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明确,四类主体和人员不能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四类主体和个人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刘波强调,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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