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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如果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有限公司”)在2007年就已预见到进军典当业给公司带来的麻烦,或许当年它就会知难而退,那么,也就不会有今天身绊典当业的艰难境地。
作为一家以钢材贸易为主业,位列全国钢贸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的联谊有限公司,2007年涉足典当行业,2009年10月被举报而遭国家审计署武汉特派办(下称“武汉特派办”)专项审计。随后,联谊有限公司因涉嫌“高利转贷”而被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并指定黄石市公安局侦办。
今年3月26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现场旁听了法庭审理。而此前2年,此案遭遇多次延期和2次退查,时至今日,联谊有限公司钢贸主业已全面停摆,仅剩物流中心勉强运营。
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整个庭审持续时间长达12小时,终至晚上9点,审判长宣布合议庭休庭合议,此次庭审方告结束。而辩控双方争论焦点,从联谊有限公司被诉典当业务是非法金融放贷还是合法典当;联谊有限公司拓展业务是非法牟取暴利还是民间借贷,乃至联谊有限公司典当业务主辅之别等方面均有所涉及。
在庭审现场,除了媒体记者,本报记者邂逅多位密切关注此案进展的湖北民营企业家,而针对庭审所涉典当公司经营正当性争议,多位法学专家亦认为,此案最终审理和公正判决,也事关“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如何落实的问题。
祸起涉足典当融资
以钢铁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联谊有限公司,曾是全国11家特大钢企的代理商,亦曾是武钢第一大经销商,位列全国钢铁贸易行业第四、中南五省第一,并连续九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
然而,这个发展势头正劲的湖北钢铁大王,却因关联企业从事典当民间融资业务而轰然倒下。
时间回溯至2007年,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成立典当公司需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并相对控股,联谊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便利用自有资金,于2007年7月26日分别注册成立了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
融泰典当股权结构为: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谊信永和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1000万元,自然人高莉1000万元、自然人高玲1000万元。
由于注册典当公司有前置程序,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故在融泰典当未正式审批下来之前,其控股股东谊信永和遂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下称“民生典当”)合作,以民生典当为主体对外开展典当融资业务。
2008年底,融泰典当通过商务部审批,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以融泰典当为平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2009年10月,武汉特派办接到举报,并根据举报线索对联谊有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审计结论认为:“联谊有限公司通过关联企业谊信永和(无典当资质)和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无典当资质)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5800000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261843500元。”因涉嫌“高利转贷”,此案被刑事立案,并指定侦办。
2010年8月26日,黄石市公安局封锁联谊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写字楼,带走包括公司董事长高宏震在内的全部高管,查封联谊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划扣流动资金5000万元。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鄂黄刑诉(2011)44号起诉书(下称“起诉书”)指控称,联谊有限公司从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未经银监会批准,非法发放贷款共72笔逾19亿元,其中挪用信贷资金5000多万元高利转贷,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75条、第225条第四项之规定,因高利转贷属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与公司有多年信贷合作关系的十余家银行闻讯后,立即上门催还未到期贷款,要求提前回填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
为避免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联谊有限公司被迫将各钢厂已订购的钢材,以及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各分子公司库存物资和国际贸易的矿石等采取降价快销的办法,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和承兑金额近14亿元。
由于各家银行只收不贷,账号被封,导致联谊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业务全部被迫停滞,公司各项费用只支无收,财务困难,员工薪资无钱发放,纷纷离职出走。
“我们是一个年营业额上60亿的民营企业,典当业务不是公司主业,(其)对公司业绩贡献更是微乎其微。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我们苦心经营17年的事业却因为这小小的典当行而功亏一篑。”3月20日,已取保候审的联谊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宏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案发前,联谊有限公司年营业额高达60亿元,上缴利税7200万元,除武汉外,全国各地设有7家公司和4个钢材加工配送中心,共有员工500余人。而如今,除了物流中心外,钢贸主业全面停摆,去年公司全年营业额仅1000万元,仅武汉总部10多名员工留守。
12小时庭审争议
26日上午9时,联谊有限公司及高宏震等8名自然人涉嫌未经批准开展金融业务一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联谊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逾19亿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000多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联谊有限公司单位刑事责任,对该公司董事长等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两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但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联谊有限公司及各相关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不具备入罪条件,因而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联谊有限公司是否参与了放贷业务,则是此案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方面。相比于起诉书中所称应追究联谊有限公司单位刑事责任,被告辩护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少鹏、吴畏认为,《起诉书》指控的联谊有限公司,是湖北联谊实业集团(下称“联谊集团”)的母公司。与本案有关的包括锴景公司、谊信永和、融泰典当等均为联谊集团成员企业。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作为联谊集团成员企业,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所开展的典当业务,是谊信永和与融泰典当的业务,联谊有限公司没有从事典当业务,也从未从其业务中获得任何非法收益。
而对于《起诉书》所指17笔合营业务和55笔自营业务属于非法金融发放贷款,还是属于合法典当业务,控辩双方亦各持己见。
控方认为,上述共计72笔业务,系非法放贷。黄石公安在2010年12月9日,聘请武汉大学刑法学教授对联谊有限公司就是否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体进行了刑事论证,认为联谊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典当公司只是一种壳,是联谊有限公司向社会放贷的“道具”,典当公司在具体经营时违反了《典当行管理办法》。
