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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莹,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最近朱女士一案,引发了非常多的社会关注,也折射出了在一个现实生活中刺痛大众的现象:一个陪同丈夫创业的妻子,在创业成功之后,面对丈夫婚外情、即将出现的非婚生子女,原配的权益怎么维护?
关于朱女士一案,目前来看,笔者认为,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
1、朱女士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医院销毁朱女士配偶与第三者存留在医院的胚胎?
2、在系列案件中,朱女士如何实现自身权益维护?
3、朱女士配偶与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个问题已经在社会上引发了非常广泛的讨论,目前从法律角度来看,能作出销毁胚胎决定的只能是精子和卵子的供方,医学的伦理与法律伦理和社会道德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明显的冲突,要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不单是一个领域的单一问题。
第二个问题,朱女士如何实现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个应该是所有婚姻家事律师都非常关注的点。面对已经没有补救可能的婚姻,朱女士当下最重要的应该是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并通过举证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来为自己争取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在媒体披露的案件信息中,并没有对男方转移财产的情况有更多的信息说明,也许这个部分才更值得关注。
第三个问题,朱女士配偶与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在本案中最大的困难,是当事人如何能证明自己的配偶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朱女士仅凭配偶手机中的一条短信,想证明二人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型重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证据不足,要想控告重婚,需要更多证据,医院里的病案是证据之一,如果朱女士提供更多能证明两个人对外宣称是夫妻、外界均知道他们二人是夫妻的相关证据,可能会对重婚的控告更为有利。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型重婚的刑事控告一直是一个非常大的难点。一般来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型重婚”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生活,不单单是一起生活,而必须是具备一定时间长度的同居,而且这种同居应当兼顾身份关系,让外界的其他人对两个嫌疑人的夫妻身份达到确信,证据来源可能更多元,照片、视频、结婚证、婚礼、邻居证言等等都可以作为相关的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条。
朱女士的案子引发的舆论讨论,给社会和法律带来了很多探讨空间,法治的进步和无过错者的权益保障也是在一次次地探讨中,逐步实现的。
第一财经一财号独家首发,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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