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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家报纸报道,目前内地有40多家企业在做电子阅读器,加上涉及电子书内容、芯片开发、电子书渠道等方面的企业,整个产业链上的企业数量达数百家。该报还援引了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郝振省这样一段话:“我们担心在特别热的情况下,不要一哄而上,一旦发现问题又马上转入低潮。”
但笔者以为,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社会,除了特别重大的影响国民生计的行业,是应该允许商业组织进出自由的。单就数码产品而言,到目前为止,看不出有哪种产品“一哄而上发现问题又马上转入低潮”,U盘、MP3播放器、DVD碟机乃至电视机,每个用于播放性质的产品在里面竞争的商家都肯定不止40家,经过长期市场的考验,最终诞生了几个有实力的厂家,这就是市场经济应有之义。
最近新闻出版总署就电子书行业发布了一个《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下称“意见”),网上的议论是根据这个“意见”,但凡要造电子阅读器的(也就是文头提及的40多家)都需要“准入”了。但就笔者的解读,它并非是对整个电子阅读器市场的。
按照“意见”对电子书的定义,是“植入或下载数字化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信息内容的集存储介质和显示终端于一体的手持阅读器”。我们省去前面长长的定语,也就是版署要对一个阅读器作一个规范。一个“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现在要对硬件设备做管理,关键的问题在于:手持阅读器属于不属于出版?
以盛大的锦书和它背后的云中书城为例,云中书城是一个数字化书籍的存放地,显然属于“出版”领域,锦书只是一种数码设备,按理和出版没有什么关系。但由于云中书城内嵌在锦书之中,使得锦书成为一种“发行工具”,符合现代出版“对以图书、报刊、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体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发行(或网络传播)三个方面”的定义,这种所谓的“电子书”,自然属于版署的管辖范围。
故而,汉王也好方正也好,出品的都是“意见”中所定义的“电子书”,问题在于,所谓的山寨手持阅读设备,并没有实力去搞这种网络书城,这种没有任何内容支持的裸式阅读终端,该不该受到“准入”限制?
我以为是不受限的,因为它根本没有涉及到“发行”这个环节。这种设备仿若一个很廉价的MP3播放器,消费者购买的时候,并没有从这个播放器中得到任何一种数字内容作品,网上也没有和它紧密相连的数字内容作品库,谈不上什么“植入信息内容的手持阅读器”。如果这种裸式阅读终端都要受版署意见的规范的话,那么,MP3播放器、DVD播放器是不是也该同理受制约呢?
“意见”中对于手持阅读器的另外一个重要的词是“下载”,按照我的理解是,这个下载有其特殊的含义。比如锦书通过网络和云中书城相连,获得后者的数字内容作品这类下载。用户通过其他设备(比如电脑),联网下载后获取数字内容,再拷贝至阅读器中进行阅读,并不能视为“意见”中的下载行为。如果一个阅读器具有上网功能,内嵌有一个浏览器让用户进入某个不特定的网页下载数字内容作品至本机中阅读,我也不认为这是“意见”中所定义的下载行为。因为如果这样的阅读器都需要受限,那么,上网本、笔记本、平板电脑乃至手机这类也可以用于手持阅读的可联网设备,也该受“意见”管辖么?
在笔者看来,“意见”并不是规范整个电子阅读器市场的,而是专门用于所谓电子书的。这种背后带有版权内容作品的手持阅读设备,成本高昂,不是想一哄而上就能一哄而上的。版署的作用在于对于内容及内容发行的管理,至于纯设备制造,一来并非它的管辖领域,二来,我还是那个观点:这是一个应该并允许自由进出的市场。
(作者执教于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新媒体、互联网观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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