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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境内外子公司“破局”

第一财经日报 2014-07-29 05:28:00

责编:群硕系统

银监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7月28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区、保税地区及境外,设立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规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需具备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50%等八项条件;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等七项条件。

在股东控股方面,银监会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

银监会同时还借鉴国际通用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模式,允许专业子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了要满足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的八项条件外,还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等五项条件。

监管方面,《规定》要求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施并表监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并表口径统一执行银监会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监管指标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将下属专业子公司各项业务数据合并纳入统计范围,根据银监会要求填报有关报表。同时,境内专业子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最低监管要求。

银监会表示,《规定》的发布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改革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规范设立专业子公司,充分利用相关区域的优惠扶持政策,拓展海外业务和境外融资渠道,强化对项目公司业务的统筹管理,提升专业化水平。下一步,银监会将依法做好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的准入及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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