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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引渡条约国扩容 “裸官”遁地减少3个

一财网 2013-07-02 16:03:00

责编:群硕系统

监察部网站7月1日消息称,近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了第六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特别是我国首次接受反腐公约履约审议工作任务。

监察部网站7月1日消息称,近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了第六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特别是我国首次接受反腐公约履约审议工作任务。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黄树贤在上述会议上称,我国利用《公约》平台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3年5月,我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此前据新华社报道,截至2011年10月,中国与33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与47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中国在缔结引渡条约国方面增加了3个,在签署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方面增加了2个。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有关资料显示,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中国和意大利之间的《引渡条约》。据2013年6月,中国法学会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下称法治年度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又与伊朗和波黑签订了《引渡条约》。

同年,除上述《引渡条约》外,中国还与阿根廷、波黑等过签订了民商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

同样在2006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该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双边、多边反腐败条约中内容最全面的公约,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国际联合反腐工作日趋紧密化的今天,中国增加与其他国家引渡及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必将震慑仍在国内存在外逃可能的“裸官”,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使已经外逃的“裸官”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

但在构建反腐败国际化的过程中,在签订引渡条约及司法协助条约过程中,中国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据有关专家介绍,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目前仍未缔结引渡条约,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死刑不引渡”的原则。中国和西班牙缔结的引渡条约中,首次规定了死刑不引渡条款。之后与法国、澳大利亚签订的引渡条约亦有相同规定。中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达成的个案引渡协议中,也承诺对被引渡分子不适用死刑。

国内有学者认为,依据中国刑法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引渡条约而得不到应有刑罚的现象,在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矛盾,需要进行调整。

《引渡法》规定,在引渡条约中,对于量刑的承诺,如不会被判处死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但从法律位阶上,引渡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则是全国人大制定,前者位阶低于后者。如此便造成了矛盾的局面,根据刑法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但根据引渡法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上述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早通过立法的形式避免上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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