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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准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 称“风险可控”

一财网 2015-01-09 19:27:00

责编:群硕系统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月9日宣布,批准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允许投资标的实行T 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是完善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的积极举措。”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1月9日宣布,批准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允许投资标的实行T 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是完善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的积极举措。”邓舸称,但是这与在A股市场推行T 0没有直接关系。(更多独家财经新闻,请加微信号cbn-yicai)

据新闻发言人介绍,经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明确投资标的实行当日回转交易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可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又称T 0交易)。

“此前,我会已批准沪深两所的黄金、债券、货币ETF实行T 0,主要考虑就是其投资标的实行T 0。对两所上市交易的投资标实行T 0的所有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交易,与上述逻辑一致。”邓舸称,T 0有助于改善存量产品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促进跨境基金的发展。跨境基金实行T 0之后,为其提供流动性服务的券商可以降低持仓风险,减少流动性服务资金占用,提高报价积极性。流动性的改善将促进ETF资产规模的扩大,增加市场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对各类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在监管层看来,对投资标的实行T 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参与境外市场投资的中小投资者面临的交易制度不公平问题。

监管层之所以允许实行T 0,一个重要考虑是风险可控。跨境ETF和跨境LOF大多跟踪境外市场核心宽基指数,标的指数难以操纵;产品都具有一二级市场套利机制,基金交易价格难以被操纵投资;产品都具有低波动、无杠杆的特性,投资需求主要是机构资产配置和部分投资者波段操作。总体而言,这两类产品的价格操纵和过度交易风险较小。此外,对投资标的实行T 0的跨境ETF和跨境LOF实行T 0也没有引入额外的结算交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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