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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议题逐渐走进司法场域,官方报告提出要强化气候变化司法应对能力,系统构建气候变化诉讼规则。
6月5日,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5年)》,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等人组成的报告课题组重点关注了国内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报告指出,随着气候风险由科学预警演进为现实损害,由政策目标转化为治理责任,气候变化议题正逐步纳入权利义务配置范畴、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及司法救济程序之中。
“气候变化诉讼由此成为观察气候治理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窗口,也为理解我国‘双碳’目标如何经由司法机制获得回应、转化和落实提供了具有解释力的实践切口。”报告称。
课题组聚焦2016—2025年与气候变化诉讼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案例数据样本,系统梳理气候变化议题进入司法场域的规范基础、实践形态与运行逻辑。报告发现,在规范供给方面,围绕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我国已经初步形成由概念识别、实体支撑、程序适配共同构成的规范支撑格局。
其中,概念明示型规范推动气候变化议题获得司法政策层面的初步承认,实体供给型规范为相关争议中的义务识别、行为评价和裁判说理提供多层次依据,程序支撑型规范则主要依托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一般诉讼规则为气候变化相关争议进入司法程序预留制度接口。
报告认为,总体而言,气候变化诉讼案件呈现适用法律依据分散,案件多为间接关联的特征。随着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持续推进,未来规范供给有望从政策性引导、分散性依据逐步走向体系化支撑和类型化指引。
在实践展开层面,报告指出,从既有案例样本来看,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出“概念未定型而实践已先行、类型未成熟而争议已显现、规则未充分而司法已回应”的阶段性特征。以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为代表的气候变化关联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增长态势,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的落地则进一步表明气候变化议题已经开始以更直接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
我国狭义气候变化诉讼第一案一般指的是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诉国家电网甘肃分公司弃风弃光案,所谓“弃风弃光”,即放弃可再生清洁能源的风能和光伏太阳能发电,转而替代使用化石能源发电。此案耗时约七年,最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不过,报告也表示,相关案件主要依托既有环境司法框架展开,尚未形成独立稳定的类型边界,新型诉讼请求亦多与传统争议焦点交织出现。与此同时,司法回应整体上仍保持相对审慎,虽已实质承认气候治理目标的司法相关性,但系统性的具体裁判规则仍有待明确。
将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设置“应对气候变化”专章,并明确规定将“双碳”目标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双碳”目标从政策承诺上升为刚性法律,是“气候变化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报告提出,要围绕“双碳”目标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变的节点需求,系统构建气候诉讼实体与程序规则,形成减缓和适应并重的司法应对格局。
首先,明确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复合法律属性,完善碳市场交易纠纷的裁判规则,包括配额履约争议、碳抵消虚假交易、碳资产托管责任等。
其次,探索气候侵权的新型归责路径:对高碳排企业造成长期、累积性气候损害的情形,可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适用“概率因果关系”或“实质性可能性”标准,降低受害方举证门槛。
此外,推动适应型气候诉讼,针对海岸侵蚀、极端天气频发导致的财产与人身损害,将“气候适应性标准”纳入建筑物质量、基础设施规划的司法审查范畴。应当坚持以科学评估为基础、以比例原则为边界,确保适应措施的强度与气候风险的程度相匹配,从而在气候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实现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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