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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意见稿》),在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于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则意见稿》作出较大改动,在条款上修改了74条、新增了32条。由于事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规则意见稿》备受关注。
税务总局在《规则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称,此次《规则意见稿》修订,主要是与2024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配套规则相衔接,同时,也适应税收改革、依法治税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出现新情况新变化。
所谓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设立,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它是连接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机关自我约束和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纽带。
此次《规则意见稿》一大变化是,扩大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将税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征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比如,包括确认社保费缴费人、征收社会保险费范围、适用费率、计费依据、应缴费额、滞纳金等行政行为。
另外,《规则意见稿》修订相关内容,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比如,结合行政复议信息化趋势,明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坚持“应受理尽受理”原则,规定除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上位法规定,将审理程序划分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实现繁简分流。
此外,《规则意见稿》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比如,区分确认违法和撤销的适用情形,增加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决定类型,明确赔偿请求的处理。
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调解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不利于实质化解税务行政争议,而此次《规则意见稿》一大变化是扩大和解调解适用范围。比如,不再将和解调解适用范围限定在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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