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sd}}
AI生成 免责声明
烟草销售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可以像烟草界所说的可以摆放烟草广告?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告法》修订草案,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二条就烟草广告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从条款中,可以看出烟草广告将得到全面禁止,令广大控烟人士深受鼓舞。然而,近日正当全国人大准备释法和制定实施细则之时,却传来‘烟草销售店是服务于特殊人群的地方,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杂音,企图加以干扰。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将烟草销售店排除公共场所之外,进而允许烟企继续做烟草广告。”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常务副会长许桂华今日在一个控烟研讨会上表示。
“《广告法》经很多的博弈才出台,但是控烟仍走在一条很艰难的路上。今天我们来讨论烟草专卖店或者烟草销售店是不是公共场所,犹如在讨论老虎是不是动物的问题。人大已经通过《广告法》,我们要尊重人权和法律。”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会长黄洁夫表示。
对于烟草销售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争议,中国著名法学家应松年表示,“烟草专卖店是不是公共场所已经是一个很清楚的概念,向公共开放的场所就是公共场所,如果它不是公共场所,对应的便是私人场所,你就不用摆放烟草和摆放广告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烟草专卖店是一个特殊的例外,在法律上就不能做解释。”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建文看来,烟草专卖、烟草销售店、流动的售货车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只要是公开的可以让公众进入的场所那就是公共场所。在《广告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共场所不能摆放烟草广告,而对于烟草专卖店的烟草摆放、陈列等,都属于烟草广告。“在很多控烟的国家,他们销售烟草的地方只有烟草名称和价格目录,烟草不陈列在柜台。”赵建文表示。
而在中国,控烟这条路从签订《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之初就存在了遮羞一事。公约中要求“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但是在中国的翻译工作中,就变成了“广泛”一次,而在一些法律中,也存在了列举法禁止烟草广告。“列举法是存在漏洞的,因为你不可能全部列举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
到底有没有办法去证明烟草销售店属于非公共场所或者特殊人群的场所?
为此,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组织了对北京、上海、陕西、河南、广西五地的507家烟草销售店经营品种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98.4%的烟草销售店经营多种商品,除上海有8家专营卷烟外,其它四地均未发现有专营烟草制品的销售店。其中,仅有1.6%的销售店只经营卷烟,10.8%经营烟酒、87.6%经营多种商品。多种经营中主要是:酒、食品、茶叶、饮料、文具等。店购物者中有29.6%是购买卷烟,有高达64.2%是购买其他物品。
“这就证明这个场所不仅仅是购买烟草的人去烟草销售店,而烟草销售店大多是一个综合性商店,它理应是公共场所。”许桂华表示。
在调查结果中,有95.1%烟草销售店经营者持有烟草专营销售证,广西最好为100%,持证95%以上的为陕西、河南;较差的是北京87.0%、上海92.5%。有98.4%的烟草销售店经营多种商品,除上海有8家专营卷烟外,其它四地均未发现有专营烟草制品的销售店。在507家烟草销售店中高达45.2%发现烟草广告,上海最多高达79.4%,最低的是河南为16.0%。烟草广告的摆放位置主要在店内墙上张贴、橱窗,形式依次为:橱窗陈列为22.3%(其中上海最高为48.6%);墙体张贴为21.1%(上海最高为32.7%);产品介绍为8.2%(上海最高为19.6%);海报为7.9%(广西最高为15.0%)。
另外,除河南未发现烟草店促销外,其他四地的烟草销售店均存在烟草促销活动,其中,北京最高为18.0%,陕西为15.0%,上海为3.7%,广西2.0%。促销形式主要有买烟打折4.3%、买烟赠烟2%、赠送其它礼品1.4%、卷烟品吸0.6%。53.6%烟草销售店内摆放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说明或标识,仍将近有半数未摆放说明或标识,其中河南最低仅为7%,上海最高为80.4%。22.9%烟草销售店有未成年人进入,北京最高为32.0%,上海最低为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