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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力保金融稳定,发通知进一步诠释“资管新规”

第一财经APP 2018-07-20 21:52:40

作者:徐燕燕 ▪ 宋易康    责编:于舰

此次通知并不是对资管新规的放松或不执行,而是针对现实情况的考虑。而估值和宏观审慎的安排有助于金融稳定。

针对7月20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确保过渡期内实现平稳过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黄益平说,“资管新规”相当于对中国金融市场资产管理业务模式的整体重塑,无论是金融机构业务重新梳理,还是经济主体的产品接受程度,都需要具有明确、可操作的方案。“资管新规”细则始终坚持去杠杆的政策方向不动摇,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标准和要求,更充分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实体经济合理融资需求,有利于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将为实体经济创造健康的货币金融环境,更有条件打赢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

一位接近监管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次通知并不是对资管新规的放松或不执行,而是针对现实情况的考虑,而估值和宏观审慎的安排有助于金融稳定。

今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周五晚,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位资管行业专业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资管新规扭转了原有资管管理业务乱象与不规范运作。

此次央行的《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通知指出,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一位中小银行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说,目前银行高度关注的问题包括非标的详细界定,类货币基金的银行理财可否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等问题。

前述接近监管人士透露,按照资管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目前正在研究过程中。

按照通知的要求,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对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为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与此同时,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如何引导市场发更多新产品,进一步明晰老产品投资范围,确保新老交替的过程中,不会出现新产品发不出去,实体经济出现融资缺口的情况。文件不是对资管新规的放松或不执行,而是针对现实情况的考虑。”前述资管人士对本报记者强调。

20日稍早时候,银保监会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央行所发布通知中提出的六点进一步明确事项: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二、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三、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四、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

支持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表需求的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五、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六、过渡期内,由金融机构按照自主有序方式确定整改计划,经金融监管部门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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