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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9月29日发布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央行表示,该办法适用于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旨在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央行在办法中指出,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央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境外机构符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可选择境内任意一家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办法强调,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央行批准。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外币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办法并对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时的名称使用、预留签章、销户情形和手续以及年检和审批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央行界定,该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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