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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首例“民告官”案终审宣判 东星再次败诉

一财网 2012-04-22 22:41:00

责编:群硕系统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晚获悉,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案获终审宣判,东星集团再次败诉。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晚获悉,中国民航史上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东星集团起诉民航中南局停飞行政处罚无效案获终审宣判,东星集团再次败诉。

记者拿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29号]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下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该判决书说,东星集团“认为上述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东星航空是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文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停飞。

2009年7月12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不服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停飞决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2月24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昨晚,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通过邮件对记者表示,“今天的结果可谓是意料之中,又意料之外的”。他表示,“前途也许很渺茫”,但东星公司“还会继续申诉”。

兰剑敏给记者提供的原告代理律师严义明有关《二审判决焦点问题简评》认为,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不具备、程序和形式均违法,并认为原审法院允许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延期举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在二审中没有被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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