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8月14日,京东商城CEO刘强东喊出“三年零毛利、比价便宜10%”的“约战”口号,其后,苏宁、国美不甘示弱,作出“所有产品价格必然低于京东”、“不低于对方赔两倍差价”等回应。8月15日,随着当当、易迅等企业的“加入”,这场原本是三家电商的价格战,演变为整个国内电商行业的混战。
法律禁止低价倾销行为
从表面上看,电商价格战争的结果是让商品的价格下降了,对消费者而言,产品质量不变的前提下价格下降,当然是好事,消费者似乎是电商价格战争的直接受益者。但是,凡事都不是绝对的。如果电商之间的价格战超出了法律的允许范围,消费者就有可能从受益者变成受害者。
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目的就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禁止低价倾销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低价倾销行为一般有以下四个特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即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京东、国美、苏宁等电商的行为是否违法,还需要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执法部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来依法调查取证后方可作出判断。
价格战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价格战开始后,不少消费者发现,许多降价商品是先涨再降,部分商品更是不降反涨。一时间,这场价格战似乎走向了“营销骗局”、“价格欺诈”之路。我国价格法第14条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至于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列出了以下六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此外,利用原价与促销价进行对比来凸显降价幅度也是销售者常用的营销手段。那么原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4条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也就是说,原价并不能随便标注,否则可能构成虚构原价,从而形成价格欺诈。
下单后被告知无货可维权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这样的价格战隐藏着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风险。大规模的降价促销可能会造成订单量井喷、商品断货、物流不畅等现象,容易引发虚假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纠纷及售后服务纠纷等,值得消费者注意。
此外,商务部在2011年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也对此作出规定: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对于断货、物流等原因导致消费者下单后无法获取货物的,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47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待电商的价格战,消费者一方面要理性选购,一方面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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