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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中国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迈出重要一步。
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与2021年修改的审计法相适应,也是《条例》自2010年以来再次进行修订,核心变化在于加强了党的领导,细化完善审计监督内容,健全审计工作程序和压实审计整改责任。
审计工作的一大核心是依法独立对公共资金和权力运行进行经济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践中,存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的情况,干扰了审计工作。
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近年来审计署及一些省市出台了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登记报告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广大审计干部谨慎用权,做到不打探、不干预、不泄露、不听从、必报告,取得一定的成效。
此次《条例》新增的第十六条明确,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审计人员遇有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报告。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制定。
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称,有必要将登记报告制度确定为法规制度,全面推行,以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确保审计监督质效。因此新增了上述条款。
审计在查出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运行等事项问题的同时,推动问题整改十分关键。
比如,去年底公开的《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9月底,202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要求立行立改的2186个问题中,98%已完成整改;要求分阶段整改的1299个、持续整改的753个问题,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共整改问题金额1.04万亿元,制定完善制度1090多项,处理处分3420多人。重大问题整改总体进展顺利,解决了一些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所长刘力云表示,近年来审计机关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审计监督质效和权威性显著提升。但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着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影响了审计作用发挥和审计监督权威。而此次《条例》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
《条例》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并细化整改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比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条例》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条例》的修订是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鲜明反映了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法律要求,是更好保障新时代审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审计署负责人表示,为保障《条例》更好落地见效,下一步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做好有关制度规定的“立改废释”,落实落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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