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各大媒体披露了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立即引起各界人士热议。
粗看财政部部长刘昆在上述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感到其中的下列内容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拟完善关于纳税人的规定,以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为标准,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这样做可以扩大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和中国的税收管辖权,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第二,拟将目前分项按月、按次征收的征税模式,改为按年综合征收为主、分项按次征收为辅的征税模式。这是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的第一次重大突破,也是落实多年来税制改革规划、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各界人士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意愿。其中,鉴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特殊性,此项所得是作为劳动所得征税为好,还是作为财产所得征税更好,似乎可以再斟酌。
第三,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拟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为基础,降低适用3%、10%、2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部分适用2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负,30%、35%和45%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体现了为中低收入者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由于前边4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即便后边3个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如果可以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并参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不超过40%的情况,也可以考虑取消25%、35%两档税率,并将45%的最高税率降至40%。
第四,经营所得的税率,拟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的税率为基础,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最高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的下限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税负可能明显下降。建议在设计各级应纳税所得级距的时候,充分考虑此项所得的税负与其他个人所得和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负的适当平衡。
第五,综合所得的基本费用扣除额拟定为每月5000元,这个标准是否合适,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目前分项征税所得的各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2011年以来中国工资、物价和居民消费支出的变化,前述税率和适用级距的调整等,具体测算总体税负变化情况以后进一步论证。取消目前外国人等适用的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有利于公平税负。
第六,拟明确若干专项扣除、增加若干附加扣除,很有必要,同时需要明确有关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例如,专项扣除中是否应当包括年金(目前年金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的附加扣除如何与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租房等政策和制度衔接?
第七,拟增加反避税条款很有必要,可以弥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待税收征管法修改以后,此类条款也可以纳入该法。
此外,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公布该法修改的详细方案,广泛听取全国人民包括普通公民和专家的意见,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科学论证,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刘佐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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