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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近期国内外AI助手发展迅速,但对AI助手的边界,各方观念不同。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屈然认为,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出发,指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仅包括最终选择购买什么商品、选择哪个经营者,更包括消费决策形成的整个过程——比较、鉴别和挑选本身就是消费者选择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平台限制并非单纯的技术兼容问题,而是触及了移动互联网平台最核心的商业模式——传统模式下用户必须进入APP,通过平台内部的搜索、排序、推荐体系完成消费转化,平台借此掌握流量入口,获取广告收入和交易佣金。而AI智能体的出现,让用户可以直接跳过这些中间环节,平台有可能从消费入口退化为单纯的交易履约基础设施,这是平台限制AI智能体接入的根本动机。
在传统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可以委托旅行社比较航班、使用价格比较网站筛选商品,这些辅助工具的合法性早已得到认可;AI智能体只是将这类辅助工具从人工服务升级为智能软件,不能因为其技术属性就否定消费者使用它的权利。
因此,消费者选择权的内涵应当在AI时代进一步扩展: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也有权选择完成消费决策的工具。如果消费者拥有比较商品的权利,却没有选择比较工具的权利,这种选择权就是被平台信息分发机制限定的、不完整的权利。当消费者选择使用AI智能体进行跨平台比价和交易时,本质上是在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平台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干预。
屈然同时强调,保障消费者选择AI智能体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平台必须无条件开放所有接口,也不排斥平台采取必要的合理限制措施。比如对于涉及金融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高风险场景,平台可以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手段。事实上,类似豆包手机或者其他AI智能体产品本身也设置了安全机制:当AI识别到用户进入银行支付、密码输入等敏感界面时,会自动暂停操作,将控制权交还给用户,这种限制才是符合安全保护目标的合理措施。
但如果平台以安全为名,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自身广告收益、推荐机制和流量优势,要求消费者必须经过平台授权才能使用AI智能体,这种限制就超出了安全保护的必要范围。对于具有关键市场入口和强大市场影响力的超级平台而言,这种限制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会破坏数字市场的竞争机制:如果消费者只能按照平台设计的路径进行消费,无法跨平台比较选择,市场竞争的核心就会偏离价格、质量和服务,变成对消费者的场景锁定。
屈然提出,平台应当以开放接入为原则,允许不同AI智能体平等连接,至少在模拟点击这类不侵入平台系统的场景下,不需要平台的额外授权。安全风险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控,但平台不能将商业利益包装成安全理由,限制消费者选择交易工具的权利。AI智能体的出现不仅能够提升消费效率,更能重新强化消费者在数字市场的主动地位。
说到底,消费者选择权与市场竞争是一体两面。平台以“二选一”式授权绑架用户,受损的不止单个消费者,更是整个数字市场的可竞争性。用户得以用自己选定的工具完成比较与挑选,市场也得以在价格、质量与服务的真实维度上竞争,而非在流量围墙内空转。当开放成为原则、限制成为例外,消费者与产业方能共赢,AI助手也才真正兑现其“比较工具”的公共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