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指引》是对2009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9〕106号,下称“2009年版《指引》”)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后的《指引》,在主要原则上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2016年4月发布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标准》(下称《IRRBB监管标准》),是巴塞尔委员会对2004年发布的《利率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下称“2004年版《原则》”)的最新修订。
借鉴《IRRBB监管标准》,《指引》结合国内实际设计了新的标准化计量框架,并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采用上述框架;对其他中小商业银行,仍主要沿用现行监管计量框架。
《指引》减少了对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的监管差异,消除了监管套利空间。《指引》加强了对银行账簿的监管,使隐形的利率风险“现身”。
所谓银行账簿(Banking Book),指的是商业银行未划入交易账簿(Trading Book)的相关表内外业务,在会计科目上主要对应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等交易性项目之外的表内外项目。《指引》中为了和银行开立的各类账户区分,将2009年版《指引》中的“银行账户”改称“银行账簿”,但所指范围并无变化。
图1 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划分及对风险加权资产影响
注:由于多数银行尚未正式采用IFRS9,此处仍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科目分类。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兴业研究。
图2 金融资产四分类对银行利润和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
注:由于多数银行尚未正式采用IFRS9,此处仍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科目分类。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兴业研究。
交易账簿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对银行利润和资本计提的影响存在差异。
对于交易账簿,当利率水平和利率期限结构变动时,由于主要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利率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会立即反映在当期利润中,进而影响核心一级资本,同时,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下,也明确规定了交易账簿的利率风险计量。
对于银行账簿,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摊余成本计量科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应收款项类投资等),利率风险的会计影响存在差异,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而影响核心一级资本;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科目,利率风险不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当期利润仅反映利息收入;风险加权资产中,对于银行账簿,也主要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下,计量信用风险,不计量利率风险。
由于上述差异,银行账簿(尤其是摊余成本计量科目)的利率风险更为隐蔽、风险暴露和释放的时间更长,风险计量难度更高。为了降低对当期利润和资本计提的影响,银行可能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选择性地把部分金融工具计入银行账簿(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其他科目之间的重分类,但美国会计准则允许这种重分类)。
表1 我国会计准则不允许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和其他科目重分类
注:由于多数银行尚未正式采用IFRS9,此处仍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的科目分类。
资料来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兴业研究。
新监管提高了银行账簿的利率风险监管要求,进而防止监管套利行为。
巴塞尔协会在2015年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相关监管原则修订时,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将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纳入第一支柱考虑,即提出最低资本要求;二是采用“强化的第二支柱方法”,从银行的内部管理程序、信息披露标准、监管评估程序、监管识别异常银行的标准等方面提升了监管要求。经过对各类银行、各国金融市场实际和资本压力的综合考虑,巴塞尔委员会在最终定稿的《IRRBB监管标准》中选用了后者。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指引》显著提高了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监管要求。
按照《指引》的定义,银行账簿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 in the banking book, or IRRBB),指的是利率水平、期限结构等不利变动导致银行账簿经济价值和整体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缺口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主要是银行账簿中的利率敏感性头寸。
表2 银行账簿风险分类及定义
资料来源:《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兴业研究。
银行账簿利率风险中的“利率风险”,衡量的只是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的波动,不包含信用风险的波动。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利率结构的划分,理论上包括无风险利率、市场期限利差、市场流动性利差、市场信用利差和个体信用利差五个部分,其中,无风险利率和市场期限利差是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涵盖的范畴,也是《IRRBB监管标准》和《指引》中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市场流动性利差和市场信用利差是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涵盖的范畴,不属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计量的对象。这种理论划分适用于有市场交易的品种如债券,而贷款利率结构通常划分为内部融资利率(包括外部基准利率和内部融资加成),再加上信用加成或是银行自行规定的指导利率(见表3)。
表3 《IRRBB监管标准》中对银行账户利率结构的划分
注:紫色部分代表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的范围;红色部分代表银行账簿信用风险的范围。
资料来源:《IRRBB监管标准》,兴业研究。
信息报送频率由半年提升至季度。《指引》中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季度报送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监管报表”,而此前的报送频率为半年一次。
《指引》明确了异常银行的阈值。《IRRBB监管标准》相较于2004年版《原则》,强调监管部门应当搜集资料并评估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识别异常银行(Outlier Bank),同时将异常银行的阈值由经济价值变动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20%调整到15%,标准更为严格。我国2009年版《指引》中并未明确异常银行的阈值,本次《指引》附件6中规定,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如果其按照附件5的标准框架计量的经济价值变动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在监管中予以关注,并开展后续评估。”
《指引》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指引》中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不能满足本指引要求时,应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框架、改善内部计量系统、在规定时限内降低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敞口、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本等,并可采取监管会谈、加大检查频度、限制市场准入、实施监管处罚等措施”。而2009年版本的《指引》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银行首先要求整改,仅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提出了补充监管措施(包括增加信息报送频率、提高资本充足率等)。(鲁政委系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何帆系兴业研究助理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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