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A股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证监会定义“恶意做空”:跨期现、市场操纵

一财网 2015-07-10 18:17:00

责编:黄向东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恶意做空主要是指市场操纵行为,比如跨期现、市场操纵。

什么是恶意做空?面对这一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恶意做空主要是指市场操纵行为,比如跨期现、市场操纵。

7月9日上午,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到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当日,有消息称,证监会、公安部在对近期恶意做空线索进行排查后,立即进场对8日涉嫌恶意做空大盘的十余家机构和个人开展核查取证。

公安部的介入,让“恶意做空”者感受到空前的威慑力。但也有市场人士疑惑,何谓恶意做空?

事实上,7月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期指恶意做空引发市场下跌对市场做出回应,但并没有使用“恶意做空”这样的词汇。

张晓军称:“近期,股市出现较大幅度下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也出现大幅下挫。根据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异动报告,证监会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查处“恶意做空”,目前是依据现行《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有关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

《证券法》没有直接给操纵市场下定义,但用列举的方式说明常见的操纵市场的行为表现方式,包括:禁止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banquan@yicai.com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