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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讨论二丨全球金融科技监管新趋势

第一财经 2018-07-09 11:24:24

责编:孙祺

金融科技的发展势不可当,同时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过去两三年时间,中国对金融科技监管有些新的思考和进展,国际同行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也有很多好的经验。

管涛:我是今天下午第一场讨论的主持人,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我们这一场的主题是“全球金融科技监管新趋势”。金融科技的发展势不可当,同时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过去两三年时间,中国对金融科技监管有些新的思考和进展,国际同行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也有很多好的经验。

我们有五位嘉宾参与这轮讨论。第一位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先生,第二位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孙天琦司长,第三位是上午做过精彩发言的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助理主席Michele Bullock,待会她会有些补充,第四位是新加坡金管局首席金融科技官Sopnendu Mohanty,最后一位是国际金融协会创新与金融科技高级顾问Conan French。首先每个人有5-7分钟的发言,把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然后进入互动环节。

王信:今天我主要想跟大家分享我对民间数字货币和讨论中的央行数字货币的一些看法。

现在民间的数字货币,其实不应称之为货币,因为它们没有发挥多少货币的职能,如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等等。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不排除未来有可能民间数字货币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货币的职能。从历史看,各种形态的货币竞争一直存在,比如实物货币、贵金属货币、纸币等都曾经共存;同时,不同主体发行的货币,包括各国的法定货币也存在竞争。但历史上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是,货币发行从分散到集中、由民间主体发行到有国家信用支撑的中央银行发行,这适应了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民间货币的分散发行很难契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危机时如果出现流动性不足,可由中央银行紧急提供流动性,避免危机扩散。在未来科技发展的情况下,货币竞争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中央银行集中发行的历史趋势很难改变。

我个人认为,中央银行要牢牢把握货币发行权,避免法定货币的地位受到挑战,因为这样可能对经济、金融、社会带来潜在的巨大不利影响。目前可能存在打着“数字货币”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欺诈、过度投机等现象,如果一些数字货币越来越多地发挥货币的职能,更需要进行约束和打击。当然,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密切关注金融科技的发展,完善监管科技,同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研发央行数字货币。在各个国家,有关央行数字货币的考虑可能不同,在中国,央行数字货币作为实物现金的某种替代可能较为合理。它大体上应该遵循目前现金的运转模式,比如双层的发行结构,借助商业银行,不对现有的金融格局造成大的冲击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时间关系,我就向大家报告到这儿。非常感谢!

管涛:谢谢王信局长的精彩发言,主要观点我总结一下,第一,民间发行的货币,现在还不是真正的货币,从历史看,存在货币竞争现象,但最后都会过渡到央行发行货币。第二,央行今后仍然要牢牢把握货币发行权,但希望借助民间力量研发央行的数字货币。

下面请孙天琦司长。

孙天琦:尊敬的各位嘉宾,非常荣幸跟大家交流几点看法。我的题目是《新金融跨境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大的背景,近几年来,借助互联网从事的跨境金融服务在增多。比如,在境外拿牌照搞个网站,就可以给其他国家个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跨境互联网金融服务,对促进各国金融开放、服务各国消费者、支持全球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冲击了相关国家的金融稳定。

对此,我的主要观点是:

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新金融可以促进一国金融市场的开放。WTO也积极推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WTO部分成员国(多为发达国家)以《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为基础做出承诺,对“新的金融服务”持开放态度。举个例子,在该框架下,日本尚不存在的一种金融服务,如果在美国存在,那日本就应该允许签署了相关协议的所有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在日本提供该类服务。

第二,金融服务必须特许,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驾驶。

第三,网络可以无国界,金融牌照必须有国界。即便在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相对较高的TPP协议框架内,虽允许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没有商业存在的情况下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但仍要求其在对方国家完成跨境金融服务提供的商业注册或取得该国相关监管部门的授权。在打击跨境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中,也可以发现各国的金融监管牌照发放松紧不一,比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相对较严格,塞浦路斯、塞舌尔则不然。现实情况是,很多跨境金融服务商不敢给美国人提供服务。如果没有完成市场准入,就违规跨国提供金融服务,这属于“服务走私”。

