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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资金对敲” 期货交易违规套路知多少

第一财经APP 2017-06-20 19:17:00

作者:赵星巍    责编:陈楚翘

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无论是“自成交”还是“资金对敲”都会阻碍这一功能的发挥,并会严重影响期货市场秩序。

价格操纵、市场操纵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直是最受资本市场投资者关心的话题,也是监管部门持续重拳严打的方向。6月16日,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书重拳出击操纵福达股份的“温州帮”,沪深交易所也正持续加大对异常交易的一线监管力度。

相较起股票市场价格操纵案例的频频曝光,期货市场的违规行为则显得略微小众和神秘。近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下称“郑商所”)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记者介绍了4起操纵期货市场的违规案例,涉及“自成交”、“资金对敲”等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而无论是“自成交”还是“资金对敲”都会阻碍这一功能的发挥,并会严重影响期货市场秩序。记者注意到,在郑商所披露的“资金对敲”案例中,总有一方投资者成为受害者,遭受巨额损失。

针对违规案例,郑商所已根据相关违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同时,郑商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继续严打各类违规行为,提醒期货市场广大参与者深刻吸取教训,合法合规诚信交易。

“自成交”扰乱正常价格

期货自成交行为,是一种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买卖或者自我买卖的行为。换言之,自成交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自成交完成的交易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相反有的时候会对市场形成正常、客观的价格造成妨碍。

“自成交行为简言之,就是成交的买单和卖单都是同一个人。这种行为有的时候其实是难以避免的,有的交易员是挂单交易,有时候行情来得快、来不及撤单,还不如直接对手自己的单子,把挂的买单卖掉。这样做的目的是控制价格风险,宁愿赔点手续费,也不想亏大钱。”资深期货炒家王凯向第一财经记者解释称。

王凯同时告诉记者,正常交易的炒家本身不会希望自成交情况出现,因为自成交是在同一价位,需要炒家多交一份手续费。“炒手自成交,有的时候实属无奈之举,但确实也有大户通过这种办法来操纵价格,方便他们第二天往同一个方向操作。”王凯说。

郑商所披露的一个自成交违规案例是,客户A于2015年11月至12月间的三个交易日内,在某品种期货合约上自成交各1手,造成某品种期货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累计大幅下跌。郑商所认定,客户A构成利用自成交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A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1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在王凯看来,自成交行为若要构成操纵价格,成交手数应该偏大。对于客户A因1手自成交而被认定为违规,王凯判断这1手自成交或是发生在不活跃的远月合约上。“1手自成交在不活跃的合约上能比较容易地拉出一个涨停或者跌停,虽然不一定能操纵价格,但确实会影响投资者的心理。”王凯说。

郑商所披露的另一个自成交违规案例是,2016年3月的两个交易日内,客户B在某品种期货合约连续4次实施自成交行为,共计4笔8手。客户B自成交行为造成上述合约价格较上一笔市场正常成交价大幅下跌。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乙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2个月并没收其违规所得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资金对敲”转移资金

如果说自成交行为并非全是“恶意”,那么资金对敲则是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中最为恶劣的一种。

对敲行为,是一种单独或者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相互交易的行为。对敲行为没有真正的或者说真实的交易对手,通过一人控制多个账户或与他人合谋进行的交易,同样不能为市场发现价格贡献任何力量,属于一种危害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违规交易行为。

“资金对敲,简言之就是一个人不仅做自己的户,也做别人的户,一个人掌握了几个账户的下单权。通过让别人的账户亏钱,敲到自己的账户上。”王凯向记者简明介绍了对敲的操作模式:投资者C和投资者D均有期货交易账户,投资者D出于信任将账户交由C打理,投资者C由此掌握了两个账户的下单权。C随后可通过高买低卖的方式,使D的账户亏钱,这笔亏损由此成为C的盈利。

由此可见,对敲行为若要发生,需要一方掌握多方的交易账户和密码。而受害一方由于信任或是高额收益诱惑,主动提供自己的账户密码,便会使自己面临陷入对敲骗局的危险中。

郑商所也披露了一起对敲案件中投资者受害的案例。具体来看,某交易日郑商所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客户甲和客户乙在某不活跃的期货合约月份上,互为交易对手,密切配合交易多次;客户乙账户呈现高买低卖的非理性交易特征,且亏损金额与客户甲账户盈利金额完全一致。

经调查了解,客户乙称上述交易不是其本人操作,其在期货QQ群里认识的一名网友称可代为操盘,保证每个月盈利50%,只收取盈利部分的10%作为报酬。客户乙因受到高额利润的诱骗,将自己名下的期货交易账户和密码透露给该网友,结果当天账户就进行了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账户中款项几乎全部损失。

客户乙联系该网友时对方手机已经关机、并在QQ中与客户乙解除了好友关系。上述交易发生后,客户甲所在的期货公司通过登记的电话号码与住址都无法与客户甲取得联系。其后,客户甲因其账户受限才主动与开户公司联系。客户甲只承认自身账户的交易由其亲自操作完成。

通过上述情况可以推断,可能性之一是客户甲与客户乙认识的网友为同一人,客户甲一人控制上述两个账户实施了违规交易;可能性之二是客户甲与客户乙认识的网友合谋进行了上述交易。但是,无论何种情形,均可以推断客户甲参与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

在郑商所后期的调查工作中,客户甲还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不配合交易所调查工作,且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低价平仓、手工出金及销户等方式有意规避自律惩戒,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性。郑商所根据相关规定,做出了责令客户甲返还违规所得,给予其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另一个资金对敲的案例则是发生于2015年6月某日,某公司客户丙、某客户丁在某期货合约上相互成交2笔4手,存在密切配合进行交易的情形。客户丙存在高买低卖的非理性操作。客户丁是客户丙的指令下达人,两当事人均承认涉案交易系客户丁操作。鉴于后期客户丁已将其账户盈利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返还给客户丙,最终,郑商所给予客户丁“警告”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了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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