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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放在存款账户的几百万元一下子仅剩几百元、几十元甚至一分钱都不剩,你是什么感受?近日,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地发生多起储户银行存款“失踪”案件,涉案最高金额达到数亿元。
南京王先生亿元存款,最后只剩一百元
据报道,浙江义乌的刘先生,2013年在某国有大行奉化城东支行存了250万元。近期,他发现存折账户上只剩4元钱。南京储户王先生存在中国银行的亿元存款,最后只剩100元。当看到银行卡余额的时候,王先生“感觉被打了一闷棍”。
近期,类似的存款“失踪”案件在浙江、河南、安徽、湖南等地屡屡发生。有相关报道显示:“失踪存款”少则数万元,最高达数亿元,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等多家银行,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多个省份。
而且存款丢失后,获赔也是艰难,扯皮数年的情况司空见惯。2008年,储户张某将9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到期后,却发现已被银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经过6年诉讼后,2014年,二审法院认定银行无过失。在湖南、浙江等地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中,储户索赔同样经过多年也没有说法。一些“丢钱”的上市公司也屡屡与银行对簿公堂。例如,上市公司酒鬼酒2013年曾宣布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1亿元存款被盗。事后尽管嫌疑人被捕、部分失款被追回,仍导致上市公司在当年亏损3668万元。这意味着大部分损失依然由股东承担。
众多“存款失踪”事件的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
所谓的个人“存款失踪”,是指存款未经正常流程,从储户个人账户上转移到其他账户,或者转化成理财产品及被冻结。从已见诸报端的情况看,主要有这么五种:
一是贴息存款被骗走。资金掮客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将存款骗取到其他企业或个人账户。如近期发生的巨额存款失踪事件,基本上与此有关。不法分子以核实存款为由,获取储户账户密码或网银工具,或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骗得储户团团转。
二是信息泄露被盗走。由于账户、密码等信息泄露,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克隆了银行卡,通过刷卡或直接支取等方式,盗走储户卡里存款。近年来,这样的案件爆发了多起,很多储户往往银行卡还在自己手里,其中的存款却在异地被取走或盗刷。
三是快捷支付被转走。快捷支付虽然使用方便,但其中漏洞很多。如支付宝的快捷支付,每次付款只需输入支付密码和手机校验码,就直接从该卡扣除款项。银行卡号及手机卡一旦被人拿到手,卡内资金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快捷支付功能盗空。
四是存单质押被冻结。前些年,部分企业与储户签订借款合同,直接支付给储户等人“借款利息”,条件是储户提供个人存单质押给银行,为其银行承兑汇票提供全额担保。之后,银行冻结这部分存款,如企业出问题则存单被用于偿还承兑汇票的垫款。
五是购买产品被迷惑。一些储户出于投资理财的需要,或轻信银行员工的介绍,将个人账户里的存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或其他金融产品。当然,还有少数储户本来就缺乏基本金融知识,一开始就错把这些非存款产品当成储蓄存款。
此外,还发生了泸州老窖等白酒企业巨额存款蒸发等事件。这种“存款卖酒”形式,多属以渠道建设名义存在的小金库内资金,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
谁应该负责?银行OR储户自己
“存款失踪”竟然还这许多花头,普通民众大概看得也是醉了吧!不过,醉了就醉了,其实大家更关心的问题是,这些形形色色的“存款失踪”,该由谁来负责。
有人主张,银行是强势的一方,发生存款失踪的银行,应无条件地为储户垫付存款。很多储户也想当然地以为,存款本身是存在银行的,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由银行负全责。这种认知似是而非,忽略了银行和储户在储蓄合同中的平等主体关系。
的确,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人权益,但储户及其他相关方同样也应尽到责任,这里边的法律关系是挺复杂的。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储户及其他相关方,各自应该有什么样的责任?上述“存款失踪”的五种形式各不一样,每种形式中也有不同的情形:
1.在“贴息存款”形式中,如果储户自己为了高额回报,将银行卡、密码等交于资金掮客,导致存款被骗走,则应承担主要责任,如2014年江苏省高院就因此终审判决由储户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如果储户本人并未泄露密码等信息,而是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通过非法手段将储户存款直接划走,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2.在“信息泄露”形式中,如果储户自己未妥善保管自己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导致银行卡被克隆,那么应自行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主要责任应由银行承担。
3.储户存款因快捷支付漏洞被转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与银行无关。当然,储户自己也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
4.存款因办理存单质押被冻结的事情,去年曾发生在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此事实质上是储户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借贷,储户应认识到高收益之后的高风险。
5.至于“存款变理财”“存款变保险”等等,媒体也曾报道不少,还是得一分为二地看。如果银行员工误导销售,导致存款变味、变形,那么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实上,很多时候储户事先知情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后来因收益未达预期等因素想悔约,那么应对自己的投资理财行为负责。
其实,银行和储户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往往会遭遇两难的选择。如果过分加重银行责任,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如果过分加重储户责任,不利于维护普通民众合法权益。最近,媒体报道了一起重庆储户被判刑四年的案例。这位储户受30%的高息诱惑,将钱存入银行后被不法分子全部骗走,之后法院认定他与不法分子勾结,诈骗银行。法院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储户泄露密码给不法分子并因此定罪,过于草率。但这其中也反映出,有一部分人可能会以此为手段进行犯罪,这其中的确存在道德风险。
一些专家指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业银行内控存在巨大隐患,亟待相关部门重拳治理违规现象,保障广大储户权益。
防范存款“失踪”的六大招
鉴于此,储户应该防范于未然,要提前学会防范存款失踪的六大招:
1、存款可分散到多家银行;
2、储户拿出部分存款进行投资理财,建议选择一些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品种,比如国债、P2P理财产品等,年收益也都比存款高;
3、不贪图某些银行的高利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4、尽量选择国有银行或国有参股的大型商业银行进行储蓄;
5、去银行进行储蓄或取现金时,一定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密码;
6、看清楚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合同中是否有银行的大红公章,是否有提前终止的霸王条款等。
综合光明网、新华网、中国经济周刊、联金所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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