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距深圳10月底的出租车停运潮不足一个月,包括深圳出租车司机李先生在内的46名停运司机被告知辞退,并不得在行业内重新上岗。李先生对《第一财经日报》说,当时参与停运的司机多达数百人,这种做法是“杀鸡儆猴”。
11月 19日,《人民日报》发表人民时评,质疑深圳出租车行业自律委员会一纸罚单剥夺46人从业权利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昨日,本报记者在采访中得知,由于媒体对事件的介入,“辞退”一事还需再次确定。
秋后算账?
10月25日起,深圳原 “关外”数百名出租车司机为抗议“高月租”、“‘关外’投放出租车数量过多”和“存在非法运营情况”集体停运。
据深圳出租车司机介绍,特区扩容后深圳关内外的起步价并未作更改,原“关内”为12元,燃油附加费2元,原“关外”起步价6元,燃油附加费为1元。价格相差一倍,但司机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份钱”却相差无几,原“关内”每月为14500~15000元,原“关外”为12000元左右。
此外,自原“关外”巴士运营权收归国有公交公司运营,这些巴士公司老板们多数拿下了出租车公司运营执照,原“关外”出租车数量迅速从2009年的1800辆增至2010年的 3757辆;在出租车数量倍增的同时,非法运营车辆也抢走不少出租车客源。
当时,有关部门反应较快,10月30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称“交委”)宣布原“关外”出租车安全生产保证金收取标准从每车9万元下调为5万元,并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非法营运集中统一行动。
不过,出人意料的是,中国日报网11月17日从深圳市出租车行业自律委员会获得消息,参与停运的57名出租车司机中的46名被永久辞退,理由是“影响了行业的正常营运,损害了行业形象,并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和“无正当理由停运”。
在此之前,李先生和其他司机接到公司的通知,要求在11月5日前将出租车交回公司,并上交出租车驾驶准许证。“据说是深圳市出租车行业协会通知的公司,队长要我注销的时候说公司也不想这样,上面要求的实在没有办法。”李先生已经将车交回自己所属的深圳宝路华运输集团新辉出租车有限公司(下称“宝路华新辉”)。
谁来“辞退”?
深圳市出租车行业自律委员会为深圳出租车协会下辖单位,深圳市出租车协会秘书长岳峰此前对当地媒体表示,这次辞退的决定是由该委员会一致表决通过,但辞退行为并非由协会执行。司机入职之前都会跟公司签订一个劳动合同,其中就规定了“服从管理,不得罢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等事项。
昨日深圳市出租车协会副秘书长周国栋也对本报记者表示:“辞退的决定是企业自己提出的要求,要协会审议一下。我们没有跟司机签合同,没有权力做出这个决定,企业才是主体。”
而当记者就此事咨询交委时,该委工作人员反问记者“不是他们(协会)作的是谁作的(决定)”?并称该委没有作出这个决定。但记者在出租车司机处看到《出租车驾驶准许证》法定颁证机构为深圳市交通局(大部制改革后并入交委),没有主管部门的决定如何能够吊销司机准许证?该疑问没有得到解答。
而宝路华新辉有关人士表示:“我们没有要求辞退司机,是协会召集各个企业开会做出的决定。”并称“在上次做出决定后,有报纸刊登文章认为处罚太重,公司正在等交委最后的决定”。
含糊的“罢工权”
知名劳动关系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的法律不保障罢工权,但也没有禁止罢工权。
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对于其中的罢工权提出保留,即公约的实施要与本国的法律一致。而国内只有深圳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写明“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发生集体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用人单位谈判,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其和《工会法》27条内容基本相似,都比较笼统。
“按照法理的精神推论,只要罢工不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可以认定不违法,但出租车行业涉及公共利益,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乔健说。
据了解,我国1975年的宪法第28条曾有规定公民罢工的自由,但1982年罢工权从宪法中删除,其中的理由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罢工权没有必要特别保护。
对于学界“罢工权入宪”的呼声,乔健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入宪代表政治权利,而罢工权在世界各国多被当作劳动权利,是社会权利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