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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银行业如何获得营改增红利

第一财经APP 2016-10-13 07:50:00

责编:黄宾

一方面不能使银行在“营改增”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应具体业态正确引导其分析原因,找到解决的办法。

自2015年5月1日金融业开始实施“营改增”以来,其税负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其中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指示,要“适时完善配套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服务,引导企业用好增值税抵扣机制,确保金融业税负只减不增,稳定市场预期”。回顾银行业这几个月的反应,其不同的业务结构占比确实在税收上会有差异,但必须分析清楚原因,才能确保获得“营改增”的改革红利。

息差下行责任不在税负

存贷款间的利息差额一直是银行传统业务的主要利润点,息差下行对银行的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根据海通证券研究所对2016年二季度上市银行的财务报告分析结果,中行净息差下降0.11个百分点,工行、建行、农行下降0.12个百分点,交行、招行、中信、浦发、光大、华夏、北京银行下降0.13个百分点,民生和宁波银行下降0.14个百分点,兴业和南京银行下降0.15个百分点,平安银行下降0.16个百分点,平均而言下降0.13个百分点。

对于以上分析,暂忽略市场影响的因素,仅就营业税下的净息差与增值税下净息差进行比较。息差下行,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在收取利息时定价并没有调整,而税率由5%调整为6%了,在价税合计总价不变的前提下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自然是减少了,但银行所支付出去的利息大多数是存款利息,根据我国税法,存款利息是免税的,并且存款利息在“营改增”之后并未调整。

那么结论自然十分明了,收入减少而支出不变,则息差减少了。有人认为这是银行反哺实体经济的行为,但市场本应按市场的规律来办事,“营改增”并没有要求银行的定价机制不变,相反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银行的销项税金应由买方来负担。由于受市场监管、同业竞争及客户体验等方面的影响,在长期以来固化的价税合计思维模式下,现实的情况是,银行在“营改增”后很难将销项税金转嫁给贷款方。究其原因,导致银行利润下降本质上还是市场的问题,并非“营改增”的问题。

根据笔者近年来的调研发现,越来越多的实体经济在融资方面更趋活跃、多元化,集团公司十分重视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集中资金管理是许多集团公司的成功实践。这充分显示出实体经济已将越来越少的利润让渡给金融机构。由此可见,市场问题才是银行业未来更需关注的影响其利润增长的因素。

手续费及非标占比大的银行不应税负更高

按照增值税/营业收入(不含税)为增值税负、营业税/营业收入(不含税)为增值税负的统计口径,2016年二季度上市银行财务报告的数据显示,大多数银行税负呈上升趋势,如华夏银行上升1.02个百分点,兴业银行上升0.93个百分点,光大银行及浦发银行上升0.91个百分点,随后根据上升的幅度依次为平安0.88、中信0.87、建行及招行0.86、民生0.78、工行0.63、北京银行0.56、宁波银行0.55、南京银行0.44、农行0.32、中行0.23及交行0.14。根据以上数据,银行业被业界认定为——“营改增”后税负上升了。

原则上说,按照以上的统计口径测算税负作为约定俗成的方法也无可厚非,但笔者始终认为增值税负这个概念值得商榷。因为事实上以上的数据并不能作比较。

在增值税制下,导致银行税金成本上升的途径有两个,一是由于定价原因,银行无法将销项税金转嫁给贷款人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主体从而将税金沉淀在银行;二是由于银行承担了进项税金却无法进行抵扣从而导致的税金成本沉淀。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仅能反映出当期的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之差,却无法反映出银行实际本期沉淀的所有增值税税金成本。此外,本期的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受市场原因及企业决策行为的影响——举个例子,假设营业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中行当前购进增大,而建行新增固定资产减少,由此判断中行的税负比建行的税负要高,是不科学的。

此外,关于上市银行的税负出现差异,业界有不同的推断,例如认为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高及非标占比高的银行税负会更高,原因在于中间业务收入及非标收入需要纳税,却没有足够的抵扣。对此,笔者并不认同。

