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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88万!一合伙人减持股权后逃税被查,税务局实名曝光

第一财经 2026-07-09 18:37:49 听新闻

作者:陈益刊    责编:计亚

同舟合伙企业累计减持某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4.15%,合伙人林依婷从中获取收入402.78万元。

税务部门披露的一起个人股权转让收入偷税案例,释放了强监管信号。

7月9日,河北、山东、河南税务部门联合曝光3起自然人偷税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是西峡县同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下称“同舟合伙企业”)合伙人林依婷逃避缴纳税款案件。

根据税务部门披露信息,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发现同舟合伙企业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五次对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进行减持,累计取得收入金额过亿元。但在此期间,合伙人林依婷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申报缴纳税额不足1000元,与上述交易规模严重不符,涉嫌少缴税款,因此被税务机关立案检查。

根据现行法规,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每一名合伙人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开展股权、有价证券交易取得的全部收益,并入合伙人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借合伙企业多次跨省迁移经营地址,隐匿股权转让收益来逃税,上述案例中的合伙人林依婷正是借此来逃税。

根据税务部门披露信息,同舟合伙企业先后从深圳市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南阳市,最后注销。每次迁移后,均未主动就历史转让及新增转让收入,在迁入地进行申报,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完整、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不过面对检查人员给出的合伙企业跨省迁移时间线、股权转让收入银行流水等确凿证据,林依婷的委托代理人对股权转让收入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供了相关股权转让交易的原始材料。最终检查人员查实,2021年至2022年期间,同舟合伙企业累计减持某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4.15%,合伙人林依婷从中获取收入402.78万元。

根据相关法规,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确认股权转让全部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后,检查人员依法对林依婷再次进行约谈,耐心解读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林依婷最终承认自身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对相关收入金额及合理合规的成本费用予以确认。

经税务部门最终核实,2021年至2022年,林依婷通过跨省迁址隐匿收益等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88.15万元。根据相关法规,202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依婷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

根据天眼查披露信息,已经注销的西峡县同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佳继,其简介为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726.SH)董事长、总经理。而根据科创板上市的拉普拉斯2025年年报,该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为林依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收学教研室主任薛佳芝表示,当前税收大数据体系已打通市场监管、金融机构、电商平台、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数据通道,实现资金流、交易流、登记流三方穿透比对。无论是高净值人群大额股权减持,还是普通个体户小额直播带货,全部纳入常态化动态监控。所谓“跨省迁址避税”“私户收款免税”“注销主体免责”均是误区,所有交易数据永久留存,税务机关可跨年度追溯核查,市场主体切勿轻信网络不实避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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