展廉洁教育,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员工,对于什么是挪用资金、什么是职务侵占等问题,不一定有清晰的认知,“对这些企业及企业人员,要惩罚和教育预防相结合”。
呼吁避免机械司法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第八条特别强调了一款规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师青正认为这一规定隐含的意思是,虽然本次司法解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予以等同,但在实际量刑时,仍然要考虑到两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有所差别,不能因为两者量刑标准相同,就对相同金额采取同样的量刑,避免司法机关在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机械适用该条款。
但现实真能如此理想吗?司法实践如何审慎适用,备受关注。
智调中心和天平调解中心联合创始人黄应生在上述研讨会上指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法官的习惯下,很多人可能疏于区分或者不想区分“按照”和“参照”之间有什么区别,仍然唯数额论,简单套用这个标准,机械执法。“这可能会导致很多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也在前述研讨会上表示,即使司法解释本身有争议,但如果在执行过程当中,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能够保持应有的善意与司法的温度等,那么很多问题都是可以避免的。
颜三忠认为,在司法适用层面,应充分发挥《解释(二)》本身赋予的裁量空间。司法机关在“参照”数额标准时,必须严格、充分地对“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对于非公领域犯罪,应更多考虑其侵害法益的特定性、损失挽回的可能性等因素,在量刑上体现从宽立场,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公正,避免机械司法。
还有不少学者呼吁,公开对《解释(二)》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尹少成认为,这有利于各界讨论、认识与认同其规定。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邱祖芳律师则在前述研讨会上预判,针对非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后续最高检应该与公安部门等推出更详细的衔接相关文件。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关于《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文件已在起草,但未知具体的发布时间。
而从更宏观的理念层面,颜三忠还强调“应始终坚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对非公经济领域的治理,应构建民事、行政、刑事有序衔接的多元规制体系。刑法保护应是坚实后盾,而非首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