一方面,中间业务收入的纳税未来完全有可能通过定价进行转嫁,因为中间业务收入所产生的增值税额,对于接受方来说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根据相关数据,2016年上半年,股份制银行平均手续费占比28%,高于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6个百分点,从某种意义上看,股份制银行的业务占比结构会在未来更为显现出其定价与市场的优势。

另一方面,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银行业可以获得多个方面的进项税额抵扣。例如,人工成本的抵扣问题,目前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外包的劳务派遣或可获得全额的6%抵扣,或可用劳务派遣费用扣除支付给劳务用工工资差额的5%抵扣,至于没有外包劳务而是直接支付工资的人工成本,由于本身就没有缴纳增值税自然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目前银行是人力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其可以通过外部劳务的方式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又如场地成本,不动产租赁可以获得5%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此外,外购信息系统、固定资产、不动产等均可获进项税额抵扣。根据我国税法,进项若用于应税的销项则可作进项税额抵扣,进项若用于免税的销项则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作为应税的中间业务收入不应存在无法抵扣的情况。

当然,调查发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进项必须用于应税销项的抵扣政策时,出现限制用于办公室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只有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的情况。笔者认为,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应对金融机构给予相对宽松的规定,因为银行的网点和总部的办公室其实都是一样为提供总体金融服务而设立的,不应再人为限制其不作抵扣。从降低金融机构“营改增”税负的角度看,最直接的办法是其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给予其最大限度的抵扣。

关于非标收入占比高税负上升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规定。我国对于国债、地方债和金融债的利息按照免税来处理,而非标资产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收入计征6%的增值税。其实,世界各国对于国债均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因此对于债券的投资收益,通常需要投资者衡量清楚其税后的收益再做出相关决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引导投资者投资国债等政府债券。当然,作为以中性著称的增值税,或许不应显现出这样的差异,而应把其引导性责任落在企业所得税上。但税收本身具有政策调控的作用,因此,对于不同债券的利息收入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无可厚非,关键点在于金融机构选择持有哪种类型的债券,其做出选择时是否已考虑税收的因素。

海外业务、三农贷款及金融理财产品的税负有差异

在金融业“营改增”后,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海外业务按免税处理,三农贷款按3%简易计税处理,而买卖金融理财产品按差额计税处理。因此,业界认为银行以上这三种业务占比高则税负低。例如,认为中国银行由于海外业务多,按免税处理,因此其增值税应纳税额则低,由此得出判断海外业务占比高的中国银行税负低。但事实恰恰相反,免税虽然销项的税金免去了,但进项无法抵扣,则进项税金直接进成本。只有中国银行无进项可抵扣,其销项税金免税则会有利,但事实上中国银行不大可能毫无进项税额支出,因此难免会有进项税金成本沉淀。当然,如果中国银行海外业务的进项在海外产生,则另当别论。

三农贷款按3%简易计税处理,原理与免税一致,但三农贷款的大量进项在于支付存款利息,而存款利息免税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简易计税的处理方法对于促进三农贷款是有利的。当然,该政策的导向会使一般的商业银行与主要从事三农贷款的银行税收负担产生差异,尤其是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等较为有利。

而金融理财产品的转让差额征税的问题原本较清晰,但关键在于金融理财产品是多样化的,例如一些保本具有存款性质的理财产品,其自然希望能按储蓄存款去对待,因为储蓄存款的利息免税。目前,银行业对于提前或到期赎回是否应界定为金融商品转让存在争议。此外,对于投资非保本、非固收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也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理财产品不同于存款,无论哪一类型的理财产品,也无论其获得收益的方式如何,但作为一种投资,按投资的收益征税则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是较为合理的。只是执行中理财产品在收益的核算上相对准确,这样才能有一个准确的税基来进行征税。当然,几乎所有的金融商品在核算买卖差价征税上均具有难度,因此,才会出现例如买卖股票在成本定价上以加权平均成本法来确认的规定。要彻底解决买卖金融理财产品征税的问题,在确定了差额征税的前提下,关键还是在于对于不同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确定明确的核算方法。

银行是中国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银行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一方面不能使其在“营改增”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应根据银行的具体业态正确引导其分析原因,找到解决的办法,不能以“税负高”三字一概而论。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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