第四,开放不等于放任不管。开放的前提是必须具备有效的监管能力。现实是,说开放容易,也可以很快,但要建立日常监管体系则相对困难,也相对较慢。我的切身感受是,过去实施高强度管制和行政审批的领域,在放开后,事中事后监管规则的设定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提高更为重要。今天上午大家都说到消费者保护,在跨境、数字的环境下,举证责任应该倒置,过去是由消费者进行举证金融机构有错误,现在应该让金融机构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第五,跨境金融服务增多,凸显出推进跨境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目前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活动已经呈现在法律体系薄弱、监管体系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扩散的苗头,G20、IMF和BIS等国际组织需要关注。

第六,在市场尚未成熟和监管能力未臻完善的情况下,一些跨境金融服务宜先采用“正面清单”方式更为稳妥。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均适用于金融服务。一种是商业存在模式。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实体的方式提供服务。第二种是跨境交付模式,比如美国金融机构做个网站,跨境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第三是境外消费模式。第四是自然人流动模式。在商业存在模式下,可以搞负面清单管理。在跨境提供模式下,按“正面清单”方式开放为好。

第七,严厉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研究探索赋予我国行为监管部门更大的“准司法权”。比如:查阅资料、封存文件、问询当事人(已具备);查阅通讯记录;冻结账户;强制划拨资金;搜查;在紧急情况下限制人员离境等。

管涛:谢谢孙司长,观点很鲜明,金融科技可以支持扩大金融开放,但跨境金融服务不能无照行驶,要加强监管。

第三位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助理主席Michele Bullock女士。

Michele Bullock:非常感谢,利用五分钟的时间稍微讲一下我刚才演讲当中涉及到的话题。更多讲一下监管当局如何平衡创新和安全这两个方面的需求。

看一下世界各国,我所熟悉的这些监管当局,包括澳大利亚、中国,大体而言这些监管当局还是愿意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也都注意到有安全性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个领域不是没有监管的。创新可以在恰当的监管之下萌芽、发展。之前的讨论中我们多次听到“沙盒”。其实,新加坡有好几个沙盒,有监管沙盒、产业沙盒。实际上产业沙盒是更常见的东西,世界很多国家都有。不是说没有监管,而是说在一个有限的环境当中做一些概念的验证,以便能够把业务模式做出来,应该说不是“无监管”,而是在“轻监管”的模式下把业务做出来。监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客户,所以很多沙盒都是由消费者保护协会、证监会这样的机构创建。主要关心点就是要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不希望消费者突然有一天发现他的储蓄不见了,都是一个保护的问题。

金融科技监管方面还有一个大话题,也就是投资人的保护。之前也提到ICO,ICO是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小企业做的一种创新,有点类似于股本融资的手段,他需要资金,因此利用科技来募资。监管者必须注意这个现象,因为有些就是欺诈,监管者必须积极主动的监管,保证投资人和消费者都可以得到保护。这是一个有趣的对比,因为金融机构方面,多数监管的目的是要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性,是一种谨慎监督,要保证金融机构不会倒闭,把大家的钱拿走。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科技公司,如果发展到足够大的规模,也会引起类似的问题。

刚才有同事讲到了国际管辖的问题,每个地区的做法不一样。一些大型经济体做了大量的努力,尽量使各个国家、各个经济体的法规可以趋同。未来金融科技是否也会有这样的趋势?各国当局越来越意识到金融科技加大监管的重要性。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监管必须是以功能为基础,在之前的一个场次也提到过,哪怕不是叫做“银行”,但只要从事金融中介业务,应该也是作为金融中介加以监管。需要有立法、法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避免把监管要求和机构类型挂钩,我觉得不是看机构的类型,而是看它开展什么活动、带来什么风险,带给社会什么影响,从这些功能方面加以监管,而不是看机构的性质。

演讲当中我提到了合作与竞争,合作驱动成本下降、效率提升。但是支付领域当中,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是需要合作制定标准,与此同时我们可能也需要开展合作,提供一些公共的基础设施,让各方都可以介入。新加坡就有这样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是政府搭建的KYC平台,是公共基础设施,可以让各机构了解客户。消保、投保方面,要给予功能、原则,要考虑在哪些方面开展合作。

