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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下称《规定》),旨在为超龄劳动者就业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这无疑是一剂善意的药方。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长期以来的裁审实践以及超龄劳动者就业现状,消化这剂药方需面对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此处“招用”的含义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是仅限于用人单位招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从外部招用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还是也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未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使用劳动者的情况。对于后一种情况,多地认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适用《规定》之必要。
第二,劳动法上的权益。从劳动法视角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其权益范畴大于“特殊劳动关系”,后者仅执行劳动法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三项基准,边界更为清晰。相比之下“休息休假”在劳动法体系中较为复杂,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病假与医疗期、带薪年休假,有待进一步澄清。难以回避的现实是,赋予超龄劳动者权益越多,意味着用工成本越高,这是否会对超龄劳动者的就业产生消极作用,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三,工伤保险。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需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多年来,多地或多部门以形式多样的下位法方式对工伤保险“打补丁”,扩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具备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存疑的法律关系纳入工伤保险。此次《规定》亦是如此,《规定》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就业是何种法律关系,直接规定单位应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不合时宜,遵循法治原则,应开大门、走大路,进行修法。
第四,劳动争议。我国劳动争议数量常年维持高位,近年受经济面影响仍呈上升趋势,裁审机关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根据《规定》,因《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遵循一裁两审的程序。此举是否会进一步推高劳动争议数量,有待长期观察。
(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专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