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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遭AI换脸带货:封号却在舆论之后,治理为何总慢半拍?

第一财经 2026-10-22 10:07:47

作者:樊仲琛    责编:高雅馨

盗脸者窃取的究竟是什么?不是简单一张脸,而是面孔背后数十年积累的信用。

(本文作者樊仲琛,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

2026年10月,演员吴越在社交平台发文,点名一个视频号账号:该账号利用AI换脸和语音合成技术仿冒其形象,直播销售化妆品。该账号还生成了“邓亚萍”出镜带货的视频。事件曝光后,涉事账号连夜更名,随后被平台永久封禁。

结果看似圆满,顺序却值得关注:封号发生在本人发声与媒体报道之后,而非侵权发生之时。同样的情形两年前已经出现。2024年12月,AI合成的“张文宏”深夜在直播间兜售蛋白棒,本人多次投诉、效果有限,只能感叹假消息“像蝗灾一样,一次又一次发生”。明星有工作室、有律师、有舆论关注度,尚且只能发表声明;普通人被盗脸,多数时候甚至无从察觉。

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

AI盗脸带货屡禁不止,与其空谈技术伦理,不如先算清成本账。生成一段以假乱真的换脸视频,只需数十元、数分钟;账号被封,重新注册即可继续运营,损失微乎其微。而维权一侧,受害人要先发现侵权,再固定证据,再向平台投诉;平台处理完毕,对方转至其他平台继续开播;一旦进入诉讼,从立案到判决动辄大半年。收益按带货流水计算,成本仅数十元,维权却需耗时数月。只要这一格局不变,“打地鼠”式的治理就不会结束。

证明“我是我”,难在三个环节。

一是主体难寻:账号实名信息掌握在平台手中,个人查询、警方调取均需依程序进行,待身份查明,货款往往已拆分转走;

二是真假难辨:平台具备识别AI合成内容的技术能力,普通人不具备,举证负担却落在受害人一方;

三是链条太长:直播、切片、分发、收款分属不同主体,每一环都可以推称自己“只提供技术”或“只是渠道”。

更需要厘清的是:盗脸者窃取的究竟是什么?不是简单一张脸,而是面孔背后数十年积累的信用。吴越的形象之所以有价值,源于其作品与口碑,AI只是为这种慢变量找到了快速变现的通道,本质上是对声誉资本的无本套利。

定性不同,损失的计算方式完全不同:仅视为人格权纠纷,赔偿按精神损害计算,往往数万元即告了结;承认被盗的是可变现的信用资产,带货流水即为变价款,赔偿基数随之完全不同。对正规商家亦是如此:花真金白银请代言人、积累口碑,盗脸账号却零成本借用信用、抢走订单,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直播电商归根结底经营的是信任,AI盗脸透支的最终是整个行业的信用根基。

平台必须事前拦截,而非事后封号

平心而论,拦截所需的手段,平台均已掌握。

注册环节,开通账号需要实名认证和人脸核验,何人批量注册带货账号,风控系统完全可以识别。开播环节,2023年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生成或编辑人脸、人声应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直播间的实际运营者是谁、以谁的形象出镜,平台比任何一方都清楚。分发环节,一个新注册账号突然以名人面孔高频开播、销量异常上涨,识别此类账号并不比识别刷单更难。

变现环节是最关键的一道闸门,也是目前最薄弱的一道。账号可以重复注册,收款主体却难以更替:带货收入须经商户号和支付通道结算,只要将出镜者、账号、收款主体三方绑定核验,盗脸账号即便开播也无法提现。对查实的仿冒带货,应冻结商户号、纳入支付黑名单、暂缓结算——反诈治理中“延迟到账”的成熟经验,完全可以平移到直播间。

但现实中的处置顺序常常是倒置的:先有受害人投诉,再有媒体报道,然后才有平台封号。视频号此次封号并无不妥,但从时间点看,更接近应对舆情,而非日常治理。

平台今年3月发布过加强AI生成内容治理的公告,制度既已建立,执行效果就应接受追问:多少仿冒内容在开播前被拦截?被封账号背后的收款主体,是否移送监管部门?这些数据应当定期公布,而非事发后才通报一句“已封禁”。

利益的归属同样清楚:直播带货每成交一单,平台均有抽成。谁从中获益,谁就应当承担治理成本。当前的局面,等于让能力最弱的一方,替能力最强的平台承担守门之责。

有法可依,关键在执行

认为“无法可依”并不准确。《民法典》第1019条已有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并明确禁止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去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更进一步:第四条,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第五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司法层面亦有判例铺路:只要换脸后的形象能够被识别为本人,即构成侵权,是否营利并非前提;被告若辩称“AI随机撞脸”,应由其自行举证;带货所得收入,可以直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这些规则化解了“我是我”的难题:受害人只需证明视频中的形象可以被识别为自己,其余的解释责任即转移至侵权一方。

真正缺的是威慑力。标识不能仅作为提示,更应作为闸门:平台一旦检测到未加标识的合成人脸开播,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停播、限流、冻结提现,而非事后补充角标;恶意删除文件中隐藏标识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赔偿标准同样需要提高。如前文所述,被盗的是可变现的信用资产,而非抽象的人格损害;目前此类案件判赔金额普遍不高,与带货收益相去甚远,判决应直接以带货流水为基数计算,情节恶劣的适用惩罚性赔偿,使批量盗脸无利可图。

个体诉讼之外,还应有集体救济:AI盗脸带货欺骗的不只是被盗脸的当事人,还有大量下单的消费者,上海市消保委在张文宏事件中已认定此类带货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均应适用于此类案件。

普通人如何防范

在拦截机制真正到位之前,普通人能做的主要是基础防范:收紧社交账号的可见范围与下载权限,减少高清正脸素材外流;视频通话涉及转账时多作核实;发现被盗脸后及时录屏存证,并向平台和网信部门投诉举报。司法实践中已有普通人胜诉的判例,法院认定的标准是形象的可识别性,不必因“如何证明是你”而却步。

治理的目标从来不是禁止AI技术,而是确立规则:每一张脸被谁使用、用于何处,都应有迹可查;一经查实,必须付出代价。只有当拦截先于开播、判赔足以形成震慑、普通人不再需要自证“我是真的我”,这一问题才算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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