管涛:主要是三点:一是金融科技要鼓励创新,但不能免于监管;二是要加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保护,实现功能监管;三是鼓励竞争,也要鼓励合作;

接下来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首席金融科技官莫汉帝先生为大家做演讲。

Sopnendu Mohanty:从监管趋势来说,我认为有六大趋势正在发生。一是非捆绑金融服务的诞生;二是机器可阅读的数据;三是刚才Michele讲的,行业希望有可共享的监管平台,像刚才讲的KYC平台;四是算法,金融科技公司、银行都在使用的算法,这些怎么监管?五是我所说的新世界的ABCD(算法、区块链、云计算、数据)。这些科技带来新的风险,监管者需要加以应对。有越来越多的工具,让合规工作自动化,就是所谓的RegTech、SuperTech,监管者可用的科技。最后是监管沙盒的兴起,监管机构之间更紧密的合作,互相通报最新情况,保证整个领域有一个更统一的监管方式。

我讲一下非捆绑的金融服务的兴起。举个新加坡的例子,整个监管领域,之前的监管是作为机构加以监管,银行提供支付服务要符合一些规定。但是在支付服务方面,现在是分解开的,支付服务当中每一个子项都是分解不同的人提供服务,有人提供流动性,有人提供别的。如何按照分解的方式,针对每一个子项的活动,按照恰当的比例、恰当的力度加以监管,同时允许整个行业得到发展?在整个行业来讲,就是这样一个分解的趋势。所以过去是针对实体的监管,以后要改成针对活动的监管。

下面是机器可阅读的数据。我们的行长去年在新加坡的金融科技大会上做了一个大承诺,如果没有记错,他说的是在2020年,期待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提供机器可读的数据。我们也对行业做了承诺,一旦你们可以提供机器可读的数据,我们不会要求再次提交同样的数据。大家想一下,今天我们往往会要求同样的数据按照不同的表格、格式反复提供,但实际上就是同样数据反复提交。我们向行业做了承诺,你可以利用数据接口,按照机器可读的形式,把数据交给我们,只需要传一次。

刚才讲了公共平台的好处KYC的例子。我们深信越来越多国家的监管部门都会想要在KYC方面搭建公共的共享平台。其实,金融机构40%的成本都是围绕了解客户获客,了解客户进行反洗钱、反恐融资这些工作,这是很大的一块成本,监管部门可以把这个作为官方职能,由政府提供这样的平台或者是牵头搭建这样一个共享平台。

算法怎么办?监管部门如何监管算法?算法本身就是自运行的。在新加坡我们进行了公开的征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了解大家希望算法应该如何监管,现在没有明晰的答复,但这是今后一年我们要讨论的重点,就是监管者要想清楚,如何对算法进行监管。因为算法是自运行、自我学习的,自我学习之后有可能会失控。在这个基础设施方面,监管者肯定会提供科技使用方面的指引,也会讲清楚你需要有什么样的控制措施才可以使用这些,无论是云计算还是区块链、大数据,我想监管会在这些方面有更多的指引。并不是杜绝或者不允许银行使用这些技术,而是给银行更清晰的指引。最近两三年,在新加坡我们看到监管科技RegTech在一些公司中的应用大概增加了30%。他们等于是把过去成熟的监管方面的业务自动化,有些提高了监管透明度。同时,社交媒体的兴起、数据的兴起,使得市场操纵者有了更多的手段。监管者有什么样的工具可以处理海量的大数据,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关于监管沙盒,一是看消费者保护,二是反洗钱、反恐融资,三是有没有系统风险。监管沙盒的设计是给市场主体质问、挑战现有做法的机会,通过实践证明新的做法没有增加风险,监管部门有可能会接受新的做法。最后,有很多这方面的合作协议将签署,希望监管者可以加强信息沟通与合作,学习最佳实践。

