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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公告称,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ia Sdn. Bhd.)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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