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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个新的税种——地方附加税迈出立法的第一步。
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在9月27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在税收法定原则之下,地方附加税迈出的立法第一步。
为了推动解决地方财政困难,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财税改革时首次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即一税两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今年3月,财政部首次提出制定地方附加税法。而此次《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则明确了地方附加税法定构成要素,即对谁征、征多少、如何管。
首先,市场最关心的是,谁需要缴纳地方附加税。根据《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附加税的征税对象跟此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税对象一致。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明确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这三个税费纳税人一致,也是三者合并的重要前提。
其次,地方附加税税基备受关注。根据《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地方附加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地方附加税税基也跟现行城建税等一致。
再次,地方附加税税率直接影响纳税人税负。现行的城建税税率有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三个税费合并后的地方附加税税率如何确定备受关注。
根据《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地方附加税税率为11%至13%。地方附加税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这意味着31个省份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三档地方附加税税率(11%、12%和13%)。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合并后的地方附加税明显简化了税费征收,而且使之前 “两费”正式转为具有基本税收法律征收依据的“税”的形式,增强了征收的法定性和稳定性。税率设置上充分考虑了税制简化、税负稳定、地方差异等因素,采用浮动比例税率,税费负担保持基本稳定。而地方可在11%-13%幅度内自行确定省内适用税率的权利,是增强地方自主财力的重要举措。
《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明确,地方附加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数据,2025年国内增值税和国内消费税收入合计为85804亿元。若按上述地方附加税最低税率11%大致匡算,地方附加税收入约9438亿元。若按上述最高税率13%计算,地方附加税收入约11154亿元。
财政部谈及此次《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起草总体思路时称,地方附加税法以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制度为基础,税费制度基本平移、税负水平总体稳定。
《地方附加税法意见稿》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罗志恒称,总体上看,地方附加税是由原来一税两费的合并以及总体平移,更多是规范税收、简化征管并赋予地方更多管理权限,对宏观税负以及微观主体负担影响不大。当然,实施落地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评估两个问题:一是合理评估对相关纳税人税费负担的影响,尤其是对当前正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微观主体的影响;二是统筹考虑相关税费收入的使用,原“一税两费”理论上是专款专用,未来需要统筹考虑合并后对原来支出领域的影响等。
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地方专项债监管不严,也折射出当前专项债体制亟需完善。
应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扩大有效供给。
上半年地方财政收支整体呈现收入好于预期、支出有待进一步发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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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基建投资应更加重视结构和效益问题,这比总量问题更重要,这使得对项目的要求也更高,形成实物工作量的节奏与预期有差距也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