管涛:谢谢Mohanty先生的发言,讲了如何把大数据用于发展监管科技,也介绍了监管沙盒的经验和做法。

最后一位是国际金融协会创新与金融科技高级顾问Conan French。

Conan French:放眼全球,现在政府部门和行业都在努力应对ABCD(算法、区块链、云计算、数据)世界,其中主要是数据的问题。行业现在发展非常快,监管部门也在争取做出同样快速反应,大家苦于寻找创新和安全之间的平衡点,上次金融危机之后,所有的监管者重点就是安全性、稳健性,有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疏忽了速度和效率之间的考虑。IMF有很多成员国,但是中国走在前面。中国前几年互联网经济发展非常快,而且已经存在大规模的互联网金融,这是中国与别的国家的不同之处。中国已经有几年的经验,而且是比较成熟的一套实践,而且规模也相当大。所以在中国,监管部门各方开展这样的对话,我觉得特别有益,我们也特别高兴可以受邀参加这样的讨论,全世界都需要更好的了解这些科技的潜在影响,需要在我们自身的机构内,加强和建设我们的能力,我们都要有自身的技术专家,我们自身也可以应用这样的科技,更好的监管金融企业,更好的做到合规。

有人提到了反洗钱已经耗费了巨大的成本。全球只有1%-3%的坏分子可以被查获。现在世界各地的银行正在加强合作,看如何利用大数据、利用KYC这样的平台改善反洗钱工作。

沙盒确实是一个伟大的工具。比如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是最早做沙盒的,他们说对于很多参与者不需要调整现在的法规,现在的法规是适用的,关键在于这样可以向监管者发出一个信号,在过去10年,监管者可以说限制了全球创新的速度,银行都是看着监管者的脸色来做创新,而中国是个例外。比如日本的FSA(金融厅),可以考虑一下它的手册(Handbook)的做法,是否拖慢了相关行业的现代化发展和创新。开放银行(Open banking)也是一个大的趋势。欧洲的支付服务指令(PSD II)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出台了,保证不存在责任不匹配、数据开放给第三方等等。应该说监管部门的工作非常繁重也非常重要,涉及到很多方面,都离不开创新和风险如何把握平衡的问题。

要保证金融行业可以为多数人提供相关服务,也就是普惠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扩大金融覆盖面等等。利用科技,让金融部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最后一个问题,我想中国在思想方面也是走在前面的。数据的角色方面有很多新进的参与者带来了快速的变化。数据是经济的基本要素,要保证所需要的基础设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要管理好数据平台的集中风险,避免出现日后难以管理的垄断,也不要留下数据的隐患。我们重视几条监管方面的原则,IMF非常愿意在全球开展工作,提出监管原则。如果以后我们很难制定很细化的全球管理规定,至少我们可以制定一些全球通用的原则,同一活动、同一风险应该受到统一监管。

管涛:谢谢Conan French,从国际机构的角度和我们分享了全球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强调要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做到平衡,后面也简单谈了对中国这几年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看法。

下面我们进入讨论环节。台上有五位嘉宾,四位来自监管机构,French属于国际机构,不属于监管机构。大家做了主旨发言,看看同行之间有没有什么可以交流的,有没有问题需要问。

提问:我想请教一下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位一个很具体的问题:假设有种金融产品在中国是禁止的,有些中国公司或境外公司在澳大利亚或新加坡拿到了牌照以后,建了一个网站,就开始给中国人提供服务。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找到澳大利亚或是新加坡的监管部门,能不能通过你们对你们发牌照的机构进行处罚?因为在境内很难找到,能发现的仅仅是一个网站。谢谢。

Michele Bullock:第一点,牌照是基于在澳大利亚的活动发放的,如果他们做的事情是违法中国法律的,肯定首先要跟我们联系,并且向我们表达你的关切。一般来讲,在澳大利亚有业务,我们才会颁牌照。如果在澳大利亚拿牌照,离岸进行经营,这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罕见的情况。他们要展现在澳大利亚本土是有业务的,然后申请牌照。拿到牌照以后,业务如果违反了中国法律,请和澳大利亚监管部门联系。

Sopnendu Mohanty:我的答案是类似的。首先,拿牌照的企业必须符合新加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有违规行为,比如有不良做法,或是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无论他有没有相关的牌照,都要通知我们,引起我们的关注。很难想象如果中国是禁止某种业务的,他们在新加坡开个公司或网站,在中国推销他们的服务,有具体的案例的话,也请与我分享。谢谢。

