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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李小加为小米争取港股通,雷军会否再摊薄股东权益?

第一财经APP 2018-07-17 14:31:34

作者:李隽    责编:杜卿卿

李小加亲自为小米等“同股不同权”公司争取港股通标的资格,在这背后涉及到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博弈。值得注意的是,小米上市前已有管理层摊薄股东权益的事情发生。

香港首家“同股不同权”新股小米集团-W(01810.HK)(下称“小米”)上市前后路途都不甚平坦,到底小米能否进入港股通名单目前依然存在变数。

上市前的招股阶段,从小米在两地交易所争相吸引招股,创始人雷军等管理层不断“讲故事”吸引投资者,突然叫停在内地CDR上市,上市前发行估值不断下调;上市后从首日被纳入富时、恒生综合指数的成分股,引发股价爆炒一周,到沪深交易所拒绝将其纳入港股通买卖名单,股价炒作降温。

不过,港交所(00388.HK)行政总裁李小加,近日亲自为小米等“同股不同权”公司争取港股通标的资格,目前正在北京与监管机构探讨,争取让内地投资者能够买卖小米股票。在这背后涉及到交易所之间的利益博弈,而就小米而言上市前也确实有管理层摊薄股东权益的事情发生,“同股不同权”本身有潜在制度问题。

李小加“据理力争”

李小加在7月16日接受媒体访问时强调,开放应该是双向,但也承认了沪深港三家交易所之间存在一定分歧。“好事应该成双。沪港通、深港通都是好事情,新经济公司上市也是好事情,好的事情应该好上加好。内地市场准备通过CDR(中国存托凭证)欢迎新经济,我们也通过允许WVR(不同投票权架构)欢迎新经济,这些都是好事,若能把这些改革跟沪深港通结合起来,那就是好上加好,好事成双。”

“我们也承认有一些小分歧。交易所都是商业机构,既然是商业机构,就会有自己的小算盘,所以就会有小分歧,这个很正常。但是,只要把我们的小分歧摆出来,就好解决了。两地交易所的通告虽然有分别,但分别不大,没有说不纳入,都是说暂时不纳入。”李小加称。

“交易所是商业机构”,这是李小加本人的陈述,这对于作为上市公司的港交所本身而言,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表述。然而这对于沪深交易所而言,制度却完全不一样,内地市场成熟程度远不如香港,沪深交易所自然要承担更多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责任。

其实就算是港交所本身,在一定的监管角色和上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个问题多年来也在香港业内一直引起巨大争议。尤其是2009年之后,在香港上市的新股大量破发,甚至财务造假层出不穷,香港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确远远低于内地的严谨。

涉及到行业状况和拟上市公司竞争对手披露方面,某些港股拟上市公司做的极其草率,甚至完全不符合事实,拟上市公司雇佣的某些咨询公司对行业描述敷衍了事,却让这些公司依然能够顺利赴港上市,最终大量投资者被“套牢”。这种公司如果在A股要上市的话,大概率被监管部门打道回府。

当然,小米所在的手机等行业来看,相应行业信息披露还是比较透明,而且小米曾经披露过CDR招股书,也使得整个公司对于内地投资者来说变得更容易理解和熟悉。不过小米管理层索要过多的股权,摊薄原有股东的权益却是不争的事实。

“假如内地的CDR有一天决定让所有新经济公司都能在A股上市,我们肯定会允许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去投资所有的CDR。香港交易所永远不会阻拦北上的投资者去内地交易所投资。”李小加如是说。

随意激励饱受争议

随意给管理层授予股权激励,这是小米的资本运作过程中最受争议的做法之一,也引起内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这也是“同股不同权”制度本身可能存在的一个缺陷,这或许是李小加跟内地各方博弈的一个关键所在。

作为“同股不同权”的第一家小米,上市前曾经一度被鼓吹成为“千亿美元”估值,在内地监管层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更新的“八十四问”后,小米的CDR发行终止,而且在市场比较低迷的背景下,只能近乎“腰斩”的以540亿美元在香港上市。

“截至今天,我们一共有超过7000名员工持有股票或期权,IPO后大家将获得资本市场给予的福报。”在7月8日发布的公开信当中,雷军如是说。然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设计之下,包括雷军本人在内小米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却没有用“真金白银”来买,更加没有长期业绩等方面的承诺,这在A股上市公司,甚至是其他港股通标的上市公司参照来看,近乎都是不可想象的。

小米招股书显示,“2018年4月2日,小米向Smart Mobile Holdings Limited(雷军控制的实体)发行6.39亿股B类股份,作为雷军对本公司所作贡献的奖励,于2018年4月2日将人民币98.27亿元确认为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在上市前的投资者交流会当中,小米集团总裁林斌表示:“小米这次股权激励是在雷总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几个董事开会,大家一致赞成通过做出的决定。”,

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被摊薄后,在这里林斌并没有提到股东们作何感想。

“关于2018年4月雷军获得大额B类普通股股权激励。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以上事项经过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及公司治理有关规定,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CDR发行终止前,证监会曾经向小米提出这样的问题。“关于公司治理。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实际运行情况,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策。”

“同股不同权”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也让小米的投资者可以想象,上市后管理层会否再获得廉价股权激励,从而继续摊薄其他股东?或者做出其他中小股东被迫向管理层让利的事情?

这种随意授予管理层股权,在A股近乎是不可想象的,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代表企业,中国平安、招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最近继续以“真金白银”在二级市场购买股权,以此作为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这种做法也向投资者表明,管理层和投资者是平等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管理层不可能像小米管理层那样对股权激励随手可得。

另外,就算是上市公司授予高管股权激励方案,也需要一定的业绩称承诺,“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作出如此规定。

“我想WVR公司进入港股通标的只是一个何时的问题,而不是“是与否”的问题,等大家适应一段时间,就应把WVR公司纳入港股通标的。”李小加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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