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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货币风险不容忽视

第一财经APP 2018-02-05 23:34:39

作者:陈晓华    责编:黄宾

随着世界各国政府都注意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会被所在国政府强制取缔。

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风险提示注意到部分投资者转向境外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并提醒投资者“境外平台一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

随着世界各国政府都注意加强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可能会被所在国政府强制取缔,有的境外交易平台因存在明显的合规风险已被限制访问。在这种背景情况下,境内投资者转向境外平台参与交易将面临一定的风险。

中国叫停ICO活动

互联网货币又称虚拟货币,是和银行信用货币完全脱离关系,主要由普通商业主体发行,并基于发行人商业信用而被购买、兑换和使用的特殊商品。互联网货币通常只能购买发行人提供或指定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不能用于购买其他任何的商品与服务,也不能与法定货币反向兑换,实质上就是用法定货币购买或者用劳动兑换发行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凭证,只不过这个电子凭证有储值和分期消费功能。互联网货币种类较多,目前比较知名的互联网货币有腾讯 Q 币、新浪 U 币、网易 POPO 币、盛大币、百度币、比特币、莱特币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紧急叫停ICO活动。同时采取措施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于2017年9月30日前彻底关停其在中国的所有交易活动。目前国内ICO及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清理整治已基本完成,取得了明显效果。

然而,ICO、虚拟货币的交易并没有由此从中国彻底撤离。自2017年年底以来,很多境内人士转向境外平台网站继续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一些交易平台甚至通过所谓“场外交易”的方式,撮合个人用户之间的点对点交易。目前,日本、中国香港等都是比较常见的交易平台移出地。境外交易、规避监管,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行为有死灰复燃的趋势。

在我国,除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发行代币票券,违者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互联网货币是一种可以在互联网世界购买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特殊商品,在某种意义也是一种代币票券,虽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货币没有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但需要时仍可以对互联网货币进行必要的管制或约束。

互联网货币面临的风险

从法律视角看,互联网货币是发行人对互联网货币购买者的一种负债,这是一种商业信用,其债权实现依赖于发行人和交易平台的整体实力和信用度,其信用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货币的国家信用或银行信用。在我国,互联网货币可能面临各种政策和法律风险。

1.互联网货币的“非法”风险。

绝大多数互联网货币从性质上看还是一种由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创造的以其商业信用作保证的特殊商品。作为一种可能对金融秩序和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产生影响甚至造成冲击的特殊商品,我国政府部门对互联网货币逐步加大管理和规范力度。特别是依托互联网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比特币,在一些国家已经认可了比特币的货币性质后,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仍然非常明确地界定比特币与其他互联网货币一样是一种特殊商品,加强防范互联网货币风险。

2.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风险。

互联网安全一直是网络用户驱之不去的梦魇,连美国白宫、五角大楼等网站都曾经被黑,发行互联网货币的商业网站更不可能坚不可摧,即使安全度极高的比特币也无法做到百分之百安全,可以说安全问题是互联网货币永恒的课题。

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风险涵盖互联网货币的发行、交易和使用全过程。互联网货币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外部攻击、系统故障以及内部人员过错或破坏。

3.互联网货币的“假币”风险。

世界各国的货币,不论是金属货币还是纸币,都潜在着被假冒、伪造的风险,现实中伪造、变造人民币案屡屡发生,用点钞纸、白纸甚至砖头假冒真钞的事也曾有发生。有形的货币可以被假冒、伪造,无形的互联网货币由于其开源性、隐匿性同样有可能被假冒、伪造,所以“保真性”风险也是互联网货币不可忽视的现实风险。

互联网货币的保真性风险主要有三类:一是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欺诈发行造成的风险。除了比特币等采用特定技术开发的互联网货币有总量限制外,游戏币等大多数互联网货币并没有总量限制,这类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有欺诈发行的动机,即实际发行远远超过其公布的互联网货币发行数量,人为制造“通货膨胀”,获得类似“铸币税”的不法收益。二是互联网货币交易平台的真真假假式的互联网货币假冒行为。其主要是通过其掌握的交易渠道在互联网货币交易中截留使用人的互联网货币,用平台伪造的互联网货币冒充真币进行交易,这直接损害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使用人的财产权益,并导致市场上互联网货币总量增加,损害被伪造互联网货币的信誉。

4.互联网货币的“失密”风险。

严格的保密制度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立行之本,我国一直有“财不外露”的传统文化,对金融机构的保密要求更高。《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货币因其无形的优势具有更好的保密性能,但同时互联网的开放性也给互联网货币发行单位、交易平台和互联网货币使用者带来了前述欺诈、伪造风险和由此而单独或伴随产生的失密风险。这方面的风险包括批量失密风险和个别失密风险。

5.互联网货币的“主体”风险。

商事主体作为企业法人都有正常的生命周期,也都可能存在解散、破产、并购重组等法律风险,这些都会给互联网货币系统和互联网货币业务带来重大风险。

6.互联网货币的“贬值”风险。  

互联网货币以发行企业的商业信用为基础,且基本被各国货币当局定性为特殊商品,并要求不得与法定货币挂钩,通常也不能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这种单向流动的制度安排,加上缺乏经法定货币锚的稳定作用,很容易产生市场操作,导致互联网货币价格过度波动,“贬值”成为互联网货币的重要风险之一。比如《EQ2》游戏币曾在一天内突发超过20%的通货膨胀率,这在现实世界中难以想象。

7.互联网货币的“洗钱”风险。

互联网货币是商品,但这种特殊商品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可以替代货币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同时与金融机构和货币相伴而生的洗钱风险也存在于互联网货币系统之中。而且由于互联网货币存在交易的无形性与匿名性、使用范围的广泛性、注资方式的多样性、获取现金的可能性、服务的分割性、交易的快捷性与不可撤销性、识别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难度大、交易模式的复杂性等特点,其洗钱风险相对较高。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机关,主要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视角对比特币所代表的新型互联网进行管理,对其洗钱风险还没有纳入统一的反洗钱体系。

8.互联网货币的“知情”风险。

我国有世界上比较庞大的互联网人群,但了解互联网货币并使用互联网货币的却只有少数,并且其中大部分是互联网游戏人群,而且他们也只是通过游戏币这样的互联网货币进行网络游戏和消费,并不完全了解互联网货币系统的性质。互联网货币是一种特殊商品,使用互联网货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从知情权的角度看,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互联网货币使用者的知情权,使其掌握互联网货币的基本知识,了解互联网货币使用的基本程序和操作要点,如果互联网货币发行人和交易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则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违法义务,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欺诈。

目前,社会大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理念还比较淡薄,金融投资水平相对较低,像股民把期权凭证当作股票购买这样的金融投资事件也屡见不鲜。而将一些非金融的互联网货币交易行为当作金融投资,包括接受互联网货币定价、交易等,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互联网货币发行人或交易平台产生纠纷。考虑到上述行为面临的风险,投资者应保持理性,主动强化风险意识,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作者系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金融科技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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