王信:Bullock女士提到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的态度,需要在鼓励创新、保持稳定和安全之间做好平衡,核心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此我完全同意。当然,各国情况不太一样,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除了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这一重要方面以外,也可能借助金融科技,实现其它方面的目标。以央行数字货币为例,如果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实物现金的使用,会大大降低实物现金生产、流通、回收等环节耗费的大量社会成本。同时,央行数字货币比目前各种非现金支付涉及的商业银行的货币信用度更高,如果央行数字货币得到广泛使用,对进一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是有利的。央行数字货币的使用还可能更便捷、高效,因为其作为现金,支付即清算,无需再通过银行进行清算,相应的成本也比较低。

Sopnendu Mohanty:我想借此机会澄清一下,金融科技还是有定义上的混淆,事实上有两类金融科技。目前全球80%的金融科技都是提供自动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就是在已有的金融服务上增加了一个自动化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说,原有的解决方案,前台、中台、后台已经非常完整了,加一个自动化在里面。剩下20%提供的金融服务不是传统的金融服务,非传统的金融科技是传统的监管之前没有覆盖到的,必须符合监管要求。所以,大家首先要搞清楚金融科技这个词,如果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受监管的业务,就必须按监管规则来,没有任何例外情况。

Conan French:我也补充一下。如果我们看央行数字货币,用传统的框架管理数字货币,可能并不管用。比如产品的设计或是协议的设计等等。这方面我们都需要制定全球标准、全球原则,才能适应无国界的数字产品。如果还是想用传统的货币管理办法管理数字货币,可能还是会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全球有更透彻的尤其是关于协议和框架合作方面的探讨。

提问:请问Sopnendu Mohanty先生,您在上午和今天圆桌讨论中都提到了KYC,新加坡似乎正在建立一个KYC的金融机构间的共享平台。这些共享平台涉及到哪些金融机构?采用的是什么样的金融科技?目前进展到了什么程度?谢谢。

Sopnendu Mohanty:KYC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人的,一个是企业的。今天在新加坡,个人KYC已经完成了,我们有个MyInfo平台,是新加坡的一个公共数据平台,有许多数据点,由政府运营,这个数据是获得公民同意的,银行可以直接使用。如果在新加坡开一个银行帐户,去银行网站,说想用MyInfo打开账户,打开账户后,马上就会出现你的数字身份信息。银行如果需要调取数据,个人要点“同意授权”,然后就可以跳转到银行的界面,直接开户,就不用去柜台了。目前新加坡70%的人口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剩下30%在接下来几个月也会完全开放,也就是个人KYC方面的进展非常迅速。比较复杂的是企业KYC。因为企业所有者来自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股东,复杂度会高很多。所以对政府来讲,如果提供一个公共基础设施,可能非常复杂。要做企业KYC,必须得是银行间结合起来做这件事,把他们的基础设施共享。然后银行看企业客户的数据是不是共享。今天我们正在做概念验证,如果概念验证通过,就会进入一个圆形的测试。但最终还是要靠银行间携手做这件事。它是一个中央的架构,企业使用开放的API。

另外一个实验也正在做,就是DLT的一个平台,共享企业KYC,也是一个概念验证的阶段,后面我们看到底采用哪个技术。

Conan French:IIF现在也非常关注这方面的解决方案。一个挑战是,市场上彼此服务的可靠性,就是依赖第三方提供的KYC服务,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到底怎样?准确性如何?我们非常激动听到新加坡这方面的一些进展,包括加密技术,希望随着时间推移,能看到更好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基础设施对监管部门,对银行来讲,都是大有益处的。

Sopnendu Mohanty:补充一点。我们希望随着时间的发展,实现KYC跨境的互相验证。如果澳大利亚有授信的EKYC,新加坡也有可靠的EKYC,这个时候可以互相开户,或到海外开一个证券或银行账户,就不需要那么复杂,比如要跑到国外去开账户。当然,这肯定是一个长期的计划,要做很多流程验证或是政策选择。但至少这是一个长远的方向。最终如果能实现这点是最好,可以防止洗钱或是其他的问题。

