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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本文作者付亚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海华永泰财富管理与家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最近,一起“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的案件引发全网热议。无锡朱女士患癌休养期间,发现丈夫与另一名女子持假结婚证在上海中山医院成功培育了冷冻胚胎。她拿着真结婚证去医院要求销毁胚胎,却被拒绝。丈夫和第三者因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已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朱女士质疑违法成本过低,已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将丈夫、第三者及医院三方告上法庭。
网友们的愤怒可以理解——凭什么假证比真证管用?但愤怒之余,几个法律上的“反直觉”之处,恰恰是这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误解一:“这不就是重婚罪吗,直接坐牢”
这是评论区出现频率最高的疑问。但现实是,重婚罪的认定远比想象中苛刻。
我国刑法上的重婚罪,要么是“再次登记结婚”,要么是“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并没有去民政局重复登记,而是在医院用假证冒充夫妻。问题是,伪造结婚证就医和“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法律上是两码事。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的核心标准是“周围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即需要达到一定的社会公示性,公开的婚礼仪式、邻居证言、共同生活的社区认知都是关键因素。仅在封闭的医疗场景中冒充夫妻,现有公开信息尚不足以支撑重婚罪指控。
当然,朱女士已向法院递交了重婚罪自诉材料。如果后续有证据表明两人不仅在医院,在其他场合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罪仍有可能成立。这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往往散落在日常生活的细节中——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物业登记、邻居或朋友的证言,乃至社交媒体上两人对外互动的痕迹。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后,若有了解当事人真实生活状态的知情人愿意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要件的认定,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过,重婚罪难以认定,不代表伪造证件这件事就到此为止。丈夫和第三者目前因使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被行政拘留5日,但朱女士已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她的质疑不无道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5天行政拘留显然不应是法律回应的终点。我们此前曾接触过一起案件:当事人为规避限购政策伪造结婚证购房,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案目的虽不同,一个为买房,一个为做试管婴儿,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性质具有相似性。若刑事立案监督推进成功,本案中丈夫与第三者因伪造证件被判刑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误解二:“医院眼瞎吗?拿假证也看不出来”
很多人质疑医院失职,但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制度缝隙:辅助生殖机构只做形式审查,没有权限联网民政系统核验婚姻信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医院查验结婚证,但“查验”的行业标准是核对原件外观、印章、照片是否一致——本质上靠肉眼。医院既没有民政婚姻数据库的接入权限,也没有义务做实质核验。一张高仿假证,仅凭肉眼确实难以辨别。
但医院的麻烦不在于建档之初没认出假证,而在于朱女士持真证上门“打假”之后。律师普遍认为,医院在接到原配的异议线索后,应当暂停胚胎移植流程、向卫健部门上报疑点,而不是继续维持原有建档效力。目前中山医院已停止服务、封存胚胎,算是平息了部分舆论。
误解三:“合同都违法了,胚胎凭什么不能销毁”
这是法律逻辑上最容易被混淆的一点。很多人觉得:假证签的医疗服务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了,基于合同培育的胚胎自然该销毁。但法律不是这么推的。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冷冻胚胎给出明确定义,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胚胎是“既非人又非物的特殊伦理物”,承载着生命潜质和伦理约束。正因如此,胚胎的处置权原则上只属于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学提供者——也就是丈夫和第三者。原配妻子虽然与丈夫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她没有参与胚胎的遗传物质构成,仅凭配偶身份并不能单方面主张销毁。
合同无效是一回事,胚胎该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法律可以否定合同效力,但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自动剥夺精卵提供者对胚胎的处置权——这是两套独立的法律逻辑。
正因如此,医院的处境也很尴尬:原配要求销毁,但胚胎处置权在精卵提供者手中。医院若单方面销毁,可能面临侵权赔偿风险;若不销毁,原配的权益持续受损。这就是所谓的“销毁与不销毁皆侵权”的两难。
结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对于原配来说,可以采取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确认医疗服务合同无效之诉,如果法院判决确认这份合同自始无效,那么医院继续执行这份合同的法律基础就彻底丧失,医院不得再依据该份合同,允许二人进行胚胎移植。
误解四:“第三者至少该赔钱道歉吧”
这也是一个法律短板。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严格限定为“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说,妻子只能向丈夫追责,很难直接要求第三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朱女士的诉讼请求中包含“判令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人格权纠纷的侵权认定路径能否走通。但无论如何,“法律禁止第三者介入”和“第三者要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目前还隔着一段难以跨越的距离。
法律的困境,也是制度的窗口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讨论,因为现有规则在新技术面前出现了明显的“接缝”——辅助生殖技术让生育脱离了婚姻关系的唯一性,但法律对胚胎的定性、对第三者的追责、对医院的审查要求,都还停留在旧框架里。
朱女士目前能做的,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胚胎移植,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追回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是现有法律给她的工具。但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当伪造证件就能绕过婚姻的排他性、当合法配偶的尊严与违法获得的胚胎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谁?
案件尚未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它已经暴露出的漏洞,值得被认真对待。
第一财经一财号独家首发,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朱女士的案子引发的舆论讨论,给社会和法律带来了很多探讨空间,法治的进步和无过错者的权益保障也是在一次次地探讨中,逐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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