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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土地建房:不能走“企业办社会”老路

第一财经APP 2018-01-16 12:08:19

作者:应民吾    责编:黄宾

新华社解读中出现的“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给企业在自有土地上建租赁用房等保障房打开了政策口子,但疑虑随之而来:这会重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事业单位自建宿舍分给员工的现象吗

一夜之间,那些拥有自有土地的企业,似乎将成为求职者们热捧的对象。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15日说,要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

新华社就此评论称,政府不再垄断住房用地,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贯彻中央提出的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两多一并举”住房制度基础性的土地制度变革。

从国土部、住建部此前部署的13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以及此次国土部长表态及新华社评论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住宅用地,主要是指用来建设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这些非房地产企业的自有土地。

至于官方15日所称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透露出的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则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作用不大——中国农村的宅基地一则呈小块分散状态,二则租赁住房需求较大的企业若想集聚使用这些分散的宅基地,牵涉农户较多。这两个特征都决定了宅基地若用于解决城市的规模化居住需求,整合、博弈成本都太高,只适合以单块、数块的规模向在这些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售让使用权。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租赁用房,迄今为止只有北京、上海有过较为成功的规模化试验,中途因为对“小产权房”等擦边球的忧虑,还被相关部委暂停过数年。而且这些租赁用房项目多由地方政府运营,相对说来,企业的自主权不大。

而新华社的解读中出现的“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则给企业在自有土地上建租赁用房等保障房打开了政策口子,北京也已先期试验。但疑虑随之而来:这会重复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事业单位自建宿舍分给员工的现象吗?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那波自建宿舍热潮,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后,企事业单位经济实力明显上升、单位员工及子女数量大增的背景下发生的。当时,这些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上建起住宅分给员工,后来的近20年中,又在履行了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手续后,将这些住宅变更成为员工的产权房,成为他们当中多数人的第一笔重大资产。如今在很多城市,那些工厂或已不存,但当年所建的员工宿舍楼则大多作为一个时代的见证还矗立在那儿。

当年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宿舍,也带有浓重的“企业办社会”计划经济色彩:宿舍只提供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只收取象征性的租金;只保证基本的物业服务,且由本单位总务处提供;甚至只要够泼辣,多占宿舍、离职不退的现象也比比皆是。而这些单位宿舍最终获准变更为有产权的私人住宅,也带有政府对那几代人在计划经济体系下所作奉献予以追认的意味。

如今“盘活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则不应再回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上。

首先是权属性质。国土部长15日已经明确表示,非房地产企业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作住宅用地,前提是“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这就基本决定了这些企业在自有土地上所建的住宅,应该是面向员工乃至社会的租赁用房等保障房,而不太可能是拥有完整流通权利的产权房。

此前已经有媒体错误解读称,北京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来建设保障房是“企业职工福利分房”。北京市住建委澄清说,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的都是保障房,“鼓励国企拿出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房,是增加保障房的供给渠道”,而不是企业内部职工福利分房,这些房源均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房家庭进行公开配租配售。而企业不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盘活资源后,可以从保障房配建的车库、商业配套等项目中获取收益。北京的试验已经表明,国企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房已经不是当年的福利分房模式。

其次是市场与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角色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大报告均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上月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重申“要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体制机制”。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行的一点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从这一角度看,“两多一并举”的住房制度,意在实现上述市场与政府两方面的作用——既把非房地产企业引入住房用地市场供应者的范围,又通过租赁用房等保障性用途,来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政策取向。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上所建住房,大部分不应只是企业员工自己的福利,而是要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属性,北京的上述配租配售实践就是例证。至于这些房屋的物业服务,更是应该引入市场机制,招标后交由专业公司来运营,从而避免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

第三是这类房屋的供应对象。在非房地产企业自有土地上所建的租赁住房,因其租金比市场价格更低,应更多地面向85后90后员工、农民工等“夹心层”和困难人群。这些人群中,年轻者有的没赶上房价较低时买房,有的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无力买房,还有的受限购资格约束无法买房,而农民工也无力在大城市买房。若这些人群因居住成本高昂而选择离开,那么一个城市的制造业服务业水平将受很大影响,提升未来竞争力也无从谈起。

如此看来,这一轮住房用地市场改革,若能避免走“企业办社会”的老路,而是在政府引导下,兼顾分配公平和市场效率,将极大缓解包括13个试点城市在内的经济发达地区的居住矛盾,从而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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