而且,该典当公司只从事了典当融资业务,没有开展门店典当业务,构成打着典当公司牌子而实际从事放贷的“道具”,犯罪行为的主体仍为联谊有限公司。“融泰典当行就是一个道具。”控方公诉人在庭上直言。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借贷属商业银行的专属业务,民间借贷合同仅适用自然人之间,公司间的资金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对此,辩方则认为,2005年2月9日,中国商务部颁布实施《典当管理办法》。与过去小农经济下的典当行业不同,现在的典当行业已经演化为民间金融机构,且开展典当融资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明确界定的经营范围,只从事了大额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权利质押融资,是其经营的实质内容,这不仅表明典当公司不是什么“壳”,而是一种实际存在。
此外,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争议,根据审判长庭审总结,庭辩双方还在《起诉书》所指高利转贷是否客观存在、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起诉书》所指非法经营罪是否适用《刑法》225条第四项规定条款;关于8名自然人所涉及放贷业务行为是否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行为三个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也是因此,在12个小时之后,庭审最终宣布合议庭休庭合议。
余波未平
汪少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融泰典当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某些违规行为,如预扣费息、费息偏高等,但不应套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不应对融泰典当的违规处罚移花接木到联谊有限公司。
汪少鹏说,控方将本案所涉具备资质的正规典当公司所从事的合法典当业务,冠以“非法经营”罪名,并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这将成为全国首例典当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
多位权威法学专家则认为,由典当公司的正常典当业务而涉嫌非法经营罪,确实存在“口袋化”的现实忧虑。
上述法学专家提醒,本案的审理恰逢社会对民间借贷问题普遍关注时期,其公开审理和公正判决,直接关系到目前全国各界普遍关注的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关系到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方向以及“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如何落实问题。
26日庭审现场,本报记者随机采访多位旁听人员发现,除媒体记者外,大部分旁听人员为来自武汉、大冶等地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很关注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认为这对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方向标的意义。
也是在案发后,联谊有限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武昌区委主要领导多次直接将公司涉案情况向湖北省委及有关部门领导汇报,要求保护企业,妥善处理联谊公司案件。
今年湖北“两会”期间,参会的人大、政协多个代表团亦以联谊集团涉罪案为例,呼吁要重视湖北民企面临的刑事司法风险问题,并形成议案、提案,要求改善湖北投资软环境。政协民建组更是就湖北民企刑事司法风险问题,以联谊公司被涉罪案为例编发民间投资环境问题的会议简报。
今年2月1日,湖北省政法委出台了鄂政法(2012)2号《湖北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营造公正安全发展环境的六项措施》的文件。
文件明确规定: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鼓励企业为经营发展探索、创新,宽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失误行为。凡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作犯罪处理;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政策规定不明的,不得作犯罪处理。
而在多方高度关注下,黄石公安终于在今年春节前夕将联谊有限公司高管人员的强制措施逐步改变为取保候审,但依然未将强行划扣的5000万元移交法院。
庭审直击:联谊有限公司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
除了联谊有限公司是否参与了放贷业务,以及联谊有限公司典当业务是否合法在庭审中争议较大外,争议较为激烈的另一个问题,便是控方所起诉的联谊有限公司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控方:在《起诉书》中提到联谊有限公司173150万元放贷本金中有5482.941349万元是银行信贷资金,联谊有限公司挪用上述信贷资金,通过向他人高利发放6笔贷款牟利,该部分利息收入为131.885352万元。
为了保证足够的资金,联谊有限公司将钢材合同重复质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2008年7月31日,联谊有限公司以购买钢材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路支行贷款3000万元。同年8月4日,联谊有限公司经过多次转账,将其中的2000万元用于向湖北宏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经鉴定,该笔放贷本金中有932.388473万元为银行信贷资金,利息收入为56.720299万元。
这其实就是打了利息差。目前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银行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6%,若按照典当行最高2.8%的月息计算,则相当于年息33.6%。而若按照4%的月息计算,则年息高达48%,是银行年利率的8倍,联谊有限公司在放贷期间还欠银行2亿多元的贷款。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辩方及其辩护人认为“与客观情况不符,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辩方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高利转贷的依据为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正会鉴字【2011】第008号、武正会鉴补字【2011】第002号两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意见书》)。
辩方:前述两份《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性违法及实体性错误等严重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控方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联谊有限公司有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和转贷谋利的目的。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控方证据不能证明该两方面的事实。从主观上讲,联谊有限公司的主业是钢铁贸易,从2006年至2010年,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20多亿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仅占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仅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
从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上看,联谊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与银行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用于钢铁贸易)和数量使用,按期归还本息,连续多年被多家银行评为AAA信用等级客户。
《起诉书》指控的6笔具体资金往来,也不构成转贷。从每笔分析,结算中心在拨款给谊信永和的当天,联谊有限公司在该账户自有资金余额均大于该笔调拨资金的数额;同日,结算中心资金池的资金余额更是远远大于该笔调度资金数额,均不能认定该划拨资金为信贷资金。
而且,结算中心向融泰典当调度资金时运用了存有这些余款的账户,本身并非联谊有限公司的行为,亦无证据表明联谊有限公司从这些账户调度给融泰典开展典当业务的资金中获取了收益。
上述6笔放贷业务中,有三笔为承兑汇票。其中2009年2月25日、6月24日各自开出的5000万元银兑汇票,是以自有资金作全额保证金为抵押,该资金不能定性为银行信贷资金。至于2009年3月13日联谊有限公司以30%存款保证金开出的5张承兑汇票共计金额5850万元,用于向陕西嘉利隆公司购买钢材,款项送达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陕西嘉利隆公司因货源不足,将其中3000万元承兑汇票背书退回给联谊有限公司,联谊有限公司将其贴现用于向包钢购买钢材,没有发生挪用信贷资金的事实,更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高利转贷。
更重要的是,联谊有限公司结算中心在运用存有上述6笔资金余额的相关账户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由典当公司进行典当业务时,从上述6笔资金余额进入该相关账户起,至该相关账户向典当公司调出资金时止,该相关账户自有资金存量远大于其调出资金数额,没有证据证明该相关账户调出的资金就是信贷资金。(周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