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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规则与治理逻辑

第一财经 2026-06-29 11:13:41 听新闻

作者:马靖云    责编:张健

文章指出企业家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刑民交叉问题突出,主张通过厘清刑民责任差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优化程序处理规则以及推动企业从源头强化内部治理来实现科学治理。

本文系上海市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马靖云)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犯罪研究报告(2025年度)》显示,2023年至2025年企业犯罪案件数量连续三年增长,2025年同比增长28.63%,民营企业犯罪占比更是高达94.52%,企业整体刑事风险仍在持续攀升,企业家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企业家作为市场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作为创造财富、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精英群体,其犯罪状况不仅反映企业家群体与企业自身问题,更能标示当下制度环境与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隐患。

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企业犯罪已成为引人瞩目的犯罪类型之一,企业家涉刑已成为不得不重视的社会问题。而此类犯罪频发,一个尤为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民事案件的刑事化处理,即刑民交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纠纷一旦被刑事化处理,企业将面临财产冻结、账户查封乃至经营瘫痪,这对于企业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民法与刑法价值功能不同,处置不当将导致责任制度冲突。因此,厘清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规则与治理逻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正确认定刑民交叉案件的法理基础

(一)刑民责任的思维差别

民法与刑法在思维方式上存在根本差异。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其对经济秩序的保护是恢复性保护,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肯定诚信行为并制裁失信行为。刑法则是实质思维,其对经济秩序的保护是破坏性保护,其通过全盘否定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以达到重建社会关系的目的。二者面向不同,法律效果各异,但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通常情况下,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在个别情况下,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却不具有法益侵害性,这就需要通过实质判断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上述思维差异,实则根源于刑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不同规范定位。

(二)刑民责任的规范定位

民事属于私法范畴,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除非处分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或者公序良俗,否则国家不会干预。而刑事犯罪则是对刑法规范的违反,行为人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法处罚。从功能上看,刑法系二次规范的法律,是在民法无法完成保护利益的任务时为补充规范而设立。在法秩序统一原理下,刑民责任并非对立关系,法秩序统一不是“违法性的统一”,而是“合法性的统一”,也就是说,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的评价虽然可能在违法性判断上存在差异,但在何种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这一根本问题上应保持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刑法的违法性判断具有独立性,但此种独立性以不根本抵触前置法所确立的基本秩序为前提。判断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还是刑事犯罪,必须要正确认识刑事、民事责任在调节处理对应社会关系的分工,以平衡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

(三)刑民责任的不可转换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属法律责任,但二者在责任产生前提、承担主体、追究方式、法律评价导向等方面都存在着质的差异,这决定了它们本就是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处理刑民交叉问题时,必须要意识到一个基本规则,那就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可相互转换或替代。民事责任重补偿,刑事责任重惩罚。笔者认为,对于同时违反民法与刑法的行为,完全可以同时追究。根据《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该条文从规范层面确认了责任并行的基本原则。

二、刑民交叉的认定规则与处理

企业家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大多数犯罪事实可以归入民刑交叉案件的研究范畴,其中,究竟认定为民事违法适用民法,还是认定为刑事犯罪适用刑法,是非常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民交叉案件的疑难性主要在于刑民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因而容易发生错误判断,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田宏杰教授进一步指出,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以同一法律事实为前提,以同一法律关系为必要。因此,企业家涉刑案件中刑民交叉的难点在于如何厘清互涉案件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一)罪与非罪的实体界分

要想厘清刑民界限,关键在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要严格遵守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以合同诈骗罪为例,其与民事合同纠纷界分的核心在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认定。民事欺诈虽有欺骗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主观意图多是为了经营,并借此创造履约能力。而从刑事角度界定,则可通过明知无履约能力仍签约、获取财物后逃匿或转移资金、将财物用于违法活动等客观行为去推定其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显然该目的系内心活动,只能通过签约、履约全过程的客观行为进行反向推定,须以客观证据为支撑。

严格适用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基本路径,但在构成要件判断存在模糊空间时,还需借助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实质评价。因此,对于有争议的刑民交叉案件应慎重入刑。实践中,刑民边界并不截然分明,有的刑民交叉案件可能处于灰色地带,是否作为犯罪处理,需要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评价。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民事手段足以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时,刑法应保持克制。要严格把握违法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二)责任承担的规范安排

刑事、民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需要明确两点:

第一,刑民交叉有关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第64条关于追缴、退赔的规定可见,民事责任不因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免除。因此,行为构成犯罪,不影响对案件民事部分违约、侵权等评价和责任追究。

第二,行为构成犯罪,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民事责任的分配和承担应独立判断。以诈骗犯罪为例,行为人通过签订合同手段实施诈骗被依法定罪后,其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仅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下,合同方为无效。因此,犯罪行为的存在并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归于无效,合同的效力应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独立进行判断。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在程序层面,“先刑后民”不宜作为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该模式缺乏充分规范依据,亦有违法秩序统一原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应区分情形。笔者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的,可适用先刑后民;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适用刑民并行,以此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刑事追诉之名行干预经济纠纷之实。

、刑民交叉问题的治理转向

前述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厘清刑民界限的路径,实则更侧重于司法端的裁判规则构建。因此,应加强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的供给,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标准。当前,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之中,缺乏系统性的裁判指引。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专门的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比如,对“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先刑后民”的适用条件、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等核心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减少实践中的裁量分歧。

在完善司法规则的同时,仅依靠刑事打击与事后纠偏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企业家涉刑案件频发的态势。刑民交叉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企业内部治理的失范,即当企业的经营决策、合同管理、财务监控等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时,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风险便始终存在。因此,须从单纯的事后认定转向事前预防,以企业内部治理的优化实现犯罪源头治理。

企业家自身亦应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家涉刑案件出现刑民交叉问题,不可避免地反映出企业内部存在的治理缺陷。单纯刑事打击难以治本,必须要激发企业自身动力,促使企业主动消除内生性犯罪诱因,才是科学治理企业家犯罪问题的关键所在。企业应加速构建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实现企业犯罪源头治理,将法律风险防控嵌入企业经营全程,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结构,增强自身守法能力与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家在经营管理中,守法自我监管的责任意识与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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