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2月21日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二号,对现行的募集资金监管规定进行了统一和调整。新的政策放宽了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规定在保证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国债和银行理财等投资产品。另外,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规定也进行了放宽。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称,随着市场规范程度的提高,过去的募集资金监管政策变得过于严格,不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需要在守住监管底限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现有的相关政策,并统一监管标准。
上述指引明确上市公司可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以募资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防止资金挪用。
相比现有规定,指引的重要变化体现在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高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以及其他投资产品。同时,产品发行主体必须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得抵押或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指引还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从目前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超募资金每12个月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比例从目前的20%提高到30%,适用范围从目前的创业板扩大到全部上市公司。
不过,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更加严格,要求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必须每半年出具以此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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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称,强化风险揭示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指引》进一步明确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规定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
该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