Conan French:在世界上,还有一些银行在很多国家都有业务,不同的分支机构之间数据分享都有一些问题。如果我们能实现数据的完全融通,从执法、反洗钱的角度,也是非常有益的。所以,我们还是需要在数据、政策方面进一步改进,从而让银行可以更好地分享他们的数据。

提问:请问王信局长,刚才提到有可能数字货币应用会有替代现金的功能。昨天我们也讨论了法定数字货币的定价问题,这其中有个普惠问题,“普惠”英文的意思就是“一个都不能少”,有些人对数字经济的能力(数商)不足,法定数字货币适合数商比较高的人,但还有一些人数商比较低,那么是不是还要用原来的货币,比如人民币现金?到时候如果出现了数字货币,是不是两者会共存?它们是1:1的汇率,同时有些监管的好处、坏处,发行成本比较低。到时候会不会由于数字价值不一样,导致两种货币可能会有点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两种货币之间有价格的不同。当然还涉及到汇率的问题。

王信:我说的央行数字货币替代实物现金,主要指央行数字货币多用于零售、小额支付,是对M0而不是对M1、M2的替代,并不是说实物现金很快就会消失,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中国幅员辽阔,目前很多地区、很多人群仍习惯于使用实物现金,我们鼓励各种支付方式的发展,但强调要尊重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其中当然包括作为法定货币的现金。目前已出现商家里明明有人却拒收现金的情况,这会影响法定货币的正常流通,对此要加以打击。

实物现金和法定数字货币既然都是中央银行发行,它们显然完全等价,不可能有两个价格。

提问:拒收现金是不是非法?不收现金就是强迫人必须有一个在线的工具,是不是对弱势人群的一种歧视?

王信:在有些地方,明明有条件有人力,但商家就不收现金。这不利于现金的正常流通。有些人群,如老人不习惯非现金支付方式,我们一定要维护各种人群对各种支付工具的选择权。

Sopnendu Mohanty:我想问一下王先生,数字货币转账非常便宜甚至免费。现在行业里有很多零费用的支付手段,这跟法定货币有什么不同?大额支付现在效率还比较低,银行可以使用现金或是用银行之间的货币进行转换,但对零售支付不是这样。您的看法是怎样的?

王信:国际上很多人讨论央行数字货币(CBDC)应该用于零售支付还是批发支付,有的央行在考虑利用CBDC改善批发支付。在中国,将CBDC用于零售支付可能更合理。CBDC是央行发行的,是国家信用,而非现金支付涉及的电子货币只是商业银行信用,用CBDC支付更安全。从这个角度来说,CBDC还是很有吸引力的。

Michele Bullock:我们和新加坡也是差不多的。

Conan French:我想再提一下对CBDC的看法。加密和数字货币不断产生,加密的资产,现在只是分离和取代,可能这种办法对消费者而言没有太大改善,因为今天的系统已经非常高效了,但对批发来说可能比较有用。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我觉得眼光应该长远一些。未来在分布式的经济体系中,会有越来越多的数据、数据所有权以及价值,如果看未来这种市场的发展,可能更加能了解到法定数字货币或加密货币在未来的重要性和价值。

随着更多虚拟经济出现,我们创造的数字资产,不管是内容还是影像,数字货币对将来的这种形态可能更有作用。

提问:请问Sopnendu Mohanty先生,中国政府关闭了ICO,很多人希望到新加坡去做ICO。MAS对ICO的监管框架是怎样的?

Sopnendu Mohanty:不能说所有公司都去新加坡ICO了,这并不对。可能你误解了。我们看待数字货币有三点:第一,它没有作为一个支付手段存在,在价值链里它只是一种交换工具。第二,公用性的代币,比如算法的代币其他的一些公用性的代币。第三,安全性的代币。在新加坡对第三块非常清晰,就是要满足对安全性的要求。最近我们刚刚对一个违法的公司进行了惩罚。对于第二块我们还没有做很大的监管,除非消费者保护和AML,这也涉及到监管方面的互通有无。我们有和其他的监管者一起交换信息,检查是否代币有进行交换,这个更多的是从法律框架来的,特别是代币、隐私方面的考虑。如果涉及到第三块,肯定是非常严重的,要监管,对第二块来说还是比较小的监管,如果要发行ICO产品,就必须符合我们的监管。否则我们会撤销它的权力。

管涛:金融科技很重要一个优势,就是大数据处理、降低信息不对称,获得金融市场的准入机会。欧盟发布了对一般数据保护的一个规定。不知道在座各位专家有没有评估过?对金融科技的发展,会带来什么影响?在座的企业,有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跟大家做个分享,如果有这个业务,你们有没有研究过?

