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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年增多的“骗保”行为已经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表决通过明确把“骗保”纳入刑法诈骗公私财物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表示,由于实践中骗取社保的情况很复杂,此次法律解释只是解决了定性问题,如果有必要未来将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具体问题。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25日举行的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骗保”纳入刑法,将充分保证社保制度的健康运行,也将保证职工社会保险的权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平衡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基层调查时了解到,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和参保群体的增多,各地骗保的案例也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养老、医疗、失业三大险种中的发案率最高,一些参保大省情况更加突出。
广东省一位基层社保局官员说,现在套取医保资金的现象愈演愈烈,原来是以民营医院为主,而现在公立医院也非常严重,尤其是一些镇级卫生院。
《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现行法律法规对骗保行为的惩处通常为两种:一是经济处罚,二是取消医院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院、个人违法成本相对偏低。
上述官员称,他们虽然发现了医院的骗保行为,但处罚骗保者的手段和力度都非常欠缺,罚款和取消资格都难以对骗保者形成震慑力。
另一位地方社保官员告诉本报记者,骗保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查处的一个根本愿意是地方社保局缺乏执法权,他们可以检查参保情况,但却没有执法权,发现问题之后必须交给劳动监察部门去执行。
“劳动监察部门不对社保局一家,他们还要管劳资纠纷,违法用工等等很多事情,我们很急的事到了他们那里就要排队,有时就会过了法律规定的处罚期。我们已经检查清楚的事情,他们往往要再检查一遍才能定案,造成了时间和资源上的浪费。”上述官员说。
更让上述官员的尴尬的是,他听到企业主之间流传的主流声音是——不要“怕”社保局,因为他们只管检查不管处罚,查了也白查。
日益增多的医保骗保行为引发了社保部门对于基金安全的忧虑,一些地区也在探索有效的监管手段。
2011年,上海市出台了《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较早出台的针对医保的监管办法。2014年,宁夏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首次对“骗保”做出明确解释。
2012年,天津市在行政事业编制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专门组建了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
社保机构缺乏执法权不仅表现为在医疗保险基金上的监管不力,而且还表现企业不按法定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也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后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在一些地区已经引起了员工的强烈不满。
李忠说,针对一些企业不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人社部将加大对企业参保、缴费的稽核和执法监督力度。核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职工通过工会等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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