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节前夕,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宣布以430亿美元收购全球第一大植物保护公司、第三大种子公司——先正达,创下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的最大收购案。以先正达为代表,“一带一路”战略下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不断刷新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纪录。根据Dealogic的数据,2016开年以来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较去年同期下降23%,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却同比激增7倍。在涉及利益纷繁复杂的跨境并购中,究竟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实现收购目标,同时防范潜在风险?第一财经记者专访了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辉。
第一财经:在针对不同国家进行海外并购交易时,东道国的哪些法律是律师会重点关注的?
贾辉:一般而言,东道国最重要的投资相关法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比如,在巴西的投资并购中,核能开发、医疗卫生、渔业、出版业、电视、保险、银行、电信服务、邮政等领域都是限制或禁止类的,对有限制或禁止领域的投资审批就要格外小心;巴西有新法规限制向海外投资者出售农业用地,那么这种红线就必须清楚;一般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但是在巴西真正能够代表公司到签署合同的是总经理,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的权力比较大,那么在谈判股东协议时,在经理层面就要花更大的努力争取对客户有利的结果;巴西要求外国劳工人数不能超过企业职工人数1/3,那么全部把中国劳动力派遣过去就不能实现。因此,了解当地的敏感法律对于提前设计交易架构是有益处的。
第一财经: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健全的新兴市场,和在法律体系完善的发达市场进行投资并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有何不同?
贾辉:在新兴市场投资中,一定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比如,合规风险是中国企业需要特别重视的方面。我们客户在印度投资,经过尽职调查发现印度企业存在很多不合规的地方,那么就需要印度企业尽快予以改正,不要在交易之后才去被动弥补一个个漏洞;在巴西也是,中巴双方设立合作企业,对方以土地来出资,那么土地的权属关系,对方到底有没有土地的合法权属就很重要。
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对外国企业限制比较少,很多国家,比如美国都是负面清单制度。但中国企业去发达国家投资也存在问题。第一是政府审批的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海外并购时,比如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给中国很多企业带来了深刻教训。另外,反垄断的风险也是在发达国家投资并购时需要特别关注的。还有,发达国家有时候会认为中国买方自身的合规性不够,比如对德国企业的并购交易谈判中,对方的董事长提出要增加合规条款,即要求中国投资方不能做违规的事情——如果发现中国投资方因为违规产生不利影响,德方有权要求中方从所投资的企业里撤出。
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要通过律师在整个项目前期阶段要做详尽的尽职调查,对国家投资环境、项目做了解,事先了解有哪些风险因素;第二,在谈判交易文件里要把对我方有利的条款做足,一旦发生不利的情况依据条款有对自己保护的机制;第三在争端解决方面,一旦发生纠纷,针对新兴国家,尽量把争端解决机制放在国际仲裁解决,尽量少用当地的司法体系;第四,要多重视采用保险的手段。
在跨国并购领域存在两类保险比较重要。一种是政治领域的风险,包括国有化、政府违约、战争等,在国内是由中信保提供;第二类保险是并购保证保险,主要针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如果在短时间没有把风险完全摸透,后续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并购保证险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来承担。
第一财经:跨境并购的谈判过程中,有哪些风险点需要特别重视?
贾辉:不同并购谈判类型的重点并不是太一样。
以股权并购交易为例,谈判阶段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股权购买协议的谈判和股东间协议的谈判。
股权购买协议项目下的主要条款包括:
股东间协议主要涉及公司并购之后管理权怎么分配的问题,一般来说需要设计3个层面:股东会层面、董事会层面、经理层层面怎么分配。
比如,如果权力大小是根据投资占股的比例分配,那么小股东会特别关注有没有一票否决权?哪些事项是放到董事会层面解决,哪些是股东会解决,哪些有一票否决,哪些没有?董事会下面要不要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比如审计委员会?
以及,关于整个股东间的安排,一方在退出的时候有没有提前退出的机制,比如回购机制?跟售权、拖售权的安排条款也是股东间协议需要关注的。最后,还有无竞争条款——既然我们已经通过合作并购形成合作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对于竞争方面就要达成约定,避免在某些领域、某些国家双方出现竞争,但不竞争条款可能涉及反垄断法律,需要小心留意。
第一财经:在跨境并购过程中,税收筹划是否存在普遍的法则?
贾辉:税务方面,第一要看的是中国和东道国是否存在双边税收协定,其中的重点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汇回的预提所得税比例,以及如果将来退出,股份转让涉及的资本利得税是多少?
第二,如果我国和东道国的税收协定不错,比如中国和巴西的股利汇回不收预提所得税,那就没有问题。如果税收协定存在,但是不优惠,那么就要考虑其他与东道国存在优惠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通过在中间国家设立控股公司再去投资。比如去欧洲投资,中国企业经常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香港公司再在卢森堡或荷兰设立控股公司,再用这个公司去收购德国的公司。这就很好地利用了各个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得到节税的效果。
第三,投资时也要考虑投资和贷款的比例,因为贷款产生的利息是可以享受税前抵扣的。
第四,并购之后的后续经营中,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安排,把一些利润适当转移到低税负的地区,比如香港、荷兰等。
跨境并购税收筹划的整体思路就是如此,具体要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设计。不过,当前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控股公司存在一定的商业实质,比如有一些当地董事、去当地召开董事会等,会有越来越严的商业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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