Conan French:我们的目标还是要推动更多的竞争。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支付工具,这里面也涉及到很多的消费者的隐私、账户,很多第三方的支付可以使用了。但是里面的挑战,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这样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它们在欧盟设立,对实体进行监管。银行,会通过API开放个人信息。但如果没有更好的数码网络安全性来管理、保护这些数据,这个数据就会被篡改、泄露,实行业务银行就要负责任了,这是一个案例。

非常有趣的,一是推动这个行业的竞争性,二是在设计的时候,更多是针对初创企业。因为要建立一种全球的生态体系。欧盟5年前已经开始了,现在有点不同,但是我们也知道,在欧盟也要把5年前设计的这个法案和最新的法案结合在一起,希望他们可以做得非常好,能够改善隐私,或者是数据安全方面、网络方面的法案,能够更好维护新参与者的权益,这是促进行业公平的一个很好案例。对参与者来说,是建立公平的竞技场,我们也有很大的企业可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持有更多的信息。但是在现实情况下,他们可能在监管方面要加强。

Sopnendu Mohanty:我对于GDPR的观点是,放到基础设施的框架来说,数据非常重要。我认为初衷非常好,应该要有非常清晰的界定,这个数据是谁的?获取数据怎么样?获取数据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对我们来说非常复杂。有些人获取数据的时候,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当你把信息给到金融机构,你获取的时候,需要知情人同意、消费者同意。涉及到这些数据有银行或者是金融科技公司,需要在不同金融机构、科技公司之间传递,必须要有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如果不行你就不能传递这些数据。你要知道,消费者有权利知道这些数据在哪些机构间进行传递。如果要提取数据,相关的要求又是怎样的?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复杂的过程。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技术架构还不足以满足GDPR的预期。

Conan French:这对欧洲监管也是有困难的。数据的监管很重要,尤其是跨国方面的协调,特别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调。我数据在跨经济体之间的流动非常关键,我们不能用比较限制或者是既往的方式来看,更多的监管者是需要高屋建瓴的来看数据保护、隐私保护。这样的知情同意架构非常重要,不仅是传统行业当中,而且是跨不同行业、跨不同的经济体。

Michele Bullock:我上午演讲当中提到了,澳大利亚要开放数据架构。虽然我们走得比较慢,但也有一个后发者的优势。我们跟随别的监管者走,吸取他们的教训。这里面也涉及到消费者数据的权利,涉及到监管者之间的竞争。就像刚才您所提到的,不仅是金融数据,还有消费者其它的数据。我们会考虑建立数据的标准,能够应用于数据的分享、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等等。

欧洲在这方面走得比较前面,他们要实行的新监管,确定要有一个可靠的基础设施。数据在金融机构之间分享时,和某些小数量的产品相关,这是第一步。之后,如果比较强劲,可以在金融行业整体铺开甚至是扩展到非金融行业,这个框架的可靠度非常重要。因为你要确定人们有分享的动力。不只是说发出数据的一方,还有收到数据的一方,以及个人消费者之间的动力。我们都知道,在数码世界,还有IT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安全性是取决于整个系统的最短板。央行、银行的处理非常好,但如果他们传递给其它的机构,但其它机构的整个系统非常弱,有可能泄露,这就是系统当中最弱的一环。所以这方面的可靠性非常重要。

孙天琦:我之前在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工作,回忆当时我们受理的投诉案例,当中非常典型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信息保护是行为监管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整个行为监管相对不足。监管和研究,更多关注金融交易的供给侧金融机构,对需求侧的关注、保护研究比较少,这也是下一步我们需要强化的方面。

管涛:这个环节五位专家的发言非常精彩,和大家的讨论也非常充